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思之、苏惠渔律师在特别法庭上
第二次审问李作鹏 法庭调查(二)
1980年11月28日下午,特别法庭第二审判庭继续开庭,审问李作鹏。
出庭的审判人员有庭长江华、副庭长兼第二审判庭审判长伍修权、副庭长黄玉昆以及审判员14人。出庭的检察人员有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副厅长喻屏、史进前和检察员6人。出庭的辩护人有为李作鹏辩护的律师张思之、苏惠渔。
审判长伍修权主持审判活动。在对黄永胜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完毕,黄永胜被值庭法警带出法庭后,李作鹏被带到法庭被告人席。由审判员朱理之、李毅、高朝勋进行庭审调查。调查的内容是起诉书第43条的指控,即李作鹏在林彪叛逃前,周恩来总理决定,256号专机必须由周恩来、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4个人一起下命令才能飞行”,但李作鹏在给海军山海关机场下达命令时篡改为“4个首长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才放飞”,并说:“谁来指示要报告我,要负责任。”法庭就这一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问李作鹏:“1971年9月12日晚上,林彪的256号专机要起飞,周恩来总理给你的指示是怎么说的?”
李作鹏回答说:“1971年9月12日晚上,周总理讲,林彪可能要夜航,夜航不安全,不要夜航。第二问题讲林彪的256号专机要起飞的话,要经过他(总理本人)、黄永胜、吴法宪和李作鹏4个人的指示才能起飞。第三个问题讲林彪到机场时,要林彪直接给他(即总理本人)去电话。总理还讲,已派吴法宪到西郊机场去了。” 审判员又问李作鹏:“周总理的命令是‘要4个人一起下命令才能飞行’,你是怎么执行的?”
李作鹏回答:“‘一起下命令’这句话不记得有,总理就是讲4个人指示才能起飞。”
法庭宣读了李作鹏1971年9月12日给山海关场站传达周恩来的电话记录。23点35分李作鹏电话:“告诉你们,它(指林彪的专机)的行动,要听北京周总理指示,黄总长指示,吴副总长指示和我的指示,以上4人其中一位首长指示放飞,才能放飞,其他人指示都不可以。”周恩来总理1971年10月9日看了这段电话记录内容,在旁边批示:“我说要4个人一起下命令才能飞行。周注。”
审判员接着再问李作鹏:“你传达了周总理的命令后,怎么保证执行的,提出了什么具体要求?”
李作鹏回答:“对周总理这个指示没有提出具体要求,只告诉了山海关机场。”
审判员又问:“打过几次电话传达周总理的指示?”
李作鹏回答:“就打过一次电话。”
审判员问李作鹏电话内容。李作鹏说:“给山海关场站值班员传达过一次;给场站的政委传达过一次。在传达周总理的命令时,没有叫接电话的人复诵,这是我一个很大的错误。”
法庭随即通知海军山海关场站航行调度室主任李万香出庭作证。李万香说:“1971年9月12日,从23点零5分到零点零6分的时间里,李作鹏打来4次电话。我回过一次电话,共5次。
第一次,23点零5分,总机转来李作鹏的电话,他先问我姓名、职务,我回答后,李作鹏问:‘今天下午来了一架飞机吗?’我答:‘是的’。他问:‘什么时候落地的?’我答:‘20点15分。’他又问:‘没走吧?’我答:‘没有走。’他说:‘好的,好的,我就了解这件事。’放下电话后,我立即电话报告了场站潘站长。
第二次,23点35分,李作鹏来了电话,说:‘飞机的行动要听北京总理指示、黄总长指示、吴副总长指示和我的指示,4人其中一个人指示放飞才放飞,其他人指示都不可以。’
第三次,23点44分,李作鹏来电话问飞机号码,我回答是‘256’。接着,我打电话报告负责林彪专机的调度主任李海滨,他说不能回答‘256’,还是讲‘252’。我又打电话告诉李作鹏,这时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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