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矛盾思维”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当然,这并不是说,《矛盾论》、“矛盾论”、“矛盾思维”已经是到了顶的“绝对真理”,没有不足、不需发展了。恰恰相反,但凡真理,都是有不足、要发展的。对待真理的科学态度的底线,是不能以其不足之处和发展之需,去否定那真理本身。事实上,真理的不足之处和发展之需,常常只能是在新的实践的基础上,回头再看时,才能看得真切、看得准确。这就要求我们,应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新的实践基础上,对毛泽东的《矛盾论》和“矛盾论”、“矛盾思维”进行再认识,才能更全面、更深刻地认识其真理性,更好地发挥其对新的实践,尤其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意义。
二、《矛盾论》中“矛盾”概念的基本涵义与毛泽东使用的过的矛盾概念的多重涵义辨析
辩证法大师毛泽东在论述“矛盾”问题时,向来多在两个涵义上使用“矛盾”概念。
第一,是从辩证矛盾的普遍意义(即对立统一规律的意义)上使用。
这一用法,在《矛盾论》中表现得最为突出。毛泽东讲:“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下同)第1卷,第299页)值得重视的是,毛泽东是在定义“矛盾规律(法则即规律)”时,作上述论述的,故此处的“矛盾”概念的涵义,即“矛盾”等于“对立统一”的理论内涵,具有基础性、普遍性的意义。“矛盾”等于整个的“对立统一”的概念定义、概念含义,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有多次的反复论述。他讲:“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自然和社会的根本法则,因而也是思维的根本法则。”(同上书,第336页)这里重复强调了“矛盾即对立统一”的基本思想。他还讲:“单纯的过程只有一对矛盾,复杂的过程则有一对以上的矛盾。各对矛盾之间,又互相成为矛盾。这样地组成客观世界的一切事物和人们的思想,并推使它们发生运动。”(同上书,第327页)“各对矛盾之间,又互相成为矛盾”这句话的意思,也是强调各对矛盾之间的关系,仍是又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他在阐述矛盾的普遍性时又讲:“矛盾是普遍的、绝对的,存在于事物发展的一切过程中,又贯穿于一切过程的始终。新过程的发生是什么呢?这是旧的统一和组成此统一的对立成分让位于新的统一和组成此统一的对立成分,于是新过程就代替旧过程而发展。”(同上书,第307页)在这里,毛泽东讲的“矛盾”,仍然是新的或旧的“统一和组成此统一的对立成分”,即事物、过程内部那既相统一、又相对立的本质关系。
从辩证矛盾的普遍意义上使用“矛盾”概念,是毛泽东基本的、也是一贯的做法。
在写《矛盾论》之前的1936年,毛泽东在读西洛可夫、爱森堡等著,李达、雷仲坚翻译的《辩证法唯物论教程》时,就批注道:“所谓对立统一,就是统一物分裂为互相排斥的对立以及这些对立间的相互联结。这就是所谓主要矛盾,所谓自己运动的源泉。”(《毛泽东哲学批注集》,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72页)毛泽东还赞同作者批评“普列哈诺夫只停留于对立的方面之单纯的确定,并没有暴露过程的自己运动的源泉”的意见,批注道:“仅认识过程之互相区别、互相对立的许多方面与许多属性,以及认识这些方面与这些属性之互相联结,是必要的,但是不够的;还必须认识所以使过程(发展)之根本的矛盾,这就是自己运动的源泉。”(同上书,第66页)这就是说,只看到过程中“对立面”的外在矛盾,而看不到其内在矛盾——“对立统一”关系,就不能掌握辩证法的本质。
毛泽东在“7.7”事变前读米丁等著,沈志远翻译的《辩证法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时,更明确地批注道:“矛盾不同于对抗或冲突。”(同上书,第174页)他还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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