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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驸马巷周宅房产略考
2007-04-13 10:50:53
作者:周秉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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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概我十二、三岁时候,有一天放学回家,我看到客厅的桌子上放着一张'房契',家中大人(记得是我伯母)说这是周家把'房契'抵押在我家。抵押'房契'必然会给周家钱。印象中这份'房契'一直没有还给周家,没有带回去,自然也就不会再让周家还钱了。1947年我去扬州(迁居扬州),'房契'等文书也带到了扬州。1950年淮安解放,哥哥和我还曾商量是否将'房契'还给周家,但是因为我们后来一直没有回淮安,也就没还'房契'。'文革'中我把家中所有的旧文件都烧了。至于'房契'的内容我没有印象了。"
      看到这里大家不免要产生疑问了:难道除了周攀龙的后人有一份"房契"外,周昂骏的后人手中还有另一份"房契"吗?笔者认为,当年周家人手中有两份"房契"十分可能。周炳豫手中的另一份"房契"实际应该是光绪五年(1879)原房主胡姓人家出典房屋给周家的典租契约。在这份典租契约中,应该写明典期是多少年;东院(驸马巷大门内)典给谁,西院(局巷大门内)典给谁;典期一过,如果原房主无钱赎回该房屋即自动归到周家名下等类似的条款。
  这样的典契,胡、周两家应该各存一份。典租房屋时,周昂骏还在世,典房一事当然会以他为主,典租契约当然也应该归他保管。光绪七年(1881)周昂骏去世后,典契就应交由周攀龙继续保管。光绪十四年(1888)左右。周攀龙出钱将胡姓房产彻底买断,并且签订了正式的购房契约,"契末有'绝卖'两字的印记"。
      签订了购房契约,照理说典租契约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应该没有什么用处了,但是对周家而言却依然非常重要。如前所说,由于周攀龙的购房契约没有采用"实名制",以至"房契"上无法明确标示房产分配的方案,"房契"的内容并没有涉及各间房屋的具体分配情况,也就是说究竟哪几间房屋应归在谁的名下,"房契"中并没有文字确认。于是,原来那份已明确标示驸马巷东、西两院各自归属的典租契约便成了一个重要权威的凭据,它和后来的购房契约成了相互补充、缺一不可的法律文件。
  (作者为周恩来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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