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把我对宪法修改的意见转给汉斌同志
我随父亲回到北京,组织上落实政策时,我选择了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工作,参与中国法制的重建。因为父亲的思想,尤其是国家法制建设方面的思想,对我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形成有着决定性的意义。我们这一代人对“文革”期间法制的“礼崩乐坏”有着深刻感受,作为一个耳濡目染父亲长期领导法制工作而成长起来的年轻人尤甚。
我们家的院子里有一个大会议室,就是在这里,1980年父亲夜以继日地主持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的许多会议。
岂止是“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的会议在这个会议室召开,从我们记事时就被父母反复告知,这个院子首先是个机关。在我们与父母欢声笑语之时,只要父亲办公室的电话铃声响起,我们总会急匆匆地躲出去。
父亲还主持了1982年宪法的修订工作。父亲为考虑立法问题常常彻夜难眠,我对于宪法修改有些意见想向他反映,但看他这么辛劳,不忍心再和他面谈,只好写了封信给母亲:“妈妈:宪法中一点问题老想和爸爸谈一下,但总看他很疲劳,就写了一下,等爸爸有空时看一下。”
父亲把信转给王汉斌、项淳一、胡绳阅:
“汉斌、淳一同志:这是傅洋的一点意见,请阅后退我,也可给胡绳同志看看。因为他也是个公民、群众,当然这是句笑话。
彭真三月八日
还有我小儿子的一封家信,也附上一阅后退我。”
父亲批示中说我也是个公民、群众,大约是向王汉斌等说明我有关宪法的这些意见的来历,说明这些意见纯属我个人的意见,并非他的授意。也是,我与父亲同住,却要通过写信的方式向他反映对宪法草案的意见,在那时也确实有些无奈,父亲太忙了。我们见面时,我总是尽量选些轻松的话题,尽量让他松一松脑筋。像对宪法这样严肃的问题,只好浓缩写成信,要母亲在父亲不太累的时候给他看。
父亲当时玩命地工作,就是感觉到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太迫切了,而他当时做的这一切对当今都有现实意义。那时,法律远不像现在被人们所熟知。经济合同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审议时要先宣读,请的是当时最好的播音员之一,居然把“标的”念成了“标de”。起草公司法时开座谈会,有人问:首钢叫首钢公司,鞍钢叫钢铁厂,那么公司法管不管鞍钢呢?
每制定一部法律,父亲都会反复调查研究。在制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时,80多岁的父亲去了10多个省市,不知召集了多少个座谈会。父亲在人大常委会谈自己对法律草案的意见时,最爱讲的一句话是“我今天讲的又算又不算”。他的意思是,既然是在人大会议上讲,当然是在他调研基础上的负责任的意见,但那只是个人意见,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发扬民主,最后形成表决意见才能最终算数。
父亲关于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立法、执法原则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他主张,“法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画杠,什么许做,什么不许做,令行禁止,要很明确;而且,法要有稳定性,不是说不能改,立法要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但总不能今天立了法明天就改。因此,它只能是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实践证明正确的政策的法律化、条文化”。我做法律工作30年了,每当想起父亲主持立法工作的这些感受,总觉得自己是永远项其背而不能及万一了。
父亲多次谈到:我只管一万,不管万一。不能事无巨细都管。他复出后担任中央政法委书记也是如此。父亲曾说:我负责协调政法政策,不是批具体案子。那时我只批过××儿子的一件事。我批的是,不能因为是××儿子就放纵,也不能因为是××儿子就重判。那也是政策问题,不是批具体案子。
父亲多次对我说:搞案子一定要重事实、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他不说,你就逼,你逼他就供,他供你就信。这就是“逼、供、信”。历史上搞错案,很多都是这个原因。所以,刑诉法要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所以,刑法还要规定刑讯逼供是犯罪。
在父亲精神的指引下,上世纪80年代初我做了一些立法工作,感受到法律诞生的快乐和立法过程的酸甜苦辣。矿产资源法从制定到通过大约5年时间,这是我在法工委期间,为之工作时间最长并终获通过的一部法律。
1980年年底,经济法室要我和宋大涵(现任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去国务院各部委,了解他们准备或正在起草的法律。那时,我国新时期的全面立法工作刚刚开始。在冬日的寒风中,我们蹬自行车跑遍了京城。在地质部,我们得知矿产资源法正在草拟中。记得当时法工委主任王汉斌、副主任宋汝棼,多次带我们与地质部领导———先是温家宝后是朱训,共同研究矿产资源立法中遇到的问题。
1982年夏,在黑龙江勃利县一个小煤矿,一位工人带我下井,顺井口磕磕绊绊往下走了四五百米,除了头顶上的矿灯,周围一片漆黑。它使我对小矿条件的恶劣和“独眼井”的可怕有了了解。没有通风井的“独眼井”就像充满瓦斯的火药桶。而在云南,一个国营露天放电锰矿的情形令人触目惊心。这是品位之高世界罕见的一个矿,却被挖得满目疮痍。这些调研加深了我们对矿产资源法立法指导思想和需要解决问题的认识。我们一些同志共同研究,为保护珍贵的矿产资源,在我国立法中首次提出了“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等概念。
父亲当时任委员长。就在这部法律草案提请表决的前一天,一位中央负责同志提出不同意见后,父亲与全国人大几位负责同志彻夜研究。在第二天根据会议议程原本将矿产资源法草案付表决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父亲本着对中央高度负责和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高度负责的一致性原则,委婉地说服了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本次会议暂不对这部法律草案付表决。父亲认为,在这样重要的法律制定时,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应当再对法律草案进行慎重研究。
那次会议后,法工委和有关部门又对草案反复研究修改。比较引人注目的是,在其中加写了一章“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1986年3月,矿产资源法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上终于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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