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我国和平外交政策的重要内容
五项原则最初是周总理根据毛主席关于我国和外国的外交关系必须建立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这一思想,于1953年底在同一个印度代表团谈话中提出来的,他说:“新中国成立后就确立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数月后,当中印两国经过谈判达成《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通商和交通协定》时,上述五项原则被写进了这个《协定》的序言中。
1954年5月,周总理在日内瓦会议上关于印支问题的发言中提出:应该依照五项原则来解决亚洲国家之间的争端,并建立和发展各国间的正常关系。同年6月,周总理相继访问印度、缅甸,在和两国总理会谈中,大家都同意将这五项原则作为处理国际关系以及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实行和平共处的准则,并将其作为正式倡议写入《中印两国总理联合声明》和《中缅两国总理联合声明》中。(与1953年所提的五项内容相同,但个别词句略有改动:第一项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第四项改为“平等互利”。)
在1955年4月举行的亚非会议(即万隆会议)中,周总理在发言时多次提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表示“五项原则完全可以成为在我们中间建立友好合作和亲善睦邻关系的基础”。在他的提议下,会议在《最后公报》中提出了包含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本内容在内的《万隆会议十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日渐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国家以此作为建立国与国之间关系和处理国际事务的准则,许多国际文件中都采用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法或写进了这些原则的基本内容。 我国政府更是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来开展外交活动,建立与各国的友好合作关系。例如,我国和许多邻国按照五项原则的精神,通过和平协商解决了边界问题,签订了边界条约;并和许多国家在五项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我国政府还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来沟通、处理同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关系,实现了中美关系正常化和中日邦交正常化。
由此可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周总理经常强调并且一贯实行的“求同存异”方针,对于不同国家间发展政治、经济关系和解决争端具有普遍意义,有着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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