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反对自由主义,注重对制度的完善。刘少奇反对自由主义,他希望各党员干部严格地遵守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法律的范围内依法办事。安源工人运动期间,针对工会组织部分职员的贪污现象,他和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代理总经理毛泽民一起主持制定了《办事公约》,希望以此减少俱乐部消费合作社日常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苏区期间,他参与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组织“轻骑队”依法对一些贪污腐败分子进行了惩处。建国后,他又主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希望借此来加强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和预防。1954年,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刘少奇更是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守宪法,依法行政做了特别强调。他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及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在遵守宪法和保证宪法的实施方面,“负有特别的责任”,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一切其他法律中起模范作用”,一切共产党员都要密切联系群众,同各民主党派,同党外的广大群众团结在一起,为宪法的实施而积极努力”。“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党的这种历史地位,“绝不应当使党员在国家生活中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力”,“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一切法律中起模范作用” 。为规范党员干部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使他们自觉遵守宪法,进一步从制度上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刘少奇在建国后参与和制定了24部法律法规。美国作家洛厄尔•迪特默说,他是一个“按部就班的制度主义者” ,“似乎是专门用来写作各种规章和法规的,通过这种方法,他有条不紊地把各种制度灌输给别人”。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钱锦宇博士对建国后刘少奇的这样评价说,“刘少奇的重要性更多的是在于,他在建国初期为建构中国社会的法理型(legal—rational)统治所做的一切努力”。 由此可见,刘少奇不但在廉政制度建立和完善方面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而且还是新中国制度反腐的重要奠基人。
三、刘少奇廉政思想的鲜明特色
刘少奇的廉政思想与实践同其他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廉政主张在很多方面都是一致的,但由于其对党员个人修养、党内监督和民主法律制度的特别关注,他的廉政思想与实践在教育、制度化及惩治方法等方面具有鲜明的特色。
首先,刘少奇重视党员干部的教育,注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产生。腐败的产生,归根到底是人的思想意识出了问题,不能正确地面对各种诱惑,进而违背党纪法规,在政治和经济上为个人谋取私利。因此,不断加强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毛泽东思想上建党特色的重要体现。刘少奇作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对于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教育非常重视,对此倾注了一生的心血。在安源工人运动期间,他创办了中共历史上最早的一所党校,培训工人和学生中的积极分子,希望他们遵守工人俱乐部的制度和纪律,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安源工人运动取得的成果。1939年,他针对旧社会思想意识和习惯对党员思想的影响,提出党员干部要自觉加强对马列主义思想的学习,做马克思列宁的好学生。“真正刻苦修养,忠实做马克思列宁主义创始人的学生的人,他所特别注意的,是要象马克思列宁主义创始人那样,站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去解决无产阶级所领导的革命运动中的各种问题”,不会居功自傲,不会计较自己在党内的地位和声誉 。1941年,他又创办了华中局党校,培养了大批具有较高马列主义理论水平的干部。建国后,刘少奇主管党务工作,他在马列学院《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的讲话中再次强调了马克思主义教育的重要性。他说,我们要运用马列主义,把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命令主义和官僚主义这些东西克服克服掉 。1951年,他又在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的总结报告中再次强调了马克思主义教育的重要性。他说,“不做思想斗争,不宣传马列主义,就不能有真正的自觉的革命斗争”。我们要在以后的工作与实践中,加强对“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的宣传 。刘少奇希望通过对马列主义的宣传,进一步加强马列主义在党员干部中的影响,提高他们的觉悟,加强党员干部与群众的联系,进而自觉地与腐败思想进行坚决的斗争。
其次,刘少奇重视廉政制度的建设,注意长效防腐反腐廉政机制的建立与健全。从安源工人运动开始,刘少奇主持和参与了多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他希望通过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杜绝党内的自由主义倾向,使每一个党员都自觉地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进而构建一个长效的防腐反腐运行机制。1956年,刘少奇在中共八届二中全会上说,“我们国家领导人的生活水平应该接近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要过分悬殊……还要规定一些必要的制度,使我们这个国家发展下去,将来不至于产生一个特权阶层,站在人民头上,脱离人民……国家领导人员的权力应该有一定的限制,什么事情他有多大的权力,什么事情不准做,应该有一种限制。” 1962年,刘少奇在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时,又强调说,“检察院、法院要独立办事,党委不要干涉具体事务……以后下面公检法向上级写报告要直接报,不要党委批准,经过党委批准是错误。” 刘少奇此举虽主要是针对当时公安政法部门随意抓人来说的,但强调党委不得干预法院、检察院的具体工作等对加强法制监督,建立和健全长效的防腐反腐廉政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
最后,刘少奇重视对腐败分子的惩治,注意腐败警示机制的建立。腐败分子之所以敢以身试法,置党纪法规于不顾,除了自信能够避开法律法规的惩处外,惩罚的力度,腐败的成本也是他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防治腐败,必须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腐败的风险和成本。刘少奇向来重视对腐败分子的惩处,早在苏区反腐败的斗争中,他就组织“轻骑队”,依法查办一些腐败分子。建国后,为保持共产党无产阶级革命先锋队的性质,刘少奇又在不同场合表示了要严惩腐败的决心。1956年,刘少奇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中说,“在党领导了国家政权以后,党内贪污腐化、违法乱纪、道德堕落的现象有了某种程度的发展,这种严重现象必须坚决制止”。1962年,他在《关于执政党建设的几个问题》中再次表示要严惩腐败,将那些无可救药的高级干部中的腐败分子清除出党。他说,“要搞几个大头头。……这些人不开除,下边不服。你是高级干部,你可以搞,我们也可以搞”。只有将这样的人开除,才能保证党的纯洁。“留下这批人,党就不纯洁了。这些人是标兵,不处理,别人就处理不下去。”刘少奇强调,腐败、官僚主义等对社会风气、党群关系的危险极大,必须快速、果断地处理。腐败分子“愈多,搞得愈久,愈处理不下去,党内的事情就不好办”。 刘少奇认为,只有加强对腐败分子的惩治,建立起严格的腐败警示机制,才能迅速地打击腐败,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刘少奇的廉政思想和实践是我们党的宝贵财富,对于我们当前的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过程中,我们应通过经常性的教育,不断加强党员的思想修养和党性教育;通过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使我们的党风廉政建设真正走上民主、制度和法制化的轨道;通过实行多种有效的监督,让公共权力在阳光、透明的环境下运行,进而使反腐倡廉真正落到实处,使我们的党永葆先进性本色,使我们的国家长治久安,使我们人民的生活更加幸福美满。
(作者系刘少奇故里管理局局长、刘少奇纪念馆馆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