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银行之外,还普遍组建了经济公社,代为履行银行职能。
1930年,鄂豫皖特区苏维埃政府在红安七里坪建立鄂豫皖特区苏维埃经济公社,受特区苏维埃政府财经委员会直接领导。经济公社是集体经济的一种探索,主要经营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特别是经营被敌人封锁的紧缺物资,深受群众欢迎。1931年初,鄂豫皖边区苏维埃政府在新集成立经济公社总社。随后,在各县成立经济分社,各区、乡设立经济公社代办所。经济公社领导乡以下的生产、消费、专业合作社。经济公社组织苏区的物资输出和输入,一方面将合作社收购的各种土特产品输出苏区,另一方面鼓励小商贩突破敌人封锁,向苏区购进食盐、布匹、药品等紧缺物资和工业品,然后批发给合作社出售。经济公社还负责发放救济粮、调剂粮食和实行粮食平粜等工作。除开展上述业务外,经济公社受苏维埃银行委托,在根据地全区域办理有关银行业务。经济公社内设“银行地方办事处”,安排专人负责兑换货币、借贷等银行业务,并受银行委托发行小额辅币,调剂金融市场。可见,经济公社兼具银行职能。直到1934年11月中旬,红二十五军撤离根据地北上抗日后,经济公社的经济金融活动才宣告结束,但其发行的“油布票”一直沿用于红二十八军坚持三年游击战争期间。
(中共金寨县委史志室 金寨县档案馆 梁远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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