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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集体经营层次是乡村振兴战略全局的中心环节
2022-06-29 10:22:03
来源:毛邓理论研究
作者:孙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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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的经营性资产,有合法的经营管理机构,有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各种人力资源,有经营业务领域和经营收入,等等。这是现代社会任何一个商品生产经营组织必须具备的条件。

    1984年以前的30多年里,除互助组外,农业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三级组织都有自己专门的名称、规章制度和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有各种经营性资产如土地、畜力、机器、原料、资金等,有各种经营收入来源。这是那个时期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的基本条件。但是,1984年人民公社解散后,虽然法律上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人民公社解散后的几十年来,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没有一个正式名称。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机构,不是经济实体。1984年人民公社解散后,由于失去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支持,社队企业在经历短暂繁荣后纷纷陷入困境,后来在农村集体企业产权改革中大多转型了。这时所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了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以及灌溉设备和设施等以外,已经基本上没有任何经营性资产。随着人民公社最终被解散和村民委员会成立,集体土地的发包和管理权也由村民委员会代行。这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隐身不见”了。双层经营体制所设想的集体统一经营层次,由于法律上无名,无注册登记管理机关,无经营管理机构,无专门经营管理人员,无经营性资产,无经营业务,无经营收入,对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所提供的服务也就仅限于任何时代都会有的供水、打井等极其有限的职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中集体统一经营层次基本上只存在于法律文件中。

    需要指出的是,东部地区和城市郊区经济发达的部分农村,由于城镇化带来的土地和房产巨额租金,后来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成立了以分享集体土地和房产租金为主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这样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这种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份额或股份形式将集体经济资产量化到成员个人,然而集体所有制的土地等资产是不能分割的,这是公有制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合作社的根本区别。但是在远离城镇的广大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农村,由于没有集体土地和房产租金分享,加上双层经营体制中集体经营层次的缺位,农户家庭经营的缺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暴露出来,这也是农村各种问题频发的深层次根源之一。

    按照农村双层经营体制设计的初衷,集体统一经营层次能够为农户家庭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一系列服务。随着农业机械化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提供各种生产作业服务,包括机耕、机种、机收、灌溉、农药植保、运输、加工等服务,为此需要拥有拖拉机、播种机、收割机特别是联合收割机、农用汽车和各种农产品加工设备等。显然,由集体统一经营层次拥有价值昂贵的农业机械设备特别是大型农业机械设备,比分散细小的农户只能拥有手工工具、部分畜力和一些小型的农业机械,在经济上要合理得多。事实上,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人民公社的解散,集体经营层次的缺失,农民税费负担和医疗教育等负担的加重,农户积累日益困难。因此,如果集体经营层次具备发挥正常作用所需要的基本条件,集体经济组织理应成为农村生产积累的主体,农户生产积累只能起补充作用。但是,既然集体经营层次缺失,那么农村生产积累的主体就变成农户,而两亿多个极其细小的农户必然不断地验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关于小生产“五个排斥”的经典论断,“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对自然的社会统治和社会调节,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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