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群策群力,认真准备是写好辩护词的必要条件
为被告人辩护的辩护词虽然是辩护律师自己动手起草的,但却是律师小组群策群力、认真准备、大家共同完成的。当初步确定律师分工,谁为某一被告人辩护时,律师小组即让律师着手研究分析案情。1980年10月30日,王汝琪司长对律师小组提出要求:着手具体考虑“辩护词”的腹稿,做好充分准备。第二天律师小组开始漫议“辩护词”的设想。11月3日,分组草拟辩护词。4日,讨论“辩护词”初稿。17日,王汝琪司长主持会议,根据被告人的情况,重新确定了辩护方案。21日,开始分组查阅、研究15本“罪证材料”。22日,讨论为陈伯达、姚文元辩护的初步意见。24日,讨论为江腾蛟辩护的辩护词。27日,研究并修改为江腾蛟辩护的辩护词。30日,讨论李作鹏案的辩护词稿。12月2日王汝琪司长主持会议,讨论为姚文元、陈伯达、吴法宪、李作鹏辩护的辩护词,以后又多次对“辩护词”进行讨论。在讨论会上,与会律师各抒己见,反复讨论甚至激烈争论,并征询审判小组的意见,再进一步研究确定对不同意见的取舍,然后进行修改。每篇辩护词都经过了五六次甚至十几次的补充修改,才初步定稿,由司法部党组审核后报“两案”办公室,由法学泰斗张友渔同志审定。张老很尊重律师的工作,基本上赞同律师的意见,修改之处不多。经过庭审调查的验证,最后由各被告人的律师分别定稿。最后定稿的5篇“辩护词”,集中了全体17名律师的智慧,并得到了各级领导的指导。可以说5篇“辩护词”是群策群力,认真准备的产物,否则,很难想象会达到如此的水平。
(四)慎重对待会见被告人,以利于律师工作的开展
鉴于本案特别重大,被告人原来大多身居高位,具有丰富的政治经验,为了在与他们会见时,不使他们从谈话中摸到审判工作的底,律师小组专门起草了《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注意事项》,并围绕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相应对策的设想。所以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都持谨慎态度,避免出问题不利于工作的进行。初次会见的内容是与被告人确定委托关系和听取他对起诉书的初步意见。此后,根据工作的需要或者被告人的要求,律师还分别多次会见被告人:会见姚文元、吴法宪、江腾蛟都是两次,会见李作鹏3次,会见陈伯达8次。由于律师会见被告人都采取谨慎态度,事前作了充分的考虑,所以都没有发生什么问题,并且做了必要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主要是:(1)听取被告人对指控的意见,了解他对自己罪行的态度。如会见江腾蛟时,他谈到交待罪行较早的情况,了解到他认罪态度好,律师经过查证他交待罪行的原始材料后,证明他所谈属实,便在辩护词中提出他认罪较早应从轻量刑的论点,为特别法庭所采纳。(2)了解被告人的思想动态,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如陈伯达怕判死刑,一直心神不安。经律师多次谈话,情绪有所稳定,从而有利于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3)向被告人宣传法制,进行法制教育,对他们自己的辩护发言进行指导。姚文元写了很长的辩护发言稿,律师告诉他对起诉书指控和法庭调查过的罪行和事实,如有意见可以进行辩护,此外,涉及面过广并无必要,使他在法庭上的辩护发言更为集中,更加扼要。
律师小组两次派律师会见江青,当了解清楚她请律师是为了当她的“代言人”以后,律师向她说明,我国律师是依照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出庭辩护的,不能代她在法庭上发言。最后她表示不委托律师了。
(五)重视法庭调查阶段的活动,为辩护发言打好基础
律师小组起初曾认为起诉书中列举的事实都很清楚,律师在法庭上询问被告人和证人没有什么必要,所以只从维护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方面设想了一些情况和处理办法。及至法庭开庭审理,了解到对每一被告人都要多次开庭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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