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刘少奇是新中国第一任全国人大委员长,并连任两届国家主席,在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作出了较大贡献。他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上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见解,制定了许多有效措施,蕴含了丰富的民生法治理念。他明确提出政法机关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概念,要求政法机关严格执行,保障人民利益;在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坚持严谨的态度和科学的精神,并重视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执行;主张保障政法系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出了政法系统要独立办案、政法机关要相互制衡的法治思想,这些反映了他浓厚的法治理念,对有效化解我国当前深化改革与发展机遇期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迎接新挑战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刘少奇;以人为本;法治思想;政法机关
刘少奇同志是中国共产党和新中国的卓越领导人。作为第一任全国人大委员长,第二、三任国家主席,本身就表明他在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突出地位。建国后,刘少奇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上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见解和解决方法与措施。他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阐述蕴含了丰富的以人为本的法治思想与理念,对有效化解我国当前深化改革与发展机遇期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迎接新挑战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一、明确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概念
人民内部矛盾,一般来说“基本上是非对抗性的矛盾” ,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它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在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包括工人阶级内部,工农两个阶级之间,知识分子之间,农民阶级之间,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之间的矛盾” 。 对于人民内部矛盾,刘少奇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界定,最为重要的是阐述了要用政法机关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提法。
第一,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之间的区别。刘少奇是最早明确提出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党和国家领导人。1951年他在审读邓子恢《在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上的讲话》和高岗《论公营工厂中行政与工会立场的一致性》两篇文章的笔记中就提出过这一问题。他指出矛盾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根本上敌对的不能和解的矛盾;另一类是在根本上非敌对的可以和解的矛盾。所以在观察问题的时候,“必须分清这两类矛盾的不同性质,既不可以把敌对的不能和解的矛盾看作是非敌对的可以和解的矛盾,也不可以把非敌对的可以和解的矛盾看作是敌对的不能和解的矛盾”。 刘少奇的这篇笔记是否对毛泽东1957年上半年撰写《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产生直接影响尚不得而知,就如薄一波所言:“少奇同志这篇笔记毛主席不一定看到”,但说刘少奇是最早明确提出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观点则是无疑义的。
第二,主张用教育和团结的方式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在对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作了严格区分后,刘少奇进而主张以教育和团结的方式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他认为人民内部矛盾是“一种在根本上非敌对的、可以和解也应该调和的矛盾”,“是在长时期内要我们来认真地加以调整和处理的矛盾”,因此必须慎重、正确对待。作为“工人阶级和人民内部的矛盾和关系”,因此,要用“同志的、和解的、团结的办法来处理”。如果把人民内部矛盾当做敌我矛盾,采取“敌对的不妥协的态度”处理,就是“在根本上犯了错误”。 几年来的政法工作,总的经验教训是“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主要是误我为敌,打击面过宽”。不能严格区分两类矛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就无从谈起。他指出过去存在对矛盾性质认识错了的情况,主要是“用处理敌我矛盾的方法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他认为这样后果严重,“搞错了就要犯大错误”,斥责这种处理方式是“党和政府中的国民党作风”。
第三,政法机关要承担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责任。刘少奇纠正了当时普遍存在的公检法部门只是对敌专政工具的片面观念,将政法部门视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工具。他对当时认为公检法三个机关只负责处理敌我问题而不处理人民内部问题的观念表示质疑,指出“这个观念值得要好好研究一下”。法制不一定只有专政方面的,人民内部也要有法制,国家工作人员和群众也要受公共章程的约束。他明确提出公检法三个机关“对敌人是专政机关,对人民来说,要成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机关”的看法。他从词义分析出发,指出公安局名为公安,就是要管公共安宁,而公共就是指人民。敌人应该惧怕公安机关,人民则不一定,公安机关只要把工作做好了,人民就会觉得可靠,喜欢公安机关。所以政法机关应该在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和两种矛盾不同处理方法的前提下“帮助人民,教育人民,保护人民”,真正担负起“教育人民,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任务”。 刘少奇非常重视政法系统的工作,是因为公检法等政法部门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具有树立法律法规的权威性、维护社会的公正性、贯彻法律法规的实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基于此他认为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执法。
二、高度重视立法、普法与用法
第一,把立法工作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刘少奇主持制定法律法规时,注重积极借鉴地方经验、认真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做到把立法工作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1951年3月1日刘少奇在审阅了福建省公安厅致华东和中央公安部的镇反综合报告后认为“很好”,特以中央名义转发各地方,并指出“其中许多经验,各地均可酌情采用”。 同时在制定各项法律法规时,注意征集地方意见。针对贩运毒品和走私金银的问题,刘少奇向各地方转发了天津铁路管理局的经验报告,并提出:“中央将研究处理这类分子的办法,各地如有意见,亦望电告”,希望各地方提供相关的参考意见。
制定宪法的过程,同样反映了他科学严谨的态度。1953年1月13日刘少奇出席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这次会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刘少奇成为委员之一。1954年2月20日,刘少奇指示杨尚昆 “多印一些”新起草的“宪法草案”提交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二三月间,刘少奇对“宪法草案”初稿的三读稿、四读稿都做了必要的批注。二至五月,刘少奇在此基础上又对其进行了详尽的修改。 经过充分的酝酿与准备之后,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3月23日召开,毛泽东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之后从五月底至六月中旬,刘少奇共主持了六次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第二次至第七次),讨论《宪法草案》的初稿和修正稿,并筹划关于宪法起草工作经过的报告事宜。 5月 21日,刘少奇在修改《中央关于在全国人民中进行宪法草案的宣传和讨论的指示》时将“宪法草案”的转发范围扩大至军队,并指示: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在进行讨论时,要“提出修改意见”。 同时,刘少奇在6月至9月间起草了准备向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五四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经过了全国一亿五千万人民的讨论, 真正将立法与人民的利益于意志统一起来。
刘少奇如此重视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在于他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的高度负责。他广泛征集多方意见,集思广益来制定法律法规,大大提高了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第二,强调用法律的武器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刘少奇非常重视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情况,这首先表现在他在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严谨、科学的态度与精神。在1958年6月5日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97次会议上,刘少奇指出:“一个法律搞得不好,就会限制人民的积极性,限制生产力的发展。” 要用法律保障人民合法权益,首先表现在立法要符合人民的愿望、体现他们的利益。故他在制定五四宪法时,对宪法作了严格、广泛的讨论。他在第一届全国人大会议上作报告时这样评价这部经过了亿万中国人民广泛讨论的宪法:是“表达了人民群众的亲身经验和长期心愿” ,是人民意志的反映,是广大人民利益的反映。在此基础上高度重视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执行也是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举措。1955年2月28日刘少奇了解到山西盂县、清徐在执行拘捕条例时发生混乱现象后致信董必武、彭真:“为贯彻逮捕、拘留条例,党内应发一指示,对县区乡随便拘人问题,应拟定一些办法,望召集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同志商酌,拟一指示交中央审核。” 地方部门在逮捕、拘留的随意性,必然导致人民群众的利益、人身自由受到损害,这是刘少奇最不愿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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