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钩沉】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其价值取向充分彰显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坚定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坚持群众路线,也是我们党领导法治建设的一贯做法和重要经验。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法治建设始终把党的群众路线置于核心位置,从人民的需要出发,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在党的坚强领导下,短短13年间,边区政府高效出台了1000多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纲领性文件,逐步构建起较为系统完备的法治体系。在这一过程中,法治建设实践始终深入贯彻群众路线,切实有效地保障了根据地人民的民主权利,赢得了边区人民的广泛认可与坚定支持。这为巩固根据地和红色政权,夺取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也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在立法环节,党的政策指引为边区立法明确了方向。这一时期,陕甘宁边区相继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等一系列纲领性文件。其中,《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确定了边区政权的三三制原则,并根据这一原则选举了边区参议会议员和边区政府委员,1942年完成了乡选举。随后,三三制原则在其他抗日根据地得到实行,对广泛动员群众、推动抗战胜利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党的组织体系建设为边区立法提供了有力保障。党深入组织动员群众,始终坚持扎根群众、服务群众的实践路线。1937年,边区政府成立后,立即领导所辖各县广大人民群众,开展普选活动。党的立法过程广泛吸纳了群众意见。边区政府在制定颁布每一项法律法规之前,都进行了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只有在参议会集体大多数人同意的前提下,法律法规才能得以颁布执行。
陕甘宁边区的立法实践真正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毛泽东曾指出,关于人民权利,“应规定一切不反对抗日的地主资本家和工人农民有同等的人权、财权、选举权和言论、集会、结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权”(《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68页)。边区参议会将维护人民群众的权利作为立法的核心指导思想,《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系统性地规定了民众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享有的基本权利。同时,通过《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等以法律形式确认人民各项民主权利,成为边区政府保障民主的准绳。林伯渠1941年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保护各个革命阶级的利益,纠正资本主义国家各阶级在法律面前虚伪的平等,而代之以真正的、实质的平等。
在边区司法实践中,我们党创造性将群众路线与司法工作紧密融合,推行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生动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1944年,习仲勋提出司法工作人员要时刻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方面;不当“官”和“老爷”;“走出衙门,深入乡村”。此外,“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践行了党的群众路线,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堪称党领导下司法守正创新的重要典范。他在延安大学作报告时,将这一审判方式精辟地总结为“就地审判,不拘形式,深入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解决问题”。1943年的“封捧儿婚姻案”就是这一审判方式的生动实践。这些例子充分证明,当司法工作紧紧依靠与联系人民群众来进行,就能得到广泛支持和无穷力量。
为实现司法服务的普惠性,陕甘宁边区坚持“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明确规定“处理与接收案件,一切应便利人民,少拘形式”,畅通了群众的诉讼渠道,有效解决了群众的实际问题,真正保障了人民的诉讼权利。例如,《民诉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刑诉条例草案》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口头诉讼的合法效力,使得人民可以口述案情,由法院负责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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