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史料记载,早在洪荒年代,我们的祖先已经懂得树木和人类息息相关,认定“前人栽树,后人乘凉”。提倡以法治林,我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国家之一而且历史悠久。植树造林,在我国也是源远流长,历代皇帝、名人都很重视这一造福于民,惠荫子孙的事业。早在尧舜时期《周书•大聚篇》便有:“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的以法治林的思想。《礼记》中载“禹之禁,孟春之月,盛德在木”。意思是说,春天植树是最大的道德行为。夏商时代就出现了保护林木的行政法规。殷商时期,甲骨文上已记载有人们在房前屋后栽花植树的情景。西周时,设立了专门管理森林的“山虞”、“虞人”“林衡”、“祚氏”等官职,规定“不树者,无木椁”,用死后不给棺木,惩罚那些生前不栽树的人。
春秋战国、齐国的管仲令:“有动封山者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用砍腿、处死等酷刑给破坏森林者以严惩,此令之严厉足以警示世人。秦始皇“焚书坑儒” 时不但不烧“种树之书”。 而且派人加以整理,加以保护,以传后世。下令“无伐草木”,大力提倡在城镇街巷和大道两旁种树绿化。北魏孝文帝“取消山泽之禁”给百姓分地植树,并规定植树指标。汉景帝,下达提倡种树的诏书达九次之多。诏称:“其令郡务劝农桑,益种树,可得衣食物”令下之后“百姓竟植之”。唐代曾下令所有的驿站之间种上行道树,城乡植树之风盛行。到了宋代为鼓励植树,下令凡是垦荒植桑枣者,免缴田租税赋,对于积极规劝百姓植树成绩卓著者的官吏,晋升一级。《元史•食货志》记载,成吉思汗即位后诏书天下:“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衣食以农桑为本” 并颁布了《农桑之制》规定每丁每岁种桑枣20株,如土性不宜,可改种榆、柳,但均以种活为标准。还严饬各级地方官吏督促实施,如失职或申报行实,须按律论罪。明太祖更以农桑为立国之本,令天下广植桑、枣、柿、栗、桃,仅金陵的钟山,就种植了50余万株,规模之壮观令人感慨。明宣德九年下令禁伐森林,违者发配充军,对官员还规定:武官毁林降级,文官毁林贬至边远地区,容情放纵者问罪,护林有功者提升。并且还规定:造林护林者奖,破坏森林者罚,涉及范围更广,从百姓到官员一律如此,违者要处服牢役。
清代也重视植树,要求民众在不可耕之地都种上树,光绪年间,制定我国第一部《森林保护法》规定重点林区内严禁毁林打猎,加强边疆要塞的绿化。陕西总督左宗棠曾帖出告示:“有毁林者,即按军法从事。”
我国最早的《森林法》是一九一四年十一月三日颁布的,1918年4月民国政府把孙中山逝世之日3月12日定为植树节;第二部《森林法》是一九三二年九月十六日发布的;一九四五年二月六日修正并发布第三部《森林法》。新中国成立后,我党中央和政府极为重视植树造林,将绿化中华列为“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工程。毛主席向全国人民发出“绿化祖国”“实现大地园林化”的号召。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我国第五届人大六次会议,原则通过并颁布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森林法》,并正式把3月12日定为植树节,纪念一贯倡导植树造林的孙中山先生。以鼓励全国人民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改善环境,造福子孙后代。1982年2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继制定实施细则。后于1984年9月20日六届人大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第二部《森林法》总则中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从而把植树造林纳入法律范畴。国务院随之制定并颁布了有关实施细则。1998年4月29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颁布了现在的《森林法》。在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依法治林的同时发布《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使各级干部群众都知法、守法,进一步提高全民、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意识,提高保护森林资源、植树造林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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