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的罪行。他在这方面的罪行,有些是在林彪的直接指使或授意下进行的。关于诬陷罗瑞卿,林彪于1965年11月先后命秘书和叶群电告李作鹏,要他围绕海军的斗争揭发罗瑞卿。叶群露骨地说:‘罗有野心’,要李作鹏警惕。于是,李作鹏伙同王宏坤、张秀川当天报了诬陷罗瑞卿的材料,参与实施了诬陷罗瑞卿的犯罪活动。
在诬陷、迫害海军干部和群众这一罪行中,林彪曾直接指使李作鹏,‘很好把材料给我整出来……’,并限定‘3天交卷’。于是,李作鹏按照林彪的授意,审定了所谓《海军党委内部两个司令部争论的几个主要问题》的材料,点了12个人的名,随之进行了迫害。”
上述具体情节中所包含的一系列具体区别,关系到量刑的轻重,我们希望法庭在追究李作鹏的刑事责任时,加以考虑。”
接着,辩护律师就李作鹏的认罪态度等问题发言说:“我们查阅了有关的案卷,有材料证明,李作鹏在预审中主动交待过林彪、叶群授意他诬陷罗瑞卿的罪行,并对叶群有所揭发。这个情况经王宏坤、张秀川证明属实。这表明,李作鹏对这条罪行已有认识,并有所悔改。
“审判长,审判员:李作鹏的上述悔改态度,与他早年革命的历史没有必然的联系。
而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有责任说明这样的观点:在被告人开始认罪的基础上,对他过去的状况适当地给予考虑,对本案来说,可能会达到定罪量刑更为正确、更加恰当的结果。”
最后,张思之律师总结性地说:“综合以上的辩护意见,我们认为,被告人李作鹏的罪行,与本案首恶分子林彪、江青的罪行相比,无论在情节上或者在危害程度上,都有明显的区别。因此,我们建议法庭,按照区别对待和罪罚相当的原则,对被告人李作鹏依法从轻判处。”
律师的上述辩护发言结束以后,检察员张肇圻再次发言,首先针对李作鹏的自我辩护进行辩论,认为李作鹏的自我辩解,只提出某些观点,并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来否定所犯的罪行。因此,李作鹏的辩解,无法否定已经法庭调查证实了的事实。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区别对待、罪罚相当的建议,检察员没有异议。
也许是法庭认为,既然公诉人表示对辩护律师的建议没有异议,也就没有再进行第二轮辩论的必要。因此,当检察员再次发言结束以后,黄玉昆副庭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让李作鹏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李作鹏从怀里掏出了那份曾经给律师看过的本属自我辩护的提纲,现在成了他最后陈述的发言稿。有些内容他在自我辩护时已有所提及,但也强调了某些在辩论时没有展开的观点。
概括起来说,李作鹏说了四点:
第一,法庭宣读的刘丰和黄永胜两个人的证言,他听了以后,认为不完全是真实的。刘丰说他主动问毛主席在武汉视察时的指示内容,完全是伪造,是百分之百的撒谎。黄永胜的证言,只承认李作鹏提醒过不要告诉吴法宪,没有说李作鹏曾经提醒不要告诉叶群,是不真实的,是一种赖账的恶劣行为。
第二,1971年9月12日深夜和9月13日凌晨处理山海关机场林彪叛逃时所发生的问题,起诉书第43条所指控的内容与原始电话记录所存在的矛盾,还没有得到实事求是的解决。
第三,李作鹏认为,关于张学思的问题,如果说他参加了对张学思的迫害,他承认,如果说他迫害致死的,他坚决不承认。
第四,对海军党委内划分两个司令部和在海军诬陷、迫害干部和群众的事实,需要进行辩解。
李作鹏面对那么多有罪指控,当然有所感触,再加上他本来就因身体有病处于治疗中,因此,在最后陈述过程中,只讲了一半内容,他的心脏病又发作了。法庭安排给予他当场治疗和休息。这时,伍修权审判长关切地对李作鹏说:你既然已经写好了稿子,是不是把稿子交给法庭,不必再讲了。但李作鹏表示,他休息一下就可再讲,他要将最后陈述让在座的8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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