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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馆 以法促馆——浅谈纪念馆法治化管理的必要性和对策
2009-12-16 14:04:51
作者: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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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进步是社会文明的显著标志,法制健全是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法治社会是人民群众共同追求的政治理想。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秩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纪念馆作为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单位,具有文物的收藏保护、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和宣传教育等三项基本功能,肩负着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的艰巨历史任务。新形势下,随着纪念馆管理的转型和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纪念馆作为整个社会管理的一部分,必然会遇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同时也会出这样那样的法律问题。因此,加快推进纪念馆法治化进程,全方位营造“诚信、安全、文明、有序”的法治环境,既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纪念馆工作中的具体实践,又是构建纪念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框架的内在要素,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纪念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此,贯彻和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纪念馆法治化管理的步伐,适时地把纪念馆的科学管理纳入法治化正确轨道是十分必要的。 
    一、纪念馆法治化管理的必要性
    所谓纪念馆法治化管理的必要性,也就是客观实际迫切要求纪念馆做到依法办馆,依法治馆,这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一是实现纪念馆法治化管理,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战略性任务的内在要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新形势下,纪念馆既是一项群众性的文化事业,又是一项公益性的社会事务,理所当然地是属于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范畴,是实行依法治国所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因此,加快纪念馆法治化管理的步伐,使纪念馆这一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管理工作早日实现制度化、法律化,则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的重要议题。
    二是实现纪念馆法治化管理,是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日益深化,我国的各项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突破性进展。目前,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在实行依法治国,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但从总体上看,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日益深入发展的实际需要相比,我国的法治化进程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比如,有些法律需要制定的尚未制定,有些法律需要修改的尚未修改,有些法律需要作进一步解释的尚未解释,等等。这其中,纪念馆法就是属于需要制定而尚未制定的法律之一,从而在纪念馆法治化管理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迫切需要从法律制度上来解决。此外,如何使纪念馆步入法治化的发展轨道,更是纪念馆人加以思考的一个重要课题。
    三是实现纪念馆法治化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科学发展观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经验的总结,将是长期指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当前,举国上下各行各业都在大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我们认为,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建设密切相关,依法治国本身就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法制建设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有所成就,科学发展观只有在实现法治化管理的过程中,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很明显,纪念馆这一行业也决不能置身事外,必须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武装广大纪念馆工作者的头脑,指导纪念馆事业的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通过加快纪念馆法治化管理步伐,才能更好的掌握和运用好法律武器,来强化纪念馆的队伍建设和管理水平,更充分地发挥其作为一个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阵地的应有作用,更有效地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播,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受教育的强烈愿望和要求,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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