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点50分。
第五次,在零点零6分时,李作鹏又来电话说:‘中央指示,4个首长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才放飞,其他人指示都不可以,谁来指示,要报告我,要负责任。’李作鹏还叫我复诵了电话。9月12日23点35分的电话,李作鹏也叫我说了一遍,并强调‘4个中间任何一人放飞均可放飞。’”
听了以上证词,李作鹏否认他曾经叫接电话的人复诵过。
李万香在证言中还说,9月13日下午5点多钟,李作鹏的秘书来电话,叫改一下9月12日李作鹏给山海关机场的电话记录。李万香表示没有记错,也没有听错,不同意修改。
法庭还宣读了山海关场站航行调度室的值班日记和原山海关场站站长潘浩的证词。
李作鹏否认篡改周总理命令,并进行辩解。
至此,李作鹏篡改周总理关于林彪专机起飞问题的指示的事实,审判员宣布已经调查完毕。接着,法庭还就起诉书第43条中指控的与篡改周总理指示相联系的另一部分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即,1971年9月13日零时20分,256号专机准备起飞,尚未发动时,机场领导人打电话请示李作鹏“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李作鹏不采取任何阻止起飞的措施,竟说:“可直接报告请示总理。”从而拖延了时间,使林彪得以乘机外逃。
审判员问李作鹏:“在林彪专机起飞前,山海关场站站长潘浩打电话请示你‘如果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你是怎样答复的?”
李作鹏回答说:“我对这个回忆过多次,好像没有这样一件事情。”但又说:“我不敢肯定有,也不敢肯定没有。”
法庭通知海军山海关场站原站长潘浩出庭作证。接着,又通知该场站司令部原参谋长佟玉春出庭作证。他们在证言中说:1971年9月13日凌晨,潘浩与李作鹏通电话时,李作鹏把对李万香讲的电话内容,又说了一遍。佟玉春在旁边提醒潘浩,请示李作鹏:“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李作鹏回答:“要直接请示报告总理。”李万香把李作鹏的话记在当日的值班日记上。当时在场的还有政委史岳龙、副站长赵雅辉等人。
接着,法庭宣读史岳龙1979年10月22日的证词。证明李作鹏当时说过“要是飞机强行起飞,直接向总理报告”。
法庭又出示并宣读李作鹏1971年9月14日亲笔写给周总理的信和《海航五师情况报告》。报告中说:“零点20分,潘站长向李政委报告说:请示李政委,飞机如果强行起飞怎么办。李政委指示:可直接报告周总理。”
法庭将信件原文影印件交李作鹏辨认,李作鹏看后说:“是的,是我亲笔写的。”
法庭又通知证人赵雅辉出庭作证。赵雅辉陈述了1971年9月13日凌晨与李作鹏通电话的情况,他说:“我在停机坪边上,看到飞机开动了,我就跑步到航行调度室楼下,给李作鹏打电话,电话接通后,我向李作鹏报告飞机发动了,现在在滑行,李作鹏问现在飞机在什么地方,我往外一看,告诉他飞机到跑道了,飞机起飞啦。我问他有什么指示。李作鹏答:‘就这样吧。’”
听了证人的证言,李作鹏的辩护律师张思之问证人赵雅辉:“你看到飞机开动了,跑到调度室楼下给李作鹏打电话,实际通话时间有几分钟?”
证人在回答律师的提问中强调了时间是在9月13日凌晨,飞机进入跑道以后很快就起飞了。
至此,就放跑林彪的叛逃飞机问题,审判员宣布:“这个问题的事实调查已经结束。现在就起诉书第43条指控被告人李作鹏在林彪叛逃后,涂改山海关场站上报的电话记录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问李作鹏:“1971年9月13日,你秘书记录的山海关场站上报的电话记录,你涂改过没有?”
被告人李作鹏承认,1971年9月13日在秘书刘继祥记的《海航山海关场站调度室主任李万香9月12、13日值班情况报告》上,作了修改。他说:“我看了以后,认为不对,我讲的是4个人联合指示,才能放飞,我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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