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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三、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
来源:中国红色旅游网(中红网) |
作者:《习仲勋主政广东》编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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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27日,习仲勋针对干部对包产到户认识不一致这个问题,在会议总结讲话中说:“对这个问题,省委没有及早派人下去调查研究,弄清情况,帮助有关的地、县领导解决好这个问题,存在官僚主义,要作自我批评。有些地方,问题发生后,情况相当严重,但没有报告省委,使得问题的研究解决,拖延了时间,进一步恶化。这是一个教训,说明我们的领导方法、工作作风和贯彻民主集中制方面,还存在着急待解决的问题。这次有些同志来开会,担心会挨整,心情有点沉重。我要告诉同志们,省委常委开了会,一致认为不应互相埋怨,也不应当整人。前段时间出现的问题,省委有责任。现在最重要的是弄清情况,找出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统一思想认识,得出正确的解决办法,团结一致、同心同德地去解决好这个问题。”71习仲勋代表省委说的这番话,首先稳定了干部们的思想,帮助广大干部在包产到户这个问题上正视农村的形势,树立正确的态度。会议经过热烈的讨论,再联系各地包产到户所取得的成效,很多干部都开始转变了观念,客观的看待和思考农村的包产到户问题。
接着在关于包产到户问题的解决方法上,习仲勋指出:“解决这个问题,领导上既要态度明朗,旗帜鲜明,又要善于因势利导,讲究工作方法。不要用压制办法,不要同群众顶牛……一是坚决反对分田单干。第二是包产到户同分田单干有原则区别,但它很容易滑向单干。一些特殊困难的社、队,已经出现了包产到户,并且农民群众一时还不愿意改为实行联系产量到组或实行定额管理和评比奖励的,可以允许继续实行。但一定要讲清楚,这是对特殊困难的社队的临时措施,是权宜之计。”72当时,省、市、县领导把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仍属集体所有,实行包产、包工、包费用的包土地到户也笼统地认为是“分田单干”,这是不正确的。
省农村工作会议结束后,1980年7月3日,省委印发了这次会议形成的文件《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其中明确了省委对于搞好人民公社经营管理,稳定生产关系,坚决制止分田单干,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对农业的领导等问题的态度和政策。省委指出:要切实搞好人民公社的经营管理……在一些地区的困难队,可以允许采取各地实行的各种“定产到田、责任到人”的办法。但是,必须坚持“四统一”、“四不准”(生产资料由生产队统一分配;种植计划由生产队因地制宜统一安排;定产内的产品由队统一分配;农田基本建设等所必须的劳动力由生产队统一调配。同时向群众明确宣布:不准拆散、破坏集体财产;不准破坏森林、果木;不准分掉公积金、公益金;不准在责任田上盖房子。)……实行“包产到户”是特殊困难地区的一种临时措施,权宜之计,如果不坚持“四统一”、“四不准”,就有滑向单干的危险性。对实行这种办法的生产队,要严格控制,由县委或地委审查批准。广州、佛山、肇庆、韶关等集体经济比较巩固地区不宜采取这种办法;个别困难队,如有要求实行上述办法的,是否允许实行,由地委决定和审批。至于那些不是特殊困难队,已将大田水稻实行上述办法的,县、社要积极引导他们改正过来,按专业化分工的原则建立责任制。73尽管这种政策还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在当时的环境下,省委能够允许贫困社队搞包产到户,已经是冒了很大的风险,冲破了巨大的阻力的。
为了帮助各地农村解决好生产经营管理问题,习仲勋在5月的农村工作会议上曾提出:“在会议之后省直机关要抽人组成调查组下去,和当地党委一起,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积极提出建议,认真负责地解决好当前一部分地区的这些问题。”于是,在会议结束后,省委从省直机关抽调230名干部组成调查组,奔赴16个县。这次调查组下乡,做到了深入群众,到户访问,了解包产到户、“分田单干”的原因,调查农民生产、生活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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