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的环保工作由专职的“虞衡”部门负责。“虞”是山林川泽资源保护的监督机构,“衡”是山林川泽资源保护的执行机构。配合虞衡职司的还有一定的惩罚法令。如《周礼•地官》中规定庶民不植树的,死后不许用椁。又规定:“凡窃木者,有刑罚”。注云:“天之生物有限,人之用物无穷。若蕩然无制,暴殄天物,则童山竭泽,何所不至!刑罚之施,至是不得不行”。《国语•鲁语》记载:鲁宣公于夏天去泗水撒网捕鱼,大夫里革把宣公的鱼网割断了,并对宣公讲了一套保护生物资源的道理,说冬季里可以捕鱼和禽,若是到了春季鸟兽鱼类怀孕,就要禁止捕捉。可是你却在鱼儿怀孕时捕鱼,不让鱼儿繁殖,真是贪得无厌。宣王听了没有生气,说:我犯了错误,纠正我是好事,让我知道守法的道理。部下把这张鱼网保存起来,以纪念不忘里革的谏言。“立夏鸟兽已成,水虫怀孕之时,禁取鱼之网,设取兽之物也”。捕鱼安排在冬尽春来的季节,除了气候上的原因以外,意义一,春天捕取鱼鳖可使肉食供应不致因禁猎而匮乏,有利于春天禁猎的实行,从而起到“助(鸟兽)生阜”的作用;第二,春天多取鱼鳖晒干储备起来供夏天消费,可免夏天禁渔期间鱼类食物供应的断档,有利于夏天禁猎的实行。
虞衡这个环保部门在历史上持续了約3000来年,乃世界罕见。不过虞衡越往后越削弱,到明清时的虞衡司只负责帝王、圣贤、忠义、名山、陵墓、祠庙等区域內的管理,禁止在它们的周围樵牧,如此而已。其余“凡山场、园林之利,听民取而薄征之”。先秦的虞衡至此已面目全非,有名无实了。唐代柳宗元《行路难》诗:“虞衡斤斧罗千山,工命采斫杙与椽”。虞衡派出的伐木者遍布百岭千山,他们奉了工部的命令,进山砍伐木桩和木椽。 生物资源的保护需要双管齐下两手抓,人和资源的相互依存关系,所谓“苟得其养,无物不养;苟失其养,无物不消”。《孟子吿子上》及:“数罟不入洿池,鱼鄨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林木不可胜用也”。让大多数人民都树立起保护境的意识,做到人人自觉遵守保护生态。另一是辅之以必要的法律制约,凡不自觉、有意违反的一定要处以惩罚。 古代贤哲不仅提出了朴素的生态文明思想,而且在实践中通过设置专门政府机构、颁布法律法令等措施,集中体现了他们对生态文明的追求。设置专门的机构来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这就是虞衡制度。
其职责主要是保护山林川泽等自然资源,制定相关方面的政策法令,吕思勉在《中国制度史》中记载了周代的虞官设置:“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柞氏‘掌攻草木及林麓’”《周礼地官•山虞》记载:“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圃、草木薪炭供顿、田猎之事”。宋元以后,当政者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已上升到了新的高度,并开始从系统性的角度来考虑和管理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虞衡制度及其机构基本延续至清代,对世界自然资源管理做出的制度性贡献。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地广人稀,原野不能尽辟,农田一段分布在都邑的近郊,郊外则辟为牧场,山林川泽仍然是人们重要的生产对象。《国语周语上》:“民之有口,犹土之有山川也,财用于是乎出,其犹原隰之有衍沃,衣食于是乎生”。山林川泽和原隰衍沃并提,显示了它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国语楚语下》载:王孙圉论宝,把山林薮泽作为国之六宝之一。“山林薮泽足以备财用,则宝之”。这除了与自然环境有关外,还因为当时种植业不够稳定,经常受自然灾害的威胁,需要以山林川泽的天然富源作经济生活的必要补充。其次是各代都颁布了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法令。周文王时期曾颁布《伐崇令》,它被誉为“世界最早的环境保护法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还制定了保护自然资源的《野禁》和《四时之禁》。秦朝的《田律》可以说是迄今为止保存最完整的古代环境保护法律文献,它有一部分专门讲述资源与环境保护,包括古代生物资源保护的所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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