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的前前后后 |
2006-04-21 17:19:21 |
来源:红色旅游网 |
作者:刘筱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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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和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旅游涉外饭店”的提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作为适应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发展水平和当时旅游发展客观需求的阶段性政策,已经逐步失去了意义。依据世贸组织的通行规则,我国社会的全面开放不仅已经成为必然,而且已经具备了充分条件。同时,按照国际通行的“旅游者”的概念,从旅游客源地角度讲,不仅包括海外来华的客人,而且涵盖所有国内旅游者;从旅游目的和意图讲,则不仅包括观光旅游者,也包括从事商务、会展、休闲度假等的旅行者;从组织形式讲,不仅包括经由旅游机构组织的团队旅游者,也包括大量的家庭、个人、朋友等自由组织的散客旅游者。因此,所谓旅游饭店和非旅游饭店、涉外饭店和非涉外饭店的界限,早已不复存在,所有的宾馆饭店和其它从事接待服务的经营单位,都应当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对国内外服务对象提供一视同仁的、优质规范、物有所值的接待服务。因此解决饭店等级评定上交叉并行问题,进一步统一饭店行业管理职能势在必行。
为此,2003年国家机构改革以后中央编办于今年11月14日下达的《关于国家旅游局调整职责和内设机构的批复》中再次明确:“关于饭店评定问题,由质检总局牵头,将饭店星级标准与饭店标准合并为一套饭店星级国家标准,由你局负责拟定”。目前国家旅游局正在根据中央编办的通知加紧修改起草新的饭店评定国家标准,据悉,年底前可望正式颁布。这实际上是在解决长期分离的饭店评定系统问题上迈出了一大步,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机构改革以后新的国家商务部未再提出这个问题。
三、饭店等级评定工作的方向
饭店等级评定(包括星级评定和分等定级)标准都是推荐标准,而非国家强制执行标准,主要是对饭店企业信誉度的一种市场认可,因此评定工作说到底是一种市场行为。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必将产生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按照这个法律的要求,长远来看,饭店(包括其它企业)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应由市场来做,采取企业自愿申请,自行选择评定机构进行认证的办法。这项工作应该交由中介组织及其它企业性质的评定机构去做,如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国际质量认证机构一样。按照这次中央编办确定的职责分工,各级旅游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今后的职责也应逐步转变为对评定机构的设立和评定人员进行资质认证,对这些机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无疑有利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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