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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韶山毛家与中国传统文化:一、韶山毛家家规、家劝、家戒
2009-02-19 10:55:49
作者:《毛泽东的家世渊源》龙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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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禀官究治。”
    第四条谈到尊卑。尊卑观念是维系等级制度的基石,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大到君臣,小至父子,尊卑无所不在,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或曰“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也。
    毛氏家规云:“尊卑为族纪之表,固恩谊之所由敦,即同族服制已尽之。尊长务宜隆以礼貌,方不至有干名犯义,苟有冒犯尊长,不顾伦纪者,传祠责戒,父兄以失教论;而为尊长者,或偶因细故,辄加以无礼,则无论恃尊凌卑有例,亦公论之所不容。”
    尊卑观念可称得上封建家族制的核心,这种观念之牢固与否,亦成为家族制存亡的关键。不过,须指出的一点是:韶山毛氏家规制定者,似乎颇有辨证思维,往往在反复强调这一面时,又未忘记另一面。这种辨证法,到毛泽东手中便运用得更加灵活自如。
    第五条着重从教育的角度,认为“子弟之成败,全在父、兄之教训,故父、兄之教不严,子弟之率不谨。凡我族人于子弟知识稍开,天真未凿之际,提撕训道,以保天性,及长,教以正业。如有听其游荡放辟,不加约束,先以容纵处父、兄,后以不肖治子弟。”
    教育的原则是用“正业”约束游荡,可谓入木三分!韶山毛姓,人才辈出,尤其毛泽东,伟哉大哉!与这个家族千百年来重视教育的传统有极大的关系!
    以上五条,是家规对族众为人处世方面带根本性的指导;后面的十三条,则就更具体的问题,逐一作了规定。第六条:务正业。第七条:恤孤寡。第八条:守贞操。第九条:礼节俭。第十条:禁溺婴。第十一条:拜丘墓。第十二条:祭祖宗。第十三条:恭入祠。第十四条:戒讼端。第十五条:管公产。第十六条:蓄坟山。第十七条:护昭穆。第十八条:同第十三条。
    这些条目,分别就本业、末业的关系,生育之道,怜悯之心,入祠祭祀、上山拜坟等方面作了阐释与规定。其中务本业、怜孤寡、反对溺女婴、主张节俭、避免争端等,至今仍有借鉴意义。
    第六条说:士、农、工、商皆属正业,专一足以谋生,如或不务本业,则失计无聊,势必流为博徒,为优人,为僧道,为皂隶,为窃匪,为奴仆,生不齿于人,死不入于庙。实足玷辱祖宗,吾族永宜禁止。有一于此,责归父兄。
    第七条:冠、婚、丧、祭,称家有无。俭啬太过,鄙吝失之固;骄奢靡丽,侈浪失之浮。惟其不固不浪,乃得之中,则于礼无悖,于人无议,且足以风世。愿我族人酌而行之,懔而遵之。
    第八条:好生乃天地之德,尤人生之所当体。乾道成男,坤道成女,似续所由重也。则女子而敢自我生之,自我杀之乎?且《律》载:溺女与故杀儿女同罪。故近世州县乡村,莫不饬建育婴堂。如有擅行溺女,绝灭人道,从重理处。不服,禀究。我族人尚体遵之。
    第九条:孤儿寡子,最为苦楚,无论亲支同族,务宜一体体恤,无事则共相顾,复有事则力为扶持,方不愧亲亲一本之谊。如或乘其孤弱可欺,谋占田产,搬剥家财,族长传祠,追回财产,从重处究。
    第十条:妇人少寡,克励冰操。朝廷尚旌其节,实足增族党之光,有子者,当为辅助,无子者,务为立继。如或窃其家财,伺其年少,欺嚼、侮辱、夺志、阻继,族长传祠责惩外,公为择继保全。不服,禀究。
    第十一条:邱墓乃祖宗瘗玉之所,尤孙子之当亲。每年清明、大寒,公坟及无后孤冢,着值年经管动用公费,带工挂擢;私坟,该各家长亲率后生祭挂修擢,庶前传后,度不致遗失。如有不亲挂擢,堆冢荆棘,碑墓崩塌,即以不孝论,经管即行罚革,家长即行传祠责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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