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恩来纪念地管理局·中红网联合制作
首页 > 学术研究
 
 
淮安驸马巷周宅房产略考
2007-04-13 10:50:53
作者:周秉宜
浏览次数:
【字号
打印
【收藏】
E-mail推荐:
分享到:0

      周恩来的父亲周劭纲是周攀龙的次子,他是从谁手中拿走"房契"的呢?从大堂兄周炳豫手中拿走的吗?应该不太可能。周昂骏的3个儿子成人后都很发迹,在当时都算是有权有势的人物,在家族中又是周劭纲的兄长;周劭纲则始终是一个收入微薄的小职员,且工作并不稳定,属于社会底层的人物。假如"房契"始终在老大周炳豫手中保管,周劭纲要想把"房契"从周炳豫手中拿走,基本没有可能,再说也不合封建家庭的规矩。周劭纲显然不是从周炳豫手拿走的"房契",而只能是从自己家中拿走的,这说明"房契"一直保存在周攀龙的家中。周攀龙去世后,"房契"由周攀龙的儿子们掌管着。1908至1910年,周攀龙的长子周贻赓(大排行四)、次子周劭纲和长孙周恩来相继北上东北,只剩三子周贻奎(大排行八)留在驸马巷,"房契"应在周贻奎手中保存。
      那么,周劭纲是在何时又因何拿走了"房契"的呢?这恐怕要从1918年周贻奎去世说起。周贻赓、周劭纲和周恩来北上后,1916年周劭纲的次子周恩溥和周贻奎的儿子周恩硕也相继去了天津,留守驸马巷家中周攀龙后人,只有身患残疾的周贻奎夫妇和周劭纲的小儿子周恩寿。1918年初,周贻奎在贫病交加中去世。他的夫人周八太因不堪忍受饥饿贫困回到了乡下娘家,家中只剩下了14岁的周恩寿。不久,在北京谋生的周劭纲决定回淮安一趟,去看望和安慰一下独守家中的小儿子恩寿并处理一些后事。这时正值他的大儿子周恩来从日本回国,周恩来在1918年8月27日的日记中写道:"今早生父以回钟行,往南京去。'昨日伤心方未已,今早又复别严亲'。此情此景不知若何难受。"
      周劭纲回淮安料理完事后,自然要将家中的重要文书带走,其中最重要的文书应该是"房契"。周劭纲将"房契"交给了哥哥周贻赓,以后"房契"就一直保存在周贻赓手中。1933年夏天周贻赓去世,"房契"由周贻赓的妻子扬氏保存。后来,"房契"又回到了周贻奎的夫人周八太手中。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周恩寿的妻子、笔者的母亲王士琴生前曾几次向笔者说到这件事,她回忆说:"1939年3月,我带秉德和两个月大的秉哲去天津看望你四奶奶(周贻赓的夫人杨氏)。四奶奶对我说,以前你四爷爷活着的时候,每年都给你八奶奶(周八太)家寄钱。四爷爷死后,她仍然给八奶奶家寄钱寄了两年。后来四奶奶也没有钱了,不能再给八奶奶寄了,八奶奶就来信说把'房契'给她,说可以将房子出租或抵押出去维持生活。四奶奶想反正我也不回去住,就给她吧,于是就给八奶奶寄回去了。四奶奶说后来八奶奶可能把'房契'押出去了。"
    那么,杨氏将"房契"还给周八太究竟是在哪一年呢?我们已知周贻赓于1933年夏天去世,他去世后杨氏又给周八太寄了两年的钱,所以杨氏将"房契"寄给周八太的时间应该是在1935年末。不过笔者认为还有一种可能,即"房契"不是由杨氏寄回而是由周劭纲于1935年末带回淮安的。周劭纲的妻子自1907年秋去世后,十年来棺木始终没有下葬。后来周劭纲终于攒够了钱,1935年底他从天津回了一趟淮安。这一次他将妻子的棺木葬入周家坟地,了却了他的一个心愿。故笔者认为,"房契"也有可能是周劭纲于1935年底从天津带回淮安交给周八太的,毕竟"房契"属于重要文书,由家人带比寄回去要更加安全。以后,驸马巷周宅的"房契"就一直保存在周八太的手中。1956年底周八太去世,"房契"应由她的后人(即周贻奎的后人)保存。
      2、典租契约
      2000年4月4日,笔者前往江都市采访时年80岁的郑约之先生,郑约之的祖父是清同治年漕运总督部院总文案郑仁寿,郑约之的姑婆(郑仁寿之姐)是周昂骏的夫人郑氏。在这次采访中,郑约之向笔者回忆了一件事:
|<< << < 1 2 3 4 5 6 7 8 > >> >>|

(责任编辑:cmsnews2007)
·上一篇:回忆我给周恩来总理当秘书的日子
·下一篇:伯父周恩来“人民外交”的又一杰作——出席一场传统泰国贵族婚礼之感悟
·日本友好访问团参观周恩来纪念馆(图)
·2015年周恩来纪念馆讲解员招聘简章
·周恩来纪念馆被授予“省首批双拥示范基地”
·周恩来纪念馆发出5A动员令 打响5A攻坚战
·麦克·贝茨勋爵参观周恩来纪念馆
·《澳门名家书画作品展》在周恩来纪念馆开展(组图)
·周恩来纪念馆配置专用救生圈(图)
·周恩来纪念馆获赠大型油画《周恩来》(组图)
·周恩来纪念馆LED大屏投入使用(图)
·周恩来纪念馆举办“培育健康社会心态”讲座(图)
周恩来纪念地管理局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周恩来纪念地管理局”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周恩来纪念地管理局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周恩来纪念地管理局”。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来信:js88@vip.sina.com
 
©版权所有 2007 周恩来纪念地管理局
技术支持:中国红色旅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