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全国首例社会儿童福利院状告弃婴生母案胜诉,法院判决生母王某赔偿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三年多的抚养费。(据《中国社会报》和南京媒体)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社会所赋予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这个案例具有一定的标本意义,在于通过法律厘清了弃婴抚养监护权的转变和抚养成本的追讨,让弃婴者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由于该弃婴是在医院遗弃且有生母信息的,监护权仍属于其生母,遇到了申报户口、收养、上学、就医等问题。福利院为维护弃婴的合法权益一诉要求解除其生母的监护权,并成为孩子的合法监护人;二诉要求被告人王某支付弃婴在福利院发生的生活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如本人不履行,法院可强制执行,或将被告列为失信执行人,当事人以后会寸步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7条规定孩子生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还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因此,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需要在家庭、社会形成弘扬关爱未成年人的美德,让他们享受父爱母爱,有个温暖的家、有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同时,需要各界关受孤残儿童和弃婴,积极为孩子维权,形成爱幼护幼的法律和舆论环境。尤其让那些弃婴的父母们明白,弃婴本身是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要依法失去孩子的监护权,更要担负别人或公益组织抚养的费用,要为自己的愚蠢举动付出高昂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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