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 普罗米修斯的自白--“总而言之,我痛恨所有的神”
就是哲学自己的自白,是哲学自己的格言,表示它反对不承认人的自我意识是最高神性的一切天上的和地上的神。不应该有任何神同人的自我意识相并列。
对于那些以为哲学在社会中的地位似乎已经恶化因而感到欢欣鼓舞的可怜的懦夫们,哲学又以普罗米修斯对众神的侍者海尔梅斯所说的话来回答他们: “我绝不愿像你那样甘受役使,来改变自己悲惨的命运,你好好听着,我永不愿意!是的,宁可被缚在崖石上,也不为父亲宙斯效忠,充当他的信使。”① 普罗米修斯是哲学历书上最高尚的圣者和殉道者。(p.12) ①引自古希腊埃斯库罗斯的悲剧《被缚的普罗米修斯》。
说希腊哲学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达到极盛之后,接着就衰落了,这也没有什么可惊奇之处。不过英雄之死与太阳落山相似,而和青蛙因胀破了肚皮致死不同。
死亡本身已预先包含在生物中,因此对死亡的形态也应像对生命的形态那样,在固有的特殊性中加以考察。(p.16) 马克思: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 或者,也许为了造成一种改善的假象而不从本质上去改善事物,才需要把制度本身的客观缺点归咎于个人吧?虚伪自由主义的手法通常总是这样的:在被迫让步时,它就牺牲人这个工具,而保全事物本身,即制度。这样就会转移从表面看问题的公众的注意力。
对事物本身的愤恨就会变成对某些人的愤恨。(p.109)
难道真理探讨者的首要义务不就是直奔真理,而不要东张西望吗?假如我必须记住用指定的形式来谈论事物,难道我不是会忘记谈论事物本身吗?
真理像光一样,它很难谦逊;而且要它对谁谦逊呢?对它本身吗?真理是检验它自身和谬误的试金石。那么是对谬误吗?
如果谦逊是探讨的特征,那么,这与其说是害怕谬误的标志,不如说是害怕真理的标志。谦逊是使我寸步难行的绊脚石。它就是规定在探讨时要对得出结论感到恐惧,它是一种对付真理的预防剂。(p.110)
可是实际情形怎样呢!法律允许我写作,但是不允许我用自己的风格去写,我只能用另一种风格去写!我有权利表露自己的精神面貌,但是首先必须使这种面貌具有一种指定的表情!哪一个正直的人不为这种无理的要求脸红,而宁愿把自己的脑袋藏到罗马式长袍里去呢?至少可以预料在那长袍下面有一个丘必特的脑袋。指定的表情只不过意味着“强颜欢笑”而已。
你们赞美大自然令人赏心悦目的千姿百态和无穷无尽的丰富宝藏,你们并不要求玫瑰花散发出和紫罗兰一样的芳香,但你们为什么却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精神只能有一种存在形式呢?我是一个幽默的人,可是法律却命令我用严肃的笔调。我是一个豪放不羁的人,可是法律却指定我用谦逊的风格。一片灰色就是这种自由所许可的唯一色彩。每一滴露水在太阳的照耀下都闪现着无穷无尽的色彩。但是精神的太阳,无论它照耀着多少个体,无论它照耀什么事物,却只准产生一种色彩,就是官方的色彩!精神的最主要形式是欢乐、光明,但你们却要使阴暗成为精神的唯一合适的表现;精神只准穿着黑色的衣服,可是花丛中却没有一枝黑色的花朵。精神的实质始终就是真理本身,而你们要把什么东西变成精神的实质呢?谦逊。歌德说过,只有怯懦者才是谦逊的①,你们想把精神变成这样的怯懦者吗?也许,这种谦逊应该是席勒所说的那种天才的谦逊②?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你们就先要把自己的全体公民、特别是你们所有的书报检查官都变成天才。况且,天才的谦逊当然不像文雅的语言那样,避免使用乡音和土语,相反,天才的谦逊恰恰在于用事物本身的乡音和表达事物本质的土语来说话。天才的谦逊是要忘掉谦逊和不谦逊,使事物本身突现出来。精神的谦逊总的说来就是理性,就是按照事物的本质特征去对待各种事物的那种普遍的思想自由。
其次,根据特利斯屈兰•善第所下的定义:严肃是肉体为掩盖灵魂缺陷而做出的一种虚伪姿态。如果严肃不应当适合这个定义,如果严肃的意思应当是注重实际的严肃态度,那么这整个规定就会失去意义。因为我把可笑的事物看成是可笑的,这就是对它采取严肃的态度;对不谦逊仍然采取谦逊的态度,这也就是精神的最大的不谦逊。(p.111-112) ①歌德《总结》。 ②席勒《论素朴的和伤感的诗》。
不仅探讨的结果应当是合乎真理的,而且得出结果的途径也应当是合乎真理的。对真理的探讨本身应当是真实的,真实的探讨就是扩展了的真理,这种真理的各个分散环节在结果中是相互结合的.(p.112-113)
作为道德的道德,作为这个世界(它受自己的规律支配)的原则的道德正在消失,而代替本质的却是外表的现象、警察的尊严和传统的礼仪。(p.119)
追究倾向的法律不仅要惩罚我所做的,而且要惩罚我在行动以外所想的。所以,这种法律是对公民名誉的一种侮辱,是一种危害我的生存的法律。(p.121)
怎样才能使这种法律付诸实施呢?这要通过一种比法律本身更令人气愤的手段——侦探.(p.122)
整治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因为这种制度本身是恶劣的.(p.134)
马克思: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 有人曾经命令人们相信太阳是围绕地球运转的。伽利略被驳倒了吗?(p.147)
正如一切生物只有在开阔的室外环境中才能繁茂,真正的政治会议也只有在公众精神的密切保护下才能昌盛。(p.162)
泥沼上也会长出鲜花。(p.170)
阉人歌手即使有一副好的歌喉,但仍然是一个畸形人。自然界即使也会产生畸形儿,但仍然是好的。(p.171)
没有一种动物,尤其是有思想的人,是戴着镣铐出世的.(p.171)
书报检查制度是为政府所垄断的批评。但是,当批评不是公开的而是秘密的,不是理论上的而是实践上的时候,当它不是超越党派而是本身变成一个党派的时候,当它不是带着理智的利刃而是带着任性的钝剪出现的时候,当它只想进行批评而不想受到批评的时候,当它由于自己的实现而否定了自己的时候,最后,当它如此缺乏批判能力,以致错误地把个人当作普遍智慧的化身,把权力的要求当作理性的要求,把墨渍当作太阳上的黑子,把书报检查官涂改时画的叉叉杠杠当作数学作图,而把耍弄拳脚当作强有力的论据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难道批评不是已失掉它的合乎理性的性质了吗?(p.172)
政府只听见自己的声音,它也知道它听见的只是自己的声音,但是它却耽于幻觉,似乎听见的是人民的声音,而且要求人民同样耽于这种幻觉。(p.183)
作者当然必须挣钱才能生活,写作,但是他决不应该为了挣钱而生活,写作。 贝朗瑞唱道: “我活着只是为了编歌, 呵,大人,如果您剥夺了我的工作, 那我就编歌来维持生活”①, 在这种威胁中隐含着嘲讽的自白:诗一旦变成诗人的手段,诗人就不成其为诗人了。
作者绝不把自己的作品看作手段。作品就是目的本身;无论对作者本人还是对其他人来说,作品都绝不是手段,所以,在必要时作者可以为了作品的生存而牺牲他自己的生存。(p.192) ①贝朗瑞(1780-1857)是法国诗人,歌手,著有《歌谣集》。
如果我向一个裁缝定做的是巴黎式燕尾服,而他却给我送来一件罗马式的长袍,因为他认为这种长袍更符合美的永恒规律,那该怎么办呵!(p.192-193)
当较低级领域的规律被应用到较高级的领域时,立刻会产生这种可笑的感觉;倒过来也一样,当小孩子激昂慷慨时,也会使人觉得滑稽可笑的。(p.193)
人民历来就是什么样的作者“够资格”和什么样的作者“不够资格”的唯一判断者.(p.196)
马克思:《科隆日报》第179号的社论 一方面装扮成比较自由的新闻出版运动的捍卫者,另一方面却又教训我们说,报刊一旦没有两个宪兵搀扶,就必然会跌进污水沟,难道这还不是愚蠢和伪善的无耻行为吗?(p.211)
希腊和罗马就是古代世界各民族中具有极高“历史文明”的国家。希腊的内部极盛时期是伯里克利时代,外部极盛时期是亚历山大时代。在伯里克利时代,智者派、称得上哲学化身的苏格拉底、艺术以及修辞学等都排斥了宗教。而亚历山大时代是既否认“个人”精神的永恒不灭,又否认各种现存宗教之神的亚里士多德的时代。罗马的情形更是如此!请读一读西塞罗的著作吧!在罗马的极盛时期,伊壁鸠鲁派、斯多亚派或者怀疑派的哲学就是有教养的罗马人的宗教。古代国家的宗教随着古代国家的灭亡而消亡,这用不着更多的说明,因为古代人的“真正宗教”就是崇拜“他们的民族”、他们的“国家”。不是古代宗教的灭亡引起古代国家的毁灭,相反,是古代国家的灭亡引起了古代宗教的毁灭。(p.212-213)
正好在古代世界濒临灭亡的时候,产生了亚历山大里亚学,这个学派力图强行证明希腊神话是“永恒真理”,是完全符合“科学研究的成果”的。连尤利安皇帝也属于这一学派,该学派认为,只要闭上眼睛不看新出现的时代精神,就可以使它完全消失。(p.213)
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的精神上的精华,因此,必然会出现这样的时代:那时哲学不仅在内部通过自己的内容,而且在外部通过自己的表现,同自己时代的现实世界接触并相互作用。(p.220)
请读一读圣奥古斯丁的《论神之都》,研究一下教父们的著作和基督教精神,然后再来告诉我们:“基督教国家”是国家还是教会?难道你们的实际生活不是每时每刻都证明你们的理论是谎言吗?难道你们认为你们因权利被侵犯而诉诸法庭是不正确的吗?然而使徒却说,这样做不对。当有人打了你们的左脸时,你们是连右脸也送上去呢,①还是相反,去控告这种侮辱行为呢?但是,福音书却禁止这样做。难道你们在这个世界上不要求合理的权利吗?难道你们不因为稍微提高捐税而抱怨吗?难道你们不因为个人自由稍被侵犯就怒不可遏吗?然而有人却告诉你们,此生的苦难同来世的欢乐相比又算得了什么,而忍让恭顺和憧憬幸福才是主要的美德。难道你们的大部分案件和大部分民事法律不都是关于财产的吗?然而有人却告诉过你们,你们的财宝并不在这个世界上。既然你们也承认,帝王之物当归帝王,神之物当归神,那么,你们不仅要把金钱,而且至少同样也要把自由理性当作世界的统治者;“自由理性的行为”我们就称为哲学研究。(p.223-224) ①参看《新约全书•马太福音》第5章第39节。
他们从理性和经验出发,而不是从神学出发来阐明国家的自然规律,就像哥白尼并没有因为约书亚命令太阳停止在基遍、月亮停止在亚雅仑谷而却步不前一样。(p.227)
法国拿破仑法典并不来源于旧约全书,而是来源于伏尔泰、卢梭、孔多塞、米拉波、孟德斯鸠这一思想学派,来源于法国革命。无知是一个魔鬼,因而我们担心它还会造成一些悲剧。难怪最伟大的希腊诗人们在以迈锡尼和底比斯的王室生活为题材的惊心动魄的悲剧中都把无知描绘成悲惨的命运。(p.227-228)
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事物的法理本质不能按法律行事,而法律倒必须按事物的法理本质行事。(p.244)
完全撇开各种不同行为之间的差别而只给它们确定一个共同的定义,这种粗暴的观点难道不是不攻自破吗?如果对任何侵犯财产的行为都不加区别、不作出比较具体的定义而一概以盗窃论处,那么,任何私有财产岂不都是盗窃吗?我占有了自己的私有财产,那不就是排斥了其他任何人来占有这一财产吗?那岂不就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吗?(p.245)
所谓特权者的习惯是和法相抵触的习惯.....人类分成为若干特定的动物种属,决定他们之间的联系的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法律所确定的不平等。不自由的世界要求不自由的法,因为这种动物的法是不自由的体现,而人类的法是自由的体现。封建制度就其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是精神的动物王国,是被分裂的人类世界,它和有区别的人类世界相反,因为后者的不平等现象不过是平等的色彩折射而已。(p.248)
当权者不满足于制定法而诉诸自己的习惯法时,他们所要求的并不是法的人类内容,而是法的动物形式,这种形式现在已丧失其现实性,变成了纯粹的动物假面具。贵族的习惯法按其内容来说是同普通法律的形式相对立的。它们不能具有法律的形式,因为它们是无视法律的形态。这些习惯法按其内容来说是同法律的形式即通用性和必然性的形式相矛盾的,这也就证明,它们是习惯的不法行为,因此,决不能违反法律而要求这些习惯法,相反,应该把它们当作同法律对立的东西加以废除,甚至对利用这些习惯法的行为还应根据情况给以惩罚。要知道,一个人的行为方式并不因为已成为他的习惯就不再是不法行为,正如强盗儿子的抢劫行为并不能因为他的特殊家风而被宽恕一样。如果一个人故意犯法,那么就应惩罚他这种明知故犯;如果他犯法是由于习惯,那就应惩罚他这种不良习惯。在实施普通法律的时候,合理的习惯法不过是制定法所认可的习惯,因为法并不因为已被确认为法律而不再是习惯,但是它不再仅仅是习惯。对于一个守法者来说,法已成为他自己的习惯;而违法者则被迫守法,纵然法并不是他的习惯。法不再取决于偶然性,即不再取决于习惯是否合理;恰恰相反,习惯所以成为合理的,是因为法已变成法律,习惯已成为国家的习惯。(p,249-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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