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读完毕以后,审判员问李作鹏:“你们信中说的那些,有什么事实根据?”
李作鹏承认:“信中说的没有事实根据,对叶剑英副主席是诬陷。”
法庭又宣读了原李作鹏的秘书温栋盛1980年4月14日的证词,其中说李作鹏、王宏坤、张秀川联名向毛主席、林彪、周总理写了两份所谓揭发材料,一份是诬告杨成武的,另一份是诬告叶剑英副主席的。两份材料都是李作鹏、王宏坤、张秀川3人一起,在李作鹏宿舍共同口授,由他记录整理,最后由李作鹏、王宏坤、张秀川分别审查修改后,打印上报的。
李作鹏听后说:“对于3人在一起研究写这两份报告的情况,记不清了。”
法庭出示、宣读和投影李作鹏在3个诬告叶剑英的信的底稿上的批语:“同意,请王、张审阅。”李作鹏看了以后承认说:“对,是我批的。”
法庭又宣读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1980年10月10日第229号鉴定书。字迹鉴定结论:李作鹏、王宏坤、张秀川关于叶剑英的问题向毛主席并军委办事组报告上的批示和十一处修改填写的字迹是李作鹏所写。
审判员宣布:李作鹏在1968年4月3日和王宏坤、张秀川写信诬告叶剑英,诬陷贺龙、叶剑英配合刘少奇、邓小平、陶铸企图篡军反党的事实,已经调查完毕。
接着,法庭就起诉书第30条指控的李作鹏参与诬陷迫害张学思的事实进行调查。
当法庭讯问李作鹏是如何参与诬陷、迫害张学思的,李作鹏说:“1967年7月,和王宏坤、张秀川写过诬陷张学思的材料,并将材料送给了林彪。在写材料之前,叶群给我打电话说‘张学思在东北是反对林彪的’,叫我写张学思的材料。后来,海司办公室把张学思的材料整理好送给我看,我在材料上签了字。大约在9月,我在上海,突然接到总理的电话,告诉我张学思出了问题,要我立即回北京。我回到北京,才知道张学思已经被关押。”
法庭出示、宣读和投影1967年7月24日李作鹏、王宏坤、张秀川写给林彪、江青、关锋诬陷张学思的材料和李作鹏的批语,以及王宏坤给党中央的检查报告。证明李作鹏、王宏坤、张秀川诬陷张学思“推行苏联修正主义路线,忠实执行了苏振华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军事路线”。
李作鹏辨认了他的签字和批语后,说:“是我的签字。”
法庭宣布:被告人李作鹏,在1967年7月间按照林彪、叶群的授意,和王宏坤、张秀川一起,于7月24日写了诬陷张学思的材料,报给林彪、江青、关锋的事实已经调查完毕。
审判长宣布把被告人李作鹏带出法庭后,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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