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号,改了那个地方。以后,我就告诉秘书再同山海关机场的对照一下,看是不是这个意思。后来秘书向我报告,说山海关机场已经查对过了,他们的意思同我讲的意思是一致的。”
法庭随即宣读了刘继祥、朱战友1972年4月25日的证词:1971年9月13日下午5点左右,海航五师师长张兆发用电话向刘继祥报来《海航山海关机场调度值班室主任李万香9月12、13日情况报告》。刘继祥作了电话记录,并向李作鹏作了口头汇报。
当李作鹏、董其采听到零点零6分李作鹏再次强调“4个首长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才能放飞”时,即说:“第一次(指23点35分)是这样讲的,这一次不是这样讲的,是讲要总理、总长、吴副总长和我4个人联合指示才能放飞。”李作鹏叫刘继祥找山海关机场核对。
经向李万香查对,他说:“没有听到李作鹏传达的指示说必须有4个人联名指示才能放飞。”李作鹏叫刘继祥找山海关机场核对。刘继祥就仍按原电话记录整理抄清后送给李作鹏审阅。李作鹏把零点零6分的那次通话中“4个首长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才放飞”,亲笔改为“4个首长联合命令才能放飞,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不管谁的指示,要报告李政委。”李作鹏修改后,由刘继祥重抄一遍,李作鹏在上面签字后,上报给周总理。同时,他交待另抄一份留存,是朱战友抄写的。
李作鹏对刘继祥、朱战友的证词提出异议,他说:“是刘继祥整理了以后,交给我的,我看后感到同我的意见不一样,所以在上面改了。改了以后要他查对,查对后他告诉我,跟我说的意思是一样的,并不是我改了以后,叫他抄写给总理的。”
法庭又宣读了李万香1972年4月7日的证词。李万香的证词提到他在回答刘继祥来电话要他更正李作鹏的电话内容时说:“李作鹏的两次电话从未说到联名指示的问题,是我这样听的,也是这样记录的。”
李作鹏听了李万香的证词后,表示:“要考虑一下。”法庭又向李作鹏出示了由他涂改的海军山海关场站上报的李作鹏1971年9月13日零点零6分给场站航行调度室的电话内容影印件。
李作鹏看后承认:“是我修改的。”
为了进一步证明海航五师李万香的值班日记中填写的字迹是李作鹏的亲笔,法庭宣读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部保卫部1980年第230号鉴定书。鉴定书的检验结论是:海航五师李万香的值班日记中填写的字迹是李作鹏所写。
最后,辩护律师张思之发表了两点意见:第一,我们认为今天法庭的调查活动完全是合法的;第二,对公诉人的发言,如果有必要的话,我们将在以后辩论阶段作出评价。律师的这一表态显然是针对公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发表的类似公诉内容的发言,认为可到辩论阶段再作评论。
审判长伍修权宣布:被告人李作鹏在林彪叛逃前,把周总理指示的256号飞机要有周总理、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4个人一起下命令才能放飞”,篡改为“4个首长,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才放飞”。13日零时20分,256号飞机尚未起飞前,场站领导请示“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李作鹏不采取任何阻止起飞的措施,竟回答:“可直接报告请示总理”,借以拖延时间,使林彪得以乘机叛逃。事后,李作鹏又涂改电话记录。这些事实已调查完毕。法警把被告人李作鹏带出法庭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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