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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征:论孝慈精神及其时代意蕴
2015-08-20 15:14:32
作者: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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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孝慈规范的形成与流变

    孝慈者,孝敬父母、慈爱子女之谓也。我国孝的观念源远流长,甲骨文中就已经出现“孝”字, 这说明公元前11世纪前就已经有了孝的概念。被后世推崇的尧舜禹三代圣君中的舜即以孝著称。根据现有资料,与当代“孝”字含义完全一致的“孝”,较早见于《尚书·酒诰》篇,其中有言日:“肇牵牛车,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意思是说,人们于农事完毕之后,赶着车出外做些生意,用以孝敬奉养自己的父母。该书《尧典》篇,则有“克谐以孝”之语。此外《诗》、《易》等古代典籍中亦有关于“孝”的记载。这说明,在西周时期,人们已开始形成自觉的“孝”的观念,“孝”在当时已成为人们普遍接受并遵循的道德原则。它要求为人子女者,对在世的父母要尊敬、顺从,恪尽奉养之责,否则就是“不孝”,是“元恶大憝”,须严加惩处,“刑慈无赦”(《尚书·康诰》)。

    西周之后,儒学兴起。儒家创造人孔子以“贵仁”著称,他继承了“爱亲之谓仁”(《国语·晋语》)的思想,并加以发展。提出“孝”为“仁”本的思想。《论语》记载孔子学生有若的一段话,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其意是说,君子要致力于根本,根本确立了,道就会产生。孝悌就是仁的根本。此言虽出自有若之口,实是孔子思想的直接反映。这一点,从《孝经》记录的孔子之言即可看出。他说:“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孝经•开宗明义》)“夫孝, 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孝经·三才》)“人之行, 莫大于孝”(《孝经·圣治》)。可见,孔子不仅认为“孝”为“仁”本,而且把“孝”视为统治者治理天下、教化百姓的精妙之道、无敌利器,并进而向人们提出“入则孝,出则悌”的道德要求。

    孟子继承了孔子重“孝”的思想,并首先提出“孝悌”之说。他说:“尧舜之道,孝弟而已矣。’’(《孟子·告子下》)并进而揭示了“孝悌”与儒家所倡导的其他德目的内在联系:“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亲亲,仁也;敬长,义也,无他,达之天下也。”(《盂于·尽心上》显然,孟子是把亲亲、敬长视为仁、义,并要将其广泛施于天下。他还说:“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智之实,知斯二者弗去是也;礼之实,节文斯二者是也;乐之实,乐斯二者,乐则生矣;生则恶可已也。恶可已。则不知足之蹈之手之舞之。” (《孟子·离娄上》)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孟子以“父子有亲”概括了父子之间的伦理关系和原则,并将其置于五伦之尊。这个“亲”字,很好地反映了父慈子孝的伦理关系。人人都是父母生养,对父母孝敬、亲近是当然的事。天下儿女都是父母的血肉。所以。父母对儿女呵护、亲爱、慈爱也是当然的事。一句“父子有亲”,孟子便将父母子女间天然的骨肉血缘关系上升为人伦大道。

    那么,如何才能称得上“孝亲”呢?孟子首先运用反证之法对世俗之孝予以阐释:“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者四支,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孟子·离娄下》)也就是说。一个人如若懒惰不勤、好下棋喝酒、贪吝钱财、偏爱妻室儿女,都会导致不养父母;若放纵耳目欲望、逞能勇好斗殴,就会使父母蒙羞。甚至戮及父母。这样的人当然不能称之为“孝”。反之,一个人如若辛勤劳作。不放纵自己,不贪财好色私子,遵守国家法令,使父母生活安定平和,就算是“孝”了。这是“孝”的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是普天下都适用的道理。

    另外,孟子还从四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发挥:第一,不以天下俭其亲。孟母谢世,孟子为其母举行盛大葬礼。其徒充虞问:棺木是否太讲究了。孟子说:“古者棺椁无度,中古棺七寸。椁称之。自天子达于庶人,非直为观美也,然后尽于人心。不得。不可以为悦;无财,不可以为悦。得之为有财,古之人皆用之。吾何为独不然?且比化者无使土亲肤。于人心独无饺乎? 吾闻之:君子不以天下俭其亲。”(《孟子·公孙丑下》)可见, 孟子认为。与父母子女间的亲情相比。财物实在是轻之又轻。只要条件具备,绝不能因为惜物而薄待了自己的父母。诚然,轻财物重亲情值得提倡,但若因此而追求奢侈华美,实是不该。第二,不以廉害亲。陈仲子为保持其廉洁,不吃母亲的东西,不住哥哥的房屋,离母避兄独自生活。对他这种偏颇行为,孟子觉得十分好笑,认为陈仲子这样的人。“蚓而后充其操者。”(《孟子·滕文公下》)意即只有先当蚯蚓。然后才能成为推广无求于人而自给自足的廉洁的人。显然,孟子认为,父母子女之亲情无论如何都应很好地保持。不可求廉伤“亲”。第三,父子之间不责善,终身倾慕、亲依父母。’孟子认为。要保持父母子女间天然的血缘亲情关系,必须尽可能排除一切可能导致父母子女发生矛盾的行为。“古者易子而教之,父子之间不责善。’’(《孟子·离娄上》)何也?“责善则离,离则不祥莫大焉。”(《孟子·离娄上》)在孟子看来,父子责善,则易离心离德;责善是师友间的事,而非父子间的事。不仅如此,孟子还要求人们对父母终生亲依、爱慕。不为功名利禄、妻室儿女所左右。这里,他提出了终身慕父母的范例——奥舜。“天下大悦而将归己,视天下悦而归己。犹草芥也。惟舜为然。不得乎亲,不可以为人:不顺乎亲。不可以为子。舜尽事亲之道而瞽瞍底豫,瞽瞍底豫而天下化,瞽瞍底豫而天下之为父子者定”,为此,孟子感慨说:‘‘此之谓大孝。’’(《孟子·离娄上》)第四, 孝亲之要在养志。孟子认为,真正的孝应当是使父母发自内心地感到幸福,这就要求为人子女者应对父母有深厚、诚挚的爱,应善察父母内心的意愿和感受,灵活机动地去侍奉父母,“悦亲有道,反身不诚,不悦于亲矣。诚身有道,不明乎善,不诚其身矣。’’(《孟子·离娄上》)只要有诚、有爱、有德、有善,则德积善明孝达。

    孝慈规范在秦汉之际得以强化。为迎合汉代“以孝治天下”的思想,儒者以孔子、曾子论孝之语为素材,撰述《孝经》。该书把一切道德行为统摄于孝德之下,对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人等不同等级的人实行孝道的方法作出了具体规定,比如,天子治天下、诸侯治国、卿大夫事君、庶人耕稼都是孝。它还提出了调和事君与事亲矛盾的方法。把离父事君当作孝道的重要内容之一,以抬高孝道之名,教育人们先忠后孝。此外,它还特别强调孝之于治国平天下的意义,将儒家的德治主义转化为孝治主义。汉惠帝时,国家增设“孝弟”、“力田”之科。东汉时,将每年察举孝廉一、二列为常科,并规定:“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皆旌表其门。”(《汉书·艺文志》)唐玄宗李隆基曾为《孝经》作注,颁行全国,足见孝德在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宋元明三代皇帝都曾专下诏书,以荐举孝悌之人,治不孝者之罪。

    二、孝慈精神的内涵及其特征

    所谓孝慈精神,乃是血缘亲情所催生的、中国传统文化所养育的、用以指导调节家庭长辈和晚辈之间利益关系的价值理念,即长辈应关心爱护晚辈以尽慈道,晚辈应孝敬赡养长辈以尽孝道的思想意识。孝慈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促进家庭关系和谐、提高个人修养的润滑剂,也是人际关系和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百善孝为先“孝”和“慈”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 是传统道德之本, 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极其重要的道德规范。这些都逐步形成独具中国文化特色的孝慈精神。可以说,支撑中国传统家庭道德教育的精神支柱就是孝慈精神。

    基于中华民族传统的价值观念,孝慈精神相应地具有如下特征:一是血缘为本的“亲亲”情感性特征。自然界中,一切动植物均能产生后代,形成广义上的亲子关系,但这种亲子关系却难以长久。与此不同,人类的亲子关系是通过两性交媾而受孕、十月怀胎、一朝分娩而实现的,而且,所产之子两三岁前须完全依赖父母。此外,“老来难”的生存实际也时刻提醒着父母依赖子女度过艰难的老年生活。这种人类学事实借助于主体的天赋能力形成亲子之间“亲亲”的情感,即父母与子女相互亲近、相互依赖的亲亲之情。二是亲子关系失衡的权利义务性特征。基于“亲亲”情感而产生的孝慈精神无疑逻辑上具有指向亲子两极的权利义务性特征。然而,人类社会对秩序的需要又使得中华先民将亲亲尊尊确定家庭道德教育的总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确立了父母的独尊地位,导致了亲子关系的失衡,即父尊子卑。于是,亲子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出现了失衡,双向的权利义务性更多地表现为子女对于父母的单向义务性。三是家庭本位的家庭社会双重性特征。在孝慈精神中,孝首先要指向在世父母,其次还要指向去世的父母及祖先。而在后者,当孝的指向依此类推至久远时,就与宗族的祖先的孝相关联;更由于宗法制度下的宗子是宗族祖先的象征,宗族性的“追远”往往表现为对宗子的孝。再者,在具有氏族属性的宗法社会中,养老与养小依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性,即宗族在这些方面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因此,在家国同构的社会中,孝慈精神不仅具有家庭伦理维度,也同样具有社会伦理的属性。

    上述特征源于孝慈精神自身,也是孝慈精神与中华先民生存事实相适应的集中体现,因此,孝慈精神作为传统社会家庭道德教育的精神支柱无疑具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三、孝慈精神对家庭伦理构建的重要意义

    (一)孝慈精神是家庭纵向伦理关系的内在需求

    所谓家庭,就是以婚姻和血统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这个社会单位由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构成。基于此,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兄弟姐妹关系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关系。在这些关系中,横向的夫妻关系与纵向的亲子关系是最主要的家庭关系。对于家庭关系的横向与纵向维度之间的关系,历史上存在着不同观点。比如,《易传·序卦》认为:“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再如,《礼记·昏义》说:“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日:昏礼者,礼之本也。”这种观点认为,夫妇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原始,最普遍的社会关系,也是人类从自然人进化为社会人的重要标志;也正是因为有了夫妇关系,才有所谓父子,君臣以及上下诸关系的相继产生。由此可见,夫妇关系相对于父 (亲)子关系具有逻辑的先在性,更具有发生学的本源意义。与现代社会的“夫妇不必是父母,父母亦不必是夫妇”不同,在中国古代社会,夫妇只有变成父母才算成是真夫妇,至少儒家是这样认为的。夫妇变为父母,于是就出现了子女,家庭关系便在夫妇横向关系上增加了纵向关系。人类学事实告诉我们,人生是变化的,在其两端上,一方面是“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论语·宰我》)的事实,另一方面是由盛而衰的“老来难”问题。前者 表明,子女只有在父母深长慈爱中才能长大成人,而后者表明,父母须有子女的孝爱才能颐养天年。此人类学事实表明,养小和养老是人类种族绵延的基本条件,也是人类社会必须面对的两大难题。基于此人类学事实,人类的血缘“亲亲”情感 逐渐演变成价值自觉意识,即父母应以深长慈爱养育子女,子女应以真诚孝爱赡养父母,于是产生了最早的孝慈意识。孝慈意识在漫长的家庭生活历史中慢慢发酵而成长为孝慈精神,即长辈应关心爱护晚辈以尽慈道,晚辈应敬爱长辈以尽孝道的思想意识。在小农经济和宗法制度的影响下,孝慈精神作为中华先民的思想意识,逐渐外显成为支配乃至决定家庭生活的孝慈伦理规范。在孝慈伦理规范中,家长拥有处置子女婚姻,家庭财产等一切家庭问题的最高权力,直至出现“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的局面。这在传统社会中是一个事实,而且正是因为这个事实,传统家庭伦理才成为现代社会诟病的对象。但诟病归诟病,传统家庭伦理无疑具有自己的合理性,而且几千年的存在历史本身就是其合理性的最好证明。也许,历史的合理性并不等于现实的合理性,以孝慈精神为核心的传统家庭伦理可以合理地存在于传统社会之中,但未必能够合理地存在今天的现代社会中。

    古代中国进入文明社会是在“保持和加强氏族公社组织形式的条件下,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发挥集体力量,通过发展农业生产而实现的”。孝慈精神及其外显所形成的孝慈伦理,基本上是由中国古代的经济、政治、文化等事实所决定的,也是与历史发展规律基本相符的。然而,近代以来年的历史,却在根本意义上改变了传统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以至于传统孝慈精神及其外显所形成的孝慈伦理缺失了现实的合理性。但无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如何改变, 都改变不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人类社会要存在,就必须存在家庭纵向的亲子关系,而只要亲子关系存在,那么,基于血缘“亲亲”情感的孝慈精神就必然在中国文化基因的影响下而存在下去。家庭伦理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不仅为经济基础所决定,而且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且这种独立性与中国的文化基因相联系,成为中国家庭伦理文化不可割舍的一部分。“中国传统家庭伦理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建构起来的,血缘关系构成了中国传统家庭伦理的逻辑起点”。而这个逻辑起点决定了中国传统家庭伦理必然具有顺流而下的慈爱精神和逆流而上的孝爱精神,而孝与慈的对接恰好构成了家庭纵向伦理关系的闭路循环。如果抛开传统家庭伦理的政治化事实,那么,可以看到,在这个闭路循环中,父母之慈爱,养育了年幼的子女,实现了亲子生命的转化,完成了人类生命的延续;而子女之孝爱,则赡养了年老体衰的父母,承接了生命延续的任务,实现了对父母慈爱的回报。如此,借助于这种爱的闭路循环,孝慈精神的独立性要素,引领着传统家庭生活始终围绕着族群绵延这个目的进行着。中华民族得以代复一代地繁衍生息,中华文明得以几千年一脉相承而不致断绝。可见,孝慈精神作为家庭生活的伦理精神,是中华先民基于人类学事实,借助于价值自觉意识而做出的选择。这种选择内生于中华文明之中,具有生活基础的广泛性,无疑体现着家庭纵向伦理关系的合理需求。因此可以断言,只要有中国人存在,就必然存在着孝慈精神,孝慈精神不仅适应于传统社会,也必然适应于现代社会。

    (二)孝慈精神是现代家庭功能实现的伦理保证

    如今,家庭生活有了新的内容,人们的家庭生活意识也有了新的特点。与此同时,家庭生活也出现了一些伦理问题。这些问题可归纳如下:首先,夫妻一体意识下降,个体本位理念增强。传统伦理虽然强调夫义妇听,夫主妇从,但也 强调“夫妇一体,荣辱共之”,(《白虎通·论妻谏夫》)因此,夫妻双方基本上会积极确保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此不同,在今天社会中,社会已经废除了男尊女卑、夫主妻从的传统家庭生活方式,在制度层面实现了夫妻平等,而女性的广泛就业,更是在经济层面实现了夫妻的平等和自由。所有这一切都为夫妻双方追求自由和平等,提高婚姻质量创造了现实条件。而“个体自由和平等意识的增强,情爱在家庭生活中分量增加,是必然结果。”夫妻双方由此把追求婚姻自 由和婚姻质量作为自己的生活目标。于是,夫妻“一体”意识减弱了,而个人意识增强了,家庭伦理观念的重心开始了从家庭本位向个人本位的转移。而这一切必然导致家庭意识的淡漠,必然导致家庭稳定性的下降,必然导致父母慈爱的减少甚至缺失。其次,孝爱意识日渐淡漠,拒养趋势越来越强。在传统社会中,孝一再得到强调,“能养”、“不辱”、“显名”作为不同层次的孝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从而在客观上缓解甚至解决了亲子关系中的养老冲突。今天,面对老龄化问题,尽管政府在社会养老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毋庸置疑的是,家庭养老仍是目前中国社会最主要的养老方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家庭还必须要承担起养老的重任。中国已经毫无悬念地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已成为中国社会的重要问题。 然而,家庭养老模式却不得不面对两个现实:一是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养老负担成为子女难以承受的重担;二是孝爱意识日渐淡漠,子女偏向拒绝承担养老的责任。可见,孝爱意识缺乏必将令家庭养老模式面临困境。其三,家庭教育注重功利,子女成长有才无德。在传统社会中,家庭是子女接受道德教育的主要场所,而且家庭教育也常常把道德教育置于首要位置。而在今天社会中,家庭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将道德教化功能让给学校,学校从而成为个体道德教育的主要场所。现代学校教育是以传授知识、培养能力为目的,对个体道德教育的关注度较低。此外,更由于今天的学校教育模式 以及社会评价的重大压力,学校也往往只重视知 识教育而忽视道德教育。还有,在就业竞争日益严峻的社会事实面前,父母家长也把对子女的期望具象化为体面的工作、高收入等,其对子女的道德要求也是打折扣的。这种现实是令人担忧,因为家庭道德是社会道德的基础,其对个体道德之养成具有奠基性作用,而现代家庭将道德教化功能让渡给学校,事实上造成了道德教育的主体虚化。其四,家庭生活重视物质,栖身家园缺乏精神。人不仅有物质的需要,还有精神的需要,是物 质和精神的结合体。在传统社会中,家庭伦理植根于血缘亲情,赋予家庭以家庭成员之精神家园的意义。其中,唯有“父慈、子孝、兄良、弟恭、夫义、妇听、长惠、幼顺”(《礼记·曲礼上》),家庭成员才能获得精神上的满足与慰藉。传统家庭伦理也正是适应了人类的精神需要,才能够数千年不衰,且至今仍 具影响力。然而,不幸的是,在今天工业社会背景下,一方面,生活节奏加快,人际关系尖锐复杂,家庭作为精神家园的功能日渐凸显;另一方面,现代的家庭却越来越成为物质的集散地和精神的荒漠,其作为精神家园的功能越来越弱。这种状况已引发大量的社会问题,使得现代的中国面临严峻的精神生存困境。上述问题表明,中国现实社会的家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所谓家庭功能,是指家庭所具有的功能,集中表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生育、抚 幼、养老、教育、道德、宗教等方面。在传统社会中,农业经济生产模式以及家国同构的政治模式使得家庭具有最广泛和最深刻的功能,而传宗接代是家庭最为显着的功能。在今天社会中,家庭功能无论是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在日渐减少,并出现了向其他社会组织转移的趋势,比如儿童教育、老人赡养问题很大程度已经移交到学校、养老院承担。但是,无论家庭功能如何减少,它都必须具有自己的功能。

    概括而言,现代家庭至少应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的功能:一是人的生产;二是养老;三是道德教育;四是精神慰藉。如 果说今天社会已经承担起物质生产的重任,那么,人的生产则成为家庭的一项重要任务。家庭所生产出的人不可能总是年轻有为,总有老的时候,而在养老重担仍由家庭承担的时代,老有所养仍是家庭的责任之一。家庭生活既然是伦理的生活,那么家庭就理应承担起对子女后代实施道德教育的责任。人作为物质和精神的统一体,其精神需要仍然要以家庭为根据。即使在遥远的未来,社会承担了养老,但人的生产以及精神家园的功能却仍须家庭来提供。因此,现代社会需要孝慈精神,孝慈精神是现代社会正常发挥家庭功能的伦理保证。这是由华夏文明的基因决定的。当然,现代社会的孝慈精神应当也必须有着与传统社会不同的内容,但其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亲亲”本质却是相通的。

    (三)孝慈精神是构建现代家庭伦理的重要资源

    人类历史表明,具体的家庭可能脆弱而不稳定,但家庭制度却坚不可摧。家庭必将与人类文明共始终。因此,家庭生活必将存在,家庭伦理必将延续。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现代化进程的冲击下,中国家庭伦理格局出现了一种既失去传统又缺少现代的局面,致使家庭生活飘忽不定,问题重重。家庭伦理的现代重构已成为亟待解决的严峻问题之一。要构建现代家庭伦理,就必须面对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伦理,就必须面对传统的孝慈精神。整体而论,近代以来对于传统家庭伦理有三种不同的态度:一是传统主义态度,认为传统伦理是一切家庭伦理中的最好形式,谁的生活和行为违背了它,就是忘本;二是改良主义态度,认为传统家庭伦理具有积极和消极两个层面,需要 弃其糟粕,取其精华;三是批判主义态度,认为传统家庭伦理与现代家庭生活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理应从根本上对传统家庭伦理进行反思和批判。前两者虽然程度不同,但均把传统家庭伦理作为构建现代家庭伦理的资源,而第三种态度则否定传统家庭伦理作为构建现代家庭伦理资源的合理性。众所周知,中国传统家庭伦理植根于血缘关系,并由家族与国家政治相连,成为世界文明史上的重要现象。所以如此,是有其内在原因的。这里的原因大致有四:一是因为中国古代史的特殊路径,即“亚细亚的古代”路径;二是因为中国独特的地理环境及其农业生产方式;三是因为“亲亲”的育幼和养老的人类学事实;四是因为以孔、孟为代表的思想家和政治家的提倡和实践。这些原因相互竞争、影响,共同造就了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规范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生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人们: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家庭伦理作为社会意识就是为这样的社会存在所决定的。与传统社会不同,今天的现代社会已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因此也就必然要求作为社会意识的家庭伦理发生相应改变。因此,上述第三种态度具有逻辑上的合理 性,即否定传统,希望获得全新的,与社会存在相适应的家庭伦理。然而,完全否定传统的第三种态度是行不通的,因为任何社会意识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传统紧密相连的。首先,中国社会复杂性决定了它的不可行性。目前的中国社会蕴含了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等形态,家庭伦理必然展现出传统性、现代性和后现代性等特征。既然存在着农业社会形态,那么,适应于农业社会的传统家庭论就必然具有存在的空间。其次,家庭的生育功能决定了它的不可行性。人类社会要存在,就必须有人的生产,而文明社会的人的生产又 必然是在家庭中进行的,所以,家庭所具有的生育功能是不可能废除的。家庭生育功能的存在,必然决定纵向亲子关系的存在,也必然决定了传统家庭伦理的存在合理性。其三,中国人生活的情感性特征决定了它的不可行性。中国人的生活中没有西方的宗教寄托,其情感归属主要体现家庭生活中,家庭伦理本身就是家庭成员获得情感满足的重要源泉。总之,上述事实表明,完全否定传统家庭伦理是行不通的。既然不能完全否定,那么,继承就是唯一的选择。但如何继承?上述态度中,第一和第二种都是主张继承的,但第一种态度显然行不通,因为社会现实改变了,与之相适应的家庭伦理也必然要随之改变。因此,只有按照第二种态度对待传统家庭伦理,使之成为现代家庭伦理的建构资源。 所以如此,有两大原因。第一,这是由中国文化的基因决定的。一种文化不能以好坏来界定,重要的是它能否适应族群的成长与繁荣。无论怎样评价,文化就是起源于传统社会的小农经济,具有自己的狭隘性和封闭性,家庭伦理起源于血缘“亲亲”情感,具有等级性和排外性。这是抹不去的文化胎记,况且上述评价是今人用今天的眼光和标准审视传统得出的结果,偏离了历史的事实和那个时代人们的价值需求。即使在全球化趋势日渐明显的今天也要知道,无论这种文化具有怎样的缺陷,它都是我们的根,都是批判继承而不是全面否定的对象。第二,这是由家庭纵向亲子关 系的存在事实决定的。在传统家庭伦理中,夫妻一伦被看作是人伦之始,亲子一伦则被看作是人伦之本,因此纵向伦理构成传统家庭伦理的核心。 然而,现代社会转型以及家庭结构和家庭功能的重大变化,迫使家庭伦理的重心逐渐从纵向转变为横向,纵向亲子关系的地位大不如从前那样高高在上了。但是,即使如此,家庭也依然具有生育功能,也依然存在着纵向的亲子关系。既然现代 家庭存在着纵向亲子关系,那么,它也就必然需要纵向的亲子伦理。 如此,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孝慈精神就必然成为现代家庭伦理的应有之意,传统的孝慈精神应当也必须成为现代家庭伦理建构的重要资源。

    四、孝慈精神的现代化

    孝慈精神现代化,既要与现代社会、家庭特点相适应,又要保持孝慈精神的相对独立性。因此,现代化的孝慈精神应具有如下特征:一是血缘性特征。孝慈精神的根本特征就是血缘性,失去了这个特征便不再是孝慈精神。基于血缘,家庭成员亲其亲、爱其亲,既与传统道德相一致,也与现代道德相融合。一个人如果连自己的亲人都不爱,是难以做到爱其他人的。二是平等性特征。诚然,亲子之间的确存在某些事实的不平等,但这并不能否认亲与子的人格平等性。只有强调人格平等,亲子双方才不会忽视对方的存在,才会在人格、权利、义务等方面尊重对方。因此,传统的父尊子卑应由亲子平等所代替。三是双向性特征。传统孝慈精神虽然逻辑上蕴含着亲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但在事实层面这种统一性表现为子女指向父母的单向义务性。这与现代社会的平等观念是相违背的。既然现代社会强调平等,那么亲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应是双向的。四是情感性特征。在传统的亲子之间,敬畏重于亲爱,角色胜于感情。这是主要是由小农经济结构决定的。然而,现代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亲子双方都获得了经济的独立性。由此,家庭生活的情感性特征凸现出来,理应成为孝慈精神现代化的一个特点。五是自律性特征。在传统的宗法制社会中,施慈与尽孝不仅是自律的,更是他律的,甚至表现为法律上的强制行为。然而,在今天的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功能日渐突出,而道德的功能却日渐萎缩。因此,今天的施慈与尽孝虽有一定程度的他律性,但更多的是主体的自律行为。六宽容性特征。家庭生活是复杂的、充满矛盾的,其原因在于人的情感。人的情感是丰富、多变的,且难以用理性来控制。因此,道德规则无法在根本上解决家庭的矛盾和冲突,唯有宽容才能使亲子关系获得质的提升,才能成就家庭生活的完美与和谐。

    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均已改变的现代社会中,孝慈精神必然要具有新的内容,或者说要经历一个现代化的过程。孝慈精神是中华先民的价值自觉意识,其之现代化须适应中国现代社会及家庭的特点。就其社会属性而言,特点有四:一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意识形态主导;二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三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氛围;四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规范。就家庭属性而言,特点有六:一是家庭结构小型化;二是家庭功能缩小化;三是家庭生活情感化;四是成员关系平等化;五是家庭决策民主化;六是权利义务统一化。其中,那些社会属性,所决定的集体主义意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意识、政治实践的民主意识、依法行事的自由意识、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意识等,都必然会对中国现代家庭的特点以及家庭道德教育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孝慈精神现代化,必须与现实社会的特点、社会制度及现有的社会意识相适应。由此可知,孝慈精神现代化不是某个方面的现代化,而是系统性的现代化。概括而言,孝慈精神之现代化包括如下层面:一是家庭道德关系之意识的现代化。孝慈精神所定义的家庭关系是十分复杂的,其外在表现就是规模庞大的家庭结构,比如,多世同堂的大家庭或者多家同宗的大家族。与此不同,现代家庭结构简单、规模很小,多为三口之家,其关系相对简单。因此,孝慈精神现代化必然包括家庭关系意识的现代化。二是道德教育目的之意识的现代化。传统社会中,家庭道德教育的目的就是满足延续生命存在与绵延的基本需要,继而在宗法政治结构和小农经济结构的社会中实现家庭的存在与绵延。显然,这种目的与中国社会的现代转型以及计划生育制度相违背。因此,改变它并赋之以新的内容也是孝慈精神现代化的应有之意。三是道德教育原则之意识的现代化。在传统社会中,家庭道德教育的原则就是“亲亲尊尊”,即人际关系是不平等的,父尊而子卑。然而,与此不同,现代社会的道德重视平等。因此,孝慈精神现代化须赋予家庭道德教育以新型的道德原则意识,从而确定现代社会之家庭道德教育的基本内容。四是道德教育内容之意识的现代化。孝慈精神中的三纲五常、等级尊卑等,都是传统家庭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在现代社会中,这些内容必然要与时俱进。五是道德教育方式之意识的现代化。毋庸置疑,传统家庭道德教育的方式具有专制色彩,其基本特征就是耳提面命和身体力行。这一切都是与当时道德的功能联系在一起的。然而,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作用日趋明显,道德作用日渐式微。因此,德育方式之意识的现代化也是孝慈精神现代的应有内容。

    五、弘扬传统孝慈精神,构建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伦理观

    如何尽“孝”呢?孔子主张:第一,敬养父母。对于父母,不养当然是莫大不孝,但仅养而不敬,同样是不孝。“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怎样才能在养父母时很好地体现这个“敬”呢?孔子主张,子女不仅要善于体会父母的心态,而且在父母面前应当总是保持愉悦的颜色。这确是一件难事,没有把侍奉父母视为幸福快乐的思想境界是难以做到的。所以,孔子说:“色难。”(《论语·为政》)第二,以礼侍奉,委婉劝谏。孔子要求人们按先圣留下的“礼”去侍奉父母。而事亲之礼,是一个包括养生、送死、致祭诸规范的庞大体系。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标准去孝敬父母,就不会出现什么错误了。即所谓“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论语·为政》)同时, 孔子还要求人们,在父母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委婉劝谏,这样才不至于陷父母于不义。而一旦劝谏不成,也要保持对父母的恭敬顺从,不要怨恨父母。“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论语·里仁》)说的就是这个道理。第三,善保己身。孔子认为,孝敬父母,还应当让父母不为自己担惊受怕,“父母,唯其疾之忧。”(《论语·为政》)也就是说,父母只为儿子的疾病担忧,而不用担心他可能去触犯刑律,或行不义之事,或做冒险之事。第四,父母既没,继其志,绍其事。孔子说:“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道。可谓孝矣。”(《论语·学向》)就是说,孝子应当是继承父母之正业善道,并将其发扬光大者。至于父母之过,之恶,应当改之,去之,否则,是不能算作“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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