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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驸马巷周宅房产略考
2007-04-13 10:50:53
作者:周秉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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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房契"为何用周光勋和周光焘的名义
      周昂骏和周攀龙兄弟买(典)淮安驸马巷7号既然是在清光绪五年(1879),为什么“房契”上的时间写的却是道光十九年(1839),并署名周光勋和周光焘,原委何在?笔者试着做如下的分析:
      光绪五年(1879),周昂骏和周攀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买房而是"典房"。近10年来,笔者多次采访堂兄周华章,他多次向笔者强调过一句话:"六爷爷(周嵩尧)生前说过,房子是先典后买,因为典要比买便宜得多。"看来周昂骏和周攀龙当时在经济上并不十分宽裕。
      我们现在尚不知驸马巷房子典租期限,周华章说,过去房屋的典期通常为5到10年。笔者看到周家在光绪二十六年(1900)的另一份典契,是周涤初典租绍兴"百岁堂"内"周峋芝(周嵩尧)本家"名下的房院,其典期是"言明拾年为期"。我们依此为例,将驸马巷房子的典期也算为10年吧,也就是光绪五年(1879)至光绪十五年(1889)。然而不幸的是房子典租才两年,周昂骏就先行过世了,周嵩尧撰的《周氏渊源考》记载,周昂骏"薨于光绪辛已九月初四酉时",即公元1881年10月。
      周昂骏辞世后,周攀龙成了驸马巷周家唯一的家长,因此有关房子问题的处理只能由他来解决了。换句话说,当10年典租期限将至,出典人要求周攀龙将驸马巷房子彻底买下来的时候,剩下部分的购房款只能由周攀龙一人承担了。对周攀龙来讲,他与二哥兄弟情深,几个侄子又都年少,他理应替二哥把属于老二房的那部分房款一起付了。问题在于,他将用谁的名义做为买主来签约房契。
      周攀龙能否以自己个人的名义来签这份"房契"。房子原是他兄弟二人共典,二哥周昂骏已付过典金。如果以自己名义签购房契约,房产就为他个人所有了。那么他将会落下企图独吞房产、不友不恭的恶名。那么,能否以他和二哥共同的名义来签约?签约日期可以往前提几年,提到二哥去世之前,问题也是可以解决的。但周攀龙恐怕也不愿意这么做,因为剩下部分钱完全由独立支付,他觉得对此也应该有个说法。否则白纸黑字写在契约上,一旦他百年之后,按照家族中长幼之序的规矩,"房契"就得交给二哥的长子周炳豫来保管。那么自己儿子的利益将如何来保证?这样权衡的结果,周攀龙决定以"父亲和叔父的名义"或者以"周名下"的名义来签这张"房契",时间当然要跟着推到回到周光勋尚还在世的道光年间。
    19世纪的中国社会,房产买卖是私人之间的交易。买卖一旦成交,当事人只需去官府交税盖章即可生效,除了以后每年去官府交纳房产税以外,官府再无其它的管理条例了,也不负责追究房契时间、人名是否真实。换言之,只要交够了税,在"房契"上如何填写买房人只需与卖主商量,官府管不着;对卖主而言,只要你把房款交齐,你想怎么写我也管不着。周攀龙长期在官府做师爷,以后又做知县,这点手续上的问题应该不难解决。总之,周攀龙将"买房人"从这一代提前到上一代的做法,解决了难题、避开了嫌疑,从而使这一件比较棘手的问题得以顺利地解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周昂骏和周攀龙共同典房的时间应该是在光绪五年(1879),最终买房时间应该在典期将至的时候,如果按典期10年为准,那么签订购房契约的时间差不多应该在光绪十四年(1888)左右,买房的钱款由周攀龙一人所付,所有关于"房契"的内容也是他一个人做主处理的。
      四、驸马巷周宅有两份"房契"
      1、购房契约
      按照封建宗法制度,家中的"房契"应该保存在老宅门里,在最年长的人手中。如果驸马巷房子确实由周光勋和周光焘合买,那么"房契"就应该由周光勋的长子、周攀龙的大哥周晋侯来保管。然而周家从来没有人提到房子或"房契"与周晋侯有什么关系,周晋侯的孙子周恩霔也从未说过有关买房和"房契"的事;如果是由老二周昂骏和老四周攀龙共交付的购房款,那么"房契"就应该存在周昂骏手中,周昂骏去世后由周攀龙保存"房契"。周攀龙去世后应该由老二房周昂骏的长子周炳豫接管"房契"。然而周炳豫的孙媳周尔圻的夫人崔庆云曾经告诉笔者:"听尔圻说,'房契'是总理的父亲拿走的,在他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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