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初步完成。据不完全统计,华北、华东、西北、中南在1951年4~7月的4个月内共预购皮棉427万市担,超额完成国营贸易部门要求预购的数量。 [1](p.531)
1951年12月19日,全国合作总社向中财委的报告中总结了包收棉花的初步经验,提出改变由过去花纱布公司、合作社、私商三头收购棉花的旧办法,实行由合作社一头收购棉花和向棉农供应工业品的新办法。报告认为,新民主主义社会中的城乡物资交流不应采取旧的完全自由的交易形式,应实行这种有组织有计划交易的新形式,并可将其从棉花逐渐扩大到一切农产品的收购和工业品的供应方面。但目前只应对粮食和棉花这两项有关国计民生的农产品采取新形式,否则必然过早过多地消灭了商人,对国家是不利的。12月24日,毛泽东肯定了该报告,对中财委批示说,报告原则上是正确的。棉花1952年应全部委托合作社收购,由三个头改为合作社一个头。“至于尚有约300亿斤商品粮目前由商人收购或农民自己运至城镇卖的,1952年尚不宜由合作社去收购。一则对商人挤得太快了,二则合作社目前恐怕也无此种能力,应当分作几年逐步实现这个计划。如能在3年至4年内做到全部商品粮的80%由合作社收购,就是很好的了”。 [1](p.866)
三、调 控
调控指的是提高棉花收购价格和棉布、棉纱销售价格,补收中间商存量的棉、布税,给予出售棉花者优惠政策,提高棉农售棉积极性。
关于提高棉花收购价格 由于当时物价基本以粮食为参照对象,1951年3月7日,中财委发布了《关于保证棉粮比价的指示》,对河北、平原、山东、山西、陕西、河南、湖北、苏北、苏南、皖北、皖南、浙江地区棉花折合粮食的价格予以提高,西南、湖南、江西、东北地区可依照1950年比价适当提高。指示还规定,上述比价是农民在农村集市或当地合作社出售棉花的最低价格,不论任何季节均应保持,各级政府必须协助用一切办法保证贯彻执行;实行“优级优价、低级低价”的政策,严禁压级压价;财政征收贯彻棉田、粮田同等负担以及棉田以棉花抵交公粮的政策,可于秋后一次征收。 [1](pp.170~171) 6月21日政务院发出《关于195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要求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农业税征收一部分棉花。针对个别地区的粮食和棉花比价常常波动较大的问题,为使棉农不致吃亏,8月18日中财委在《关于预购棉花存在的几个问题的指示》中指出:预付粮食预购棉花时,最好按秋后棉粮牌价作价;预付豆饼或其他实物则应按现行牌价作价并计息,秋后收棉时由棉农按棉花牌价折价偿还。 [1](p.531) 关于提高棉纱、棉布价格 1951年3月19日和29日,中财委先后发出纱布价格调整方案和调整全国纱布价格的意见,于4月1日起将部分地区价格提高。 [1](pp.227~228) 7月16日,贸易部又发出《征求调整全国纱布价格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对纱布必须有计划地掌握分配,适当调高价格,缩小地区差价,使减少中间剥削,以利消费者。7月26日,陈云组织中财委研究全国物价问题后,发出《关于今后全国物价调整办法的指示》,指出:两个月以来,物价每天上升1‰,秋后物价存在着严重的波动危险。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国家掌握的纱布力量不足,进口外棉计划也由于美国阻挠而可能落空;二是农民购买力可能比去年秋天提高40%左右;三是资本家手中游资较去年大为增加,并未大量投入生产,而是伺机而动,银行私人存款已突破8万亿元,如果物价发生波动,银行存户会提取存款、争购物资,全国金融就会陷入极大混乱。为保持物价稳定,中财委决定:想尽一切办法保障9月底以前全国纱厂每周开工4天4夜和10月份每周开工6天6夜;在8月、9月、10月三个月内,银行适当紧缩投放,有计划地抽回向纱布业的放款,减低市场冲击力量;加强对纱布市场的行政管理;从8月1日起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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