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应该是扩大民主。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处于当家作主的地位,掌握着国家的全部权力。对极少数人的专政是为了保障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应该是最广泛的民主。周恩来认为: “党的领导是组织领导,不是个人领导。”要反对封建主义的政治意识,提倡社会主义民主平等的原则。中国“封建官僚的习俗在社会上还存在着”,“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土壤上实现以后,如果不有意识地经常地排除某些旧社会习俗,它就会经常来侵蚀我们。”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敢于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克服领导干部的独断专行、“一言堂”的作风。
如何搞好党内民主呢?周恩来始终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一原则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自身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早在党的初创时期,周恩来就认识到共产党内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 “共产党人一方服从领袖的指挥,一方时时监督其行动。”他认为共产党内不应有特殊的党员,“(在党内)个人都是平等的,如果从工作上说,大家都是人民的勤务员,彼此平等地交换意见,决不能个人自居于领导地位。”只有这样才有效监督各级领导机构执行中央的大政方针,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关于如何坚持民主集中制,周恩来还注意到两个问题。一是必须反对家长式统治和极端民主化两种错误倾向。民主和集中相互联系,不能离开集中讲民主,也不能只讲民主不要集中,既需要扩大民主,也需要高度的集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正确处理领袖同党和群众的关系。这个问题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着民主集中制原则能否得到贯彻执行,并且在执政的条件下,直接关系着党和国家的命运。无产阶级政党的领袖是党的一个成员,必须要反对个人崇拜、模范地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多数人的决定。二是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锐利武器,周恩来特别强调自我批评。他认为“人总是容易看到人家的短处,看到自己的长处。应该反过来,多看人家的长处,多看自己的短处,这样不仅能够使自己进步,也能帮助别人进步。人家看你做自我批评,他也会做自我批评了。”“批评自己重一点不要紧,但批评人家时,要先肯定人家的长处,然后再批评人家的短处。”
四、强调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是廉政建设的保证
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是确保廉政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周恩来对这个问题有清楚的认识,他主张应该加强立法工作和法制建设,通过法律的手段惩治腐败分子,以保证党和政府的清廉。周恩来主持制定的《共同纲领》第二章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厉行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严惩贪污,禁止浪费,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l952年3月周恩来主持的政务院第一百三十次政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表明了周恩来对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廉政建设的高度重视。建国之初,面临的政治经济形势极其复杂严峻,立法工作是繁重而迫切的任务,周恩来直接参与、领导了当时的立法工作,主持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国家大法,并指导制定了《婚姻法》、《工会法》、《保障发明与专利暂行条例》、 《劳动保险条例》、 《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法规条例。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使严惩腐败分子有法可依,使廉政建设初步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周恩来主张,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出现的违法犯罪问题,要按照法律制裁。在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代表大会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周恩来强调: “国家机关中某些违法乱纪的工作人员贪污腐化,营私舞弊,侵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必须依照法律给予制裁。”l95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时规定》,以严明的纪律来规范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
周恩来深知,权力之间互相制衡对于廉政建设有重要作用,只有建立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才能有效地监督党政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清廉从政。建国初期,周恩来在总结“三反”运动经验时就明确指出: “‘三反’运动能够取得很大的成绩,巩固了人民革命胜利的果实,在很大程度上是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监督的结果。”为了保证群众监督的活动的正常化,1952年8月,政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民监察通讯员和人民检举接待室的通知》,将群众监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与腐败行为的活动制度化、正规化。1954年,周恩来进一步提出了通过国家权力机构来监督政府活动的思想,他指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有监督我们的财政收支的权力和责任。我们希望各位代表监督政府工作人员并同政府工作人员合作来反对浪费资金的现象,反对机构庞大的现象,反对违反财政制度的现象,反对不爱护国家财产、不严格节约和不努力增加资金积累的现象,反对偷税漏税和盗窃国家资财的行为,反对贪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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