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录,免除了被代写诉状人勒索的风险。此外,《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民诉条例草案》《刑诉条例草案》还作出了免除诉讼费、不收送达费和抄录费等规定,有效减免了群众的诉讼成本,减轻了群众的负担。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民间调解在定分止争、事心双解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鉴于边区民间习惯以宗族、邻里、乡里调解纠纷的实际情况,在党的领导下,边区政府在持续推进立法的同时,也积极探索司法变通之道,大力推动人民调解制度的建设与实施,倡导“审判与调解、法庭与群众相结合的审判方式”。1941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在乡政府领导下,由乡长、自卫军连长、乡锄奸主任组织调解委员会,各行政村可由人民自行选举人民仲裁员、人民检察员,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这一举措明确了人民调解制度的主要实施主体。随后,边区政府又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进一步强化了调解工作的制度性与程序性。随着人民调解制度的不断推广和深化,调解组织网络日益织密织牢,在解决边区社会矛盾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边区法治化进程的推进,离不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升。党以法治教育为重要抓手,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动员功能。同时,针对边区人民的受教育情况,将法治教育融入文化教育之中,实现识字懂法的双重目标。此外,各级党组织还通过报纸、画报、戏剧、快板、歌谣等多种形式,将难懂的法律语言转化为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表达,向群众传递法治信息。例如,宣传土地法的《咱们村来了土改工作队》、宣传婚姻法的《反对旧婚姻》等歌谣,都深入人心,广为流传。
坚持群众路线,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把群众路线贯彻到具体工作中,更要坚持从严治党,不断纯洁党员干部队伍,响应群众呼声惩治腐败,选拔符合人民要求、为人民服务的好干部。毛泽东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中国共产党是在一个几万万人的大民族中领导伟大革命斗争的党,没有多数才德兼备的领导干部,是不能完成其历史任务的”(《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6页)。1937年,在毛泽东的主持下,党中央和中央军委经过慎重而周密的讨论,批准了边区高等法院对黄克功执行死刑的判决。在党的领导下,边区相继颁布了《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同时,《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规定“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从而将从严治党的司法原则确立下来。
然而,仅仅依靠惩戒并不能完全确保党员干部队伍的清正廉洁。因此,陕甘宁边区坚持对党员干部开展深入的教育工作。通过开办司法训练班(党校及党的训练班)、行政训练班、群众工作训练班等,发动干部系统学习边区的重要法律法规,不断强化党员干部对群众的尊重与服务意识。毛泽东在《农村调查》中更是要求干部们“甘当小学生”,在革命实践中“清洗自己的污浊”。此外,他还提出必须在党内开展有关民主生活的教育。秉持这一理念,党领导边区政府与参议会不断探索对政府的监督方式,从设定专门行政机关监督到辅助行政机关监督,不断拓展群众参与监督的深度和广度。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利益如受损害时,有用任何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边区贸易局副局长、张家畔税务局长肖玉璧因私自将边区极为稀缺的食油、面粉卖给国民党破坏队,被群众检举告发,最终判处死刑。在自下而上的人民监督体系中,党始终坚持聆听群众声音,端正工作态度,改进工作作风。在边区的13年间,林伯渠共收到百余封检举控告材料,他全部亲自回应、解决并反馈,充分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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