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北京告诉了黄永胜、邱会作,这是事实,但当时明明叫黄永胜不要把此事告诉叶群,现在黄永胜赖账,不承认给他讲过这话,这不是实事求是。
第三,黄永胜和邱会作关于这个问题的证词是相互矛盾的。李作鹏认为,他的责任在于不应该把刘丰告诉他的情况再去告诉黄永胜和邱会作,也不应该在海军党委常委会上传达。二是关于山海关机场“放飞”问题。认为这个问题很复杂,表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但要求把材料保存三百至五百年,让历史学家来作结论。三是关于诬陷、迫害罗瑞卿、叶剑英的问题。主要辩解为是上了叶群的当。
对关于苏振华和张学思的问题,李作鹏认为,他对苏振华还是冒了很大风险进行了保护。对张学思,李作鹏承认参与了迫害,并接受了叶群的指使,但不承认是他迫害致死。四是关于诬陷、迫害大批海军干部的问题。李作鹏准备向法庭提出,要求给他一份受迫害人的名单和全部旁证材料。他认为,画圈、点名这一类情况都是有的,但当时有当时的情况,事实上有2/3的人早已解放并安排了工作。关于直接迫害致死的问题,他要求对“直接”二字作出确切的解释。他认为,指控说雷永通是他直接迫害致死,不符合事实。要求许世友或者南京军区派人到庭作证。至于迫害致死3人中,除雷永通以外的两人指谁,李作鹏认为,在法庭调查时,不仅没有出示证据,连名字都不知道。
李作鹏在自我辩护中将他事先准备的辩护词中有相当一部分本来属于辩护的内容简化了。正如他自己所说,放到最后陈述中再讲。这样也就成了自我表白,而不是法庭辩论了。
在被告人李作鹏上述自我辩护以后,辩护律师张思之发表辩护意见。他首先表示:“我们作为被告人李作鹏的辩护律师,自始至终参加了法庭调查。庭审活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刚才我们又听取了检察员发表的支持公诉的意见。现在,我们为李作鹏作如下辩护:
一、被告人李作鹏被指控在林彪反革命集团的共同犯罪活动中,是一名主犯,业经法庭调查证实。法庭调查还证实,林彪是这个反革命集团的为首分子,应对这个反革命集团的共同犯罪负首要责任。
根据这一情况,我们认为,在确定李作鹏的刑事责任时,除应考虑到他在这个集团中所处的地位,在实施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外,还应具体地分析他参与实施犯罪的程度。为此,我们请法庭考虑以下情节:
第一,法庭调查的结果,证明林彪反革命集团的主要罪行是利用各种手段,甚至阴谋杀害毛泽东主席,策动武装政变,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在这个集团性的共同犯罪中,李作鹏有他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从法庭的查证来看,李作鹏并没有参与制定《“571工程”纪要》一类的反革命武装政变策划,没有证据证明他直接参与策动了武装政变的反革命活动。
第二,起诉书指控李作鹏犯有向黄永胜密报毛泽东南巡讲话的罪行。但经庭审调查,没有证据证明,他告诉黄永胜上述谈话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林彪‘下决心采取行动杀害毛泽东主席’。此外,庭审调查也没有证据证明,他在此以后参与了杀害毛泽东主席的阴谋策划。
第三,起诉书指控林彪反革命集团犯有策划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分裂国家的罪行,涉及到李作鹏。经庭审调查,同案被告人江腾蛟在1980年8月31日关于策划南逃活动的供词中证明:周宇驰等人按照林彪命令策划的南逃具体行动计划和实施步骤是,由王飞以林彪名义,电约黄永胜去机场,再由黄出面电告李作鹏等人到机场会齐,然后南逃广州。这个安排,由江腾蛟、王飞等人负责实施。江腾蛟的供词,在王飞1971年12月8日的供词中得到了证实。可见,在‘南逃广州,分裂中央’这个犯罪活动中,不能证明李作鹏参与了策划。
第四,起诉书指控李作鹏犯有诬陷罗瑞卿总参谋长,迫害海军大批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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