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一些地方政府尤其是具体的办事人员在对烈士陵园、红色旧址、旧居的修缮、改造过程中,依法办事的观念比较淡薄,没有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或组织程序进行,致使革命文物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占。
在河南洛阳,曾经发生过洛阳市烈士陵园部分被毁事件。洛阳市烈士陵园始建于1955年,是为纪念两次解放洛阳战役中英勇牺牲的部分解放军指战员而建,这里安葬着537名烈士的遗骨。1987年,洛阳烈士陵园被列为河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4年又被民政部批准为全国首批百家青少年爱国主义示范基地。2007年,洛阳市烈士陵园在烈士墓地保护性改造中,烈士陵园负责人急于求成,对烈士陵园改造工程的严肃性认识不足,在未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方案未按程序报批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在施工中,又出现有关人员野蛮施工,将墓碑打碎,用装载车运走的现象。[15]这极大地伤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感情,一度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严重损害了洛阳的形象。(2007年12月28日《法制日报》记者邓红阳以《洛阳烈士陵园砸碑动土引质疑:新建还是开发?》为题,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曝光。2008年1月4日《人民日报》记者曲昌荣又以《洛阳烈士陵园事件 质疑背后的思考》为题进行了报道。一段时期,互联网上对这一事件的反响十分激烈,从而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2008年4月4日,又一个清明节即将来临,洛阳方面终于传来了好消息:洛阳烈士陵园修缮一新,翠柏凝春,牡丹吐芳,显得更加庄严、肃穆。洛阳市的不少市民自发地在烈士陵园门口排队等候祭奠革命先烈。(摘引自2008年4月5日,《中国青年报》,《洛阳烈士陵园修缮一新》)。)
洛阳市烈士陵园管理部门作为河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对烈士陵园修缮、改造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也反映出一些办事人员依法办事的观念比较淡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五十五条则对此作了更细致的规定。例如,第十五条就指出,“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该条例是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经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自2003年7月1日开始实行。条例共8章64条,包括总则、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文物出境进境、法律责任和附则。)
在对烈士陵园的修缮、改造不仅有法律给予规范,部门规章也有具体规定。1995年7月20日民政部发布的第2号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珍惜和保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
由此可见,我国虽然已经制定出台了法律法规,对新建或改造革命烈士墓等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但是,在实际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尤其是具体的办事人员在对烈士陵园等红色文物的修缮、改造过程中,依法办事的观念比较淡薄,没有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或组织程序进行。
二、农村保护革命文物的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及其存在问题的原因,本文对农村保护革命文物拟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提高保护革命文物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努力做到上级领导精力到位、时间到位、责任到位,同时落实基层队伍编制到位、人员到位、预算到位。
广大农村发生的各种各样的革命文物被毁、被损事件警示人们,让红色文化与革命传统薪火相传,党和政府责无旁贷。尤其是在广大农村,由于经济社会长期处于不发达阶段,革命文物保护经费十分紧张,更需要各级财政投入。在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今天,包括革命文物在内的一系列有形与无形的红色文化资源,已不能凭简单的经济价值衡量,其留存的真正意义在于,让人们时刻保持忧患意识,从先烈热血铸就的革命精神中,汲取培养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激发亿万民众的凝聚力与向心力,促进更为强烈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感。
革命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一处革命文物见证了一段光荣而伟大的革命历史或是蕴含了革命前辈们不朽的革命精神和高尚的革命情操。它们是我们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最好教材。因此,必须切实提高保护革命文物的重要性的认识。只有在思想上提高了认识,才能为组织上加强领导、队伍上加强建设、经费上加大投入等提供前提和保障。
2、积极推进农村革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使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活动下乡、进村、入户、到人。加强法制建设,加大依法保护革命文物的力度,对重点革命文物保护单位要加大安全保护的力度。
当今社会,依法治国的理念正逐步深入人心,但是,在具体的国家事务或公共事务管理实践中,依法治国的理念往往被一些人自觉不自觉地忽视和淡忘。
在革命文物的保护中,贯彻依法治国的理念,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去管理公共文化事业,首先强调的就是,有法可依。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仍然要加大有关的立法工作,尤其是相关配套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可以作为一部框架法,属于上位法,是关于革命文物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它为未来的法制建设留有很大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还需要大量的配套法规来补充完善。
在革命文物的保护中,贯彻依法治国的理念,我们更要清醒的认识到,在法律意识较差的农村,有法可依只是前提和基础,法律如果得不到遵守,只能是一纸空文。对革命文物的认可、保护需要包括八亿农民在内的全社会公民的广泛参与,形成全民保护意识。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活动深入到每一个乡村、每一户农居、每一个农民兄弟,在广大农村营造出一个保护革命文物的良好氛围,已是当务之急。更重要的是,提高政府公务员尤其是基层领导的依法办事的意识,坚决杜绝公务员只信奉上级红头文件而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现象。
在加强宣传教育的同时,还应加大依法保护革命文物的力度,对重点革命文物保护单位要加大安全保护的力度。例如,在革命圣地延安,那里留存了大量珍贵的革命文物,这些革命文物是党中央在延安13年丰功伟绩的历史见证。以前,由于不能对每一处对景点有效地进行监控,给红色旅游景点文物保护工作带来很大不便,一些文物遭到人为破坏,甚至丢失。2007年以来,延安先后投资1千万元为枣园、杨家岭等20处红色旅游景点安装上视频监控系统,每一个景点安装了8个到10个摄像头,建立了监控室,对景点实行全方位和全天候监控,确保了景点文物安全[16]。
3、新农村建设中,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革命文物保护的关系。
一方面要加强新农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充分考虑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特殊要求,将其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新农村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对已公布为革命文物保护名录的古建筑及民居,不可随意进行改造、拆建和破坏;社会各方要尊重法律赋予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利,有关部门也应当依法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管理权和监督权,依照相关法律对革命文物进行保护。凡涉及重要革命遗迹的建设工程或改造、拆建工程,应履行报批手续方可开工。依照规划,许多农村老屋将会相继拆除。对散落在广大农村老屋的红军标语可采取“揭取保护和原址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例如,在全国著名的红色故乡----江西赣南地区,红军标语漫画遍布赣南广大农村。这些标语漫画大多书写在农村老屋土木结构的干打垒的土墙上。近年来,赣南地区新农村建设中,许多老旧房屋依照规划要求将会被相继拆除。为此,赣州市文化局专门成立工作小组抢救保护红军标语漫画。一是揭取保护。对濒临倒塌或村镇规划即将拆除的房屋墙壁上的苏区标语漫画,组织业务人员进行揭取保护,制作成版面,作为文物藏品进行保存。市文化局、文物局组织专业人员深入乡村,全面拍摄苏区标语漫画影像资料,并结合多年研究成果,编辑出版了《红色印迹--赣南苏区标语漫画选》。赣州市博物馆还精选出40幅有代表性的苏区标语漫画照片,制作成展出版面,送进社区、校园和军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二是原址保护。对不在规划拆除之列、且墙体完好、字迹清晰的苏区标语漫画,要求当地村民就地保护,不能用涂料等粉刷、覆盖,同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复原技术处理,再现其历史风貌。2005年底,赣州市博物馆专业人员对章贡区沙石镇吉埠村大塘面村民旧宅里1932年春驻扎于赣州城郊的红军所书写的9条红军标语采取原址保护的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17]。
4、拓宽农村革命文物保护资金筹措渠道,打破对政府投入的单一依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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