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封建社会里,为官者行贿受贿、贪赃枉法者的确不少。该如何治贪惩腐,历代“明君”“圣主”都重。其视肃贪兴廉,惩治腐败的主要办法就是重典治贪,以严刑酷法惩贪。封建帝王出于某种政治需要,有时也大赦天下,但罕见赦免泽及贪官。
史载:夏朝:“昏、墨、贼、杀,臬陶之刑也。”就是说贪墨之官是要杀头的。商朝:收受贿赂的贪官被列在淫风中之“货”罪,要处以墨刑,就是用刀子在贪官的额上或脸上刺字。西周:把官吏营私枉法贪污受贿等列为“五过之疵”秦朝:“弃灰于道者有刑,步过六尺者罚。”更是轻罪重罚。西汉时期:“凡官吏贪赃获罪一律处死并陈尸示众。”到了北魏法律有了具体条款:规定“枉法十匹,罪之以死”。唐朝定律、科罚日趋严谨。《唐律•职制》篇规定:“官吏贪赃枉法,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15匹加一等,15匹处绞刑;只受赃不枉法的,一尺杖90,一匹加一等,30匹加处流役”。在当时,仗刑算是最严酷的处罚了,有的这100板子下去没有挨完便一命呜呼了。
唐皇李世民在位时,国力大盛,民风纯正,四夷臣服,于贞观4年下令大赦。赦令规定罪无轻重,包括死罪在內均皆赦免,但又特别申明:“官吏枉法受财罪犯不在赦例。”贞观9年,在水雨为灾,病虫为患,西戎又屡扰边境的情况下,唐皇再次颁诏大赦天下,但仍重申不赦贪官。唐玄宗于开元20年,鉴于天下大治,国泰民安亦诏令大赦:规定流徒以下皆赦免,但唯“犯贿贪赃,十恶大罪不予赦免”。天宝14年安禄山叛乱,唐王朝由盛转衰,唐肃宗以天下未宁,频申赦令,以示怃恤,一乾元年赦令明示:“天下囚徒,凡死罪者改为流放,流罪以下者一律赦免,但亦强调贪赃枉法者不在赦免之列。纵观唐史,有唐• 宪宗强调赃官不在赦免之列,尔后唐•文宗(太和八年)、唐•宣宗(大中十三年)、唐•懿宗(咸通七年)乃至唐•僖宗(光启三年)等颁布的大赦诏令中,均强调官典犯赃不予赦免,官吏贪赃属不赦之罪。其中太和八年,身首异处的贪官就有40多人。宋朝:“对犯罪官吏实行连坐制,一官犯贪,上司和举荐过他的官员要连带受罚,甚至影响子孙的仕途”。
宋祖匡胤惩治贪官污吏的律法更加严历。自建隆三年至开宝六年共十一年间就处死将军一級的贪官十多个,就连开国功臣赵普因庇护受贿官员,也被送交御史问罪,罢免其宰相之要职。但太祖在位16年中,曾先后两次颁布赦令,均明文规定:“官吏受贿者不赦”。不仅如此,还将赃官定为与“十恶杀人者”同罪。至明朝:重典治贪最为典型。朱元璋从小生活在社会底层,受尽了贪官污吏、奸商地主的压迫和歧视,父母、长兄就死于残酷剥削和瘟疫,自己被逼迫从小出家当和尚。所以,他参加起义队伍后发誓:一旦当上皇帝,杀尽天下贪官。坐江山后,他经常告诫来朝的各地大小官员:天下初定,百姓财力困乏,像刚学飞的鸟儿和新栽的树苗,拔不得毛,碰不得根。他组织人编写了《醒贪简要录》,规定:“官吏贪赃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并处以剥皮之刑。”因此,为警醒为官者,许多衙门公座旁摆着人皮,里面塞以稻草,做官的触目惊心。与此同时他还发动人民反贪,允许人民将“害民恶吏绑缚京师治罪”,各级官府“敢有拦阻者,全家当诛”,使贪官污吏处于人民大众的监督之下,不敢越雷池半步。当时震动朝野的两个大案“空印案”和“郭桓案”,连坐杀了七八万人。后来发展到贪官污吏随犯随杀,不管轻重全杀的地步,杀得无人敢做官。开国之君的朱元璋借助自己的崇高威望,以极其残酷的法律严惩贪官污吏,从登基到驾崩,他“杀尽贪官”运动始终没有减弱,决心大,力度强,措施精确,收到了强烈震慑作用。
清朝的顺治皇帝,曾提出“朝廷治国安民,首在恶惩贪官。”并在三天之内连发四道圣旨,当场对漕运总督吴惟华、江宁巡抚士国宝革职查办,随即有大小969名地方官员被革职、降职处理。公元1669年康熙亲政后,深感贪官污吏对社稷的危害,曾在谕旨中说“别项人犯尚可宽恕,贪官之罪,断不可宽,”亲政应从“惩贪以清源,奖廉以固本”两方面做起,为以后的“康乾盛世”奠定了基础。可不是吗?那不可一世的大贪官和珅,也最终逃脱不了死罪。纵观重典治贪的历朝历代,有乱世,也有盛世。重刑惩治贪确实起到了杀一儆百的作用,使国家在一个时期内保持了政通人和的活力和蒸蒸日上的繁荣景象。这些历史经验教训是值得我们今天反腐败斗争借鉴的。尚有《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附例》等都规定,即使官吏在事前事中并未受财,而在事后接受当事人钱财也要判赃罪;即使官吏只是答应了当事人许财的请求等,尚未接受财物,也属犯赃。还有许多朝代都明文规定,对犯赃官吏重者取消继续为官的资格,除名不叙;轻者禁锢一二十年不得作官,或不得在重要部门和钱粮出纳部门为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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