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主张将用法与普法结合起来。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使国家机关执法时有法可依、使人民在处理问题时有法度可循。人民自由的实现,必须基于不干涉他人自由,即在不触犯法律的尺度内实现自由,所以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对此,刘少奇指出:要使“全国每一个人”都懂得:“只要他没有违反法律,他的公民权利就是有保障的,他就不会受到任何机关和任何人的侵犯;如果有人非法地侵犯他,国家就必然出来加以干涉”。 在第一届全国人大的报告中,刘少奇指出:“我们的宪法草案,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后,已经成为我国的国家根本法”,“宪法是全体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的”。并且,他要求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一切其他法律中起模范作用,这是由党的地位所决定的。在报告最后,刘少奇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必须按照宪法所规定的道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加强团结,继续努力,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为保证宪法的完全实施而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在1954年底通过实施后,有些地方部门却没有完全遵守。刘少奇在法律法规制定时重视其制定过程、制定后重视其贯彻执行,这有利于推进国家的法制化进程。
三、充分保障政法系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一,党委要支持政法部门依法办事。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革命的伟大胜利,成为执政党,难免有些党的领导干部和部门出现越权干涉政法部门工作的情况,刘少奇对此给予严厉批评。在修改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处理干部离婚纠纷问题的报告时,他写到:“所有离婚案件,包括党员干部的离婚案件,一律由法院处理”,“党委对法院有关党员干部离婚案件的正确判决,应给以支持,并责令其严格履行法院的判决”。 1962年4月28日,刘少奇在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公安部部长谢富治等汇报公安政法工作时更是明确指出:“检察院、法院要独立办事,党委不要干涉具体事务,党委什么都干涉不好。以后下面公检法向上级写报告要直接报,不要经党委批准,经过党委批准是错误的。” 在此刘少奇并非要削弱党的领导。党对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是必须坚持、不可动摇的。但是党委主要是“管干部、管思想、管政治的” ,而不应插手具体事务。这样做能起到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政法系统独立执法,则可尽量避免受到各种情况的干扰,有利于维护公平、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而是本身就可防止非司法的党政机关践踏、违反法律。他指出:有的单位有自己搞拘留、搞劳改等非法行为;有的党政负责人直接绕开公安局、检察院等司法机关,随便批准捕人;甚至于有些公社、工厂、工地也随便捕人,这些“破坏法制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
第二,政法机关要独立依法办案。刘少奇认为政法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并做到违法必究,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1955年3月12日,刘少奇修改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关于改善司法机关审判作风的指示》时指出:必须在人民司法工作中“坚决地反对和肃清”逼供、诱供、指名问供等“完全错误的”审判作风,“反对官僚主义的逼供信的审判作风,提倡科学的调查研究的审判作风”。 在中共八大政治报告中,他提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必须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进行坚决斗争”,其前提是“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制”。 1961年1月21日,刘少奇在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汇报工作后指出:“最近违法乱纪的问题暴露出来了,河南的信阳,甘肃的天水,山东、贵州等省也有一些地方,违法乱纪很严重。你们应当去做检查违法乱纪的工作。现在这方面做得不是多了,而是做得不够。要注意加强这个工作。现在检察机关不是要削弱,而是要加强。” 1961年7月10日,刘少奇自长沙县广福公社天华大队蹲点调查回京后,特意致信公安部部长谢富治:“各地如冯国全这样的冤案 还是有的,应由各地公安政治机关进行认真地调查研究,作出合乎实际情况的结论。” 1950年七八月间在修改第一次全国司法会议报告——《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报告》时刘少奇写道:“不给罪犯以惩罚,即不能教育人民,也不能教育犯罪分子” 。政法机关如果不能对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则会导致一部分心存侥幸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利于真正保护人民利益。此外,刘少奇看重司法机关的独立性。1962年5月23日,他在同中共中央政法小组谈话时再次表示:“法院独立审判是对的,是宪法规定了的,党委和政府不应该干涉他们判案子”,“检察院应该同一切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不管任何机关任何人”。 刘少奇强调党委和政府要为司法机关严格执法提供重要保障。
第三,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要相互监督。独立执法的政法系统并非是不受监督,它只是在办案过程中具有独立办事的权力,而在执法的有效性、公正性方面要受到各级、多方面的监督。并且,在对这一问题的思考中,刘少奇提出了政法系统相互制衡的法治思想。刘少奇曾在八大政治报告中提出公检法三个机关都“必须贯彻执行法律方面的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的制度”。 他将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的关系形象地比喻为“唱对台戏”,指出政法系统各机关“要有对立面,唱对台戏”。 所谓对立面、唱对台戏,就是公安、检察院与法院之间相互监督,对各自的不足提出质疑。这是一种强化政法系统责任意识、法律意识的手段,其目的不是要其互相拆台,而是有效维护人民的利益。政法系统的相互制衡,有利于各部门各尽其责,并有利于降低监督成本,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刘少奇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上提出了独到的见解,论述精辟。其论述中不仅让我们看到见其重视法治、尊重法律的权威性的一面,更反映其丰富的法治思想。这些思想对于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依然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和借鉴价值,是我国法制宝库中的不朽精神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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