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第一,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不允许任何一个民族自治地方脱离国家的统一领导.民族自治地方没有分离权,不能背离国家的统一。第二,民族区域自治是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它不是各少数民族以民族为单位进行“自治”,也不同于一般的“地方自治”,而是区域自治与民族自治相结合。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政权机关,是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自治机关,同时又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这种自治机关既行使同一级地方国家机关的政权,同时也行使自治权。
5.9.人民民主专政性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两个不同的历史时期,第一个时期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第二个时期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由于两个历史时期的革命任务不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性质也是不一样的。在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专政的任务是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因而这个时期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也就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以后,我国进入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这个时期人民民主专政的任务,则已经由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转变为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因而这个时期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性质,就由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的政权,变为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即由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政权转变为社会主义性质的政权。
5.10.人民代表大会的协商和表决原则: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采取协商和表决相结合的原则。这个原则,有利于保证国家重大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民主协商和民主表决相结合,能克服单一的多数通过的民主决策机制的不足,在满足绝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的同时,又尊重和照顾少数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不仅使少数人的意见得以充分表达,而且有利于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的程度。这种满足多数和照顾少数相统一的政治,是真正完善的民主制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毛泽东思想概论”基本知识复习(第六章)
6.1.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经济成分:新民主主义社会,实行在国营经济领导下的合作社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五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其中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着领导作用,是新民主主义社会中经济方面的社会主义因素。因此,恢复和发展生产,逐步扩大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削弱资本主义经济成分,为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做准备。
6.2.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土改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根据建国后新形势确定了土改的新政策,对待富农,由解放战争时期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这有利于孤立地主,保护中农,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有利于土改运动的顺利完成和迅速发展农业生产。从1950年冬起,新解放区分期分批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土地改革。到1953年春,全国除了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及台湾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约三亿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新解放区土改的胜利,彻底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并为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
6.3.抗美援朝运动: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10月中国人民志愿军跨过鸭绿江,英勇抗击美军入侵。与此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轰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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