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于二〇〇三年一月二十一日施行《退耕还林条例》,同年六月二十五日颁发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将我国以法治林保护森林资源,逐步纳入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