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
1981年1月7日,新华社记者张孟仪到律师住地,座谈律师的作用等问题。韩学章、张思之、王舜华、马克昌、苏惠渔、张中、周奎正7位律师参加。1月29日《光明日报》刊登了张孟仪的报道。文章在刊登时的标题为《严格依法办事 坚持以法治国》,副标题是“为林、江反革命集团主犯辩护的律师谈对审判的感想”。内容分为四个小标题:(1)是“恰当、公允的判决”。报道说:“这次出庭辩护的律师一致认为,特别法庭对江青等10名主犯的判决是恰当的、公允的,法庭兼听了各方面的意见,吸收了辩护人的正确观点,我们律师很高兴。”(2)是“法庭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报道写道:“这次出庭辩护的律师认为,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理,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进行的,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了充分的保护。”(3)是“被告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报道说:“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对5名被告人应负的刑事罪责进行了分析,并依法提出了辩护意见……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对此是满意的。”(4)是“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辩护”。报道写道:“这次出庭为被告人辩护的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分别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查阅了大量案卷材料,收集了为被告人辩护的事实根据,他们在法庭上,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有利于被告人辩护方面,对被告人或证人进行了13次发问,最后依法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这实际上是几位律师用不同的形式对辩护工作进行的总结。
(四)编写《大事记》
《大事记》全称为《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律师小组工作大事记》(1980.10.11—1981.1.31)。为了记下律师小组具有历史意义的工作历程,1980年12月31日,律师小组的领导提出编写《大事记》。1981年1月2日开始编写,12日研究《大事记》稿,31日《大事记》编写最后完成。《大事记》前言概括地说明了律师小组的成立、工作和作用以及编写《大事记》的意义,其中写道:“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建国以来的一起特别重大案件。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严格依法办事,司法部于1980年9月下旬先后从北京、上海、武汉、西安等地选调了律师18人,成立了律师小组,承担为本案被告人出庭辩护的任务。在3个多月的时间内,律师小组的同志进行了紧张的工作,依靠党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发挥集体智慧,制作了5篇辩护词,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胜利完成历史赋予的这一重大政治任务。为了从律师辩护的角度反映这次举世瞩目的重大案件的审判活动,记下这段具有历史意义的历程,特编写《律师小组工作大事记》,供参加该项工作的同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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