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豫皖苏区法制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法制领域取得巨大成就和宝贵的经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法制发展的进程,对现代的法治建设仍有具有许多启发性的意义。一是坚持将法治建设与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相结合。随着鄂豫皖区苏维埃政权的建立,新社会秩序建立的必要性就愈加突显。鄂豫皖党委、苏维埃政府在领导苏区革命的过程中,尝试将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相结合,来建立新的法制秩序。1930年3月,鄂豫皖边区域在党的领导下统一了鄂豫边、豫东南、皖西三个地区的党组织,这为鄂豫皖苏区建立统一的政权组织提供了领导力量,并于1931年7月前完成了鄂豫皖苏区由下至上的政权组织建设,建立起了鄂豫皖苏区法制机关,为鄂豫皖苏区法制建设提供了组织保障。同时,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规范苏区党组织、苏维埃政府以及社会组织权力,以更好地推动苏区法律的贯彻和执行。并在党的领导下将人民民主贯穿于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各个过程之中,培养群众的法制意识,领导鄂豫皖苏区法制社会建设。如在鄂豫皖苏区革命法庭审判委员成员就是在群众中选举产生。在审决案件时要征求群众的意见,出现判决与群众意见相异时,要将案件移交上级革命法庭处理。在执法的过程中发挥人民的监督作用,鄂豫皖苏区广泛选举产生的各级工农监察委员会的另一种职能就是执法监督,主要是监督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或苏维埃政府是否真正执行苏维埃法令。在《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工农监察委员会条例》中规定:“工农监委会和主席团,得随时吸收积极工农分子,参加工农监委工作。”同时还规定各级工农监察委员会要接受工农群众对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的控告和申诉。二是坚持将法治建设与实事求是和开拓创新相结合。法制建设要坚持实事求和开拓创新是就是要实现实然性和应然性、理想性和现实性、普遍性和特殊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这贯穿于鄂豫皖苏区立法和执法过程中。鄂豫皖苏区法律的制定源于鄂豫皖苏区自身革命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共同要求。而法律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就决定了党的各项政策能否落实,政权能否巩固。这就需要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开拓创新。如1930年4月召开的六安第六区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参照《鄂豫边革命委员会土地政纲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结合皖西的实际,制定了《六安六区土地政纲实施细则》,这些具体的调整为法律在执行上取得良好效果奠定了基础。鄂豫皖苏区土地法令的执行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苏区的农业生产。1931年10月,鄂豫皖中央分局给中央的报告中说:“鄂豫皖区因分了田和群众努力生产,获得了大大的丰收”,这使得中共领导的革命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为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迅速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这些成果的取得正是鄂豫皖苏区坚持实事求是和开拓创新的结果。三是坚持将法治建设与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相合。1931年7月,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凡一切经济建设事业,国民党所办不到的,苏维埃政府都一一兴办起来,使中国经济无限地发展兴盛,工农群众个个享最大的幸福。”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鄂豫皖苏区的法制建设就要坚持推进经济建设与改善民生相结合。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生产资料全民所有,规范经济社会的运行,推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民生改善。如1931年10月,鄂豫皖苏维埃政府颁布了《关于商业累进税之规定》,这些规定在苏区得到普遍贯彻和实行,为苏区政府开展各项社会事业建设提供了财政保障。此外,鄂豫皖苏区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民生建设的法律,如《红色战士伤亡抚恤条例》《文化教育政策》《优待医生暂行条例》等等,这些法律为民生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来看,法制建设服务于经济建设和改善民生是由当时苏区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的发展和民生的改善有利于推进法制建设,从而达到了推动苏区革命形势波浪式前进与苏维埃政权不断巩固的双重效果,这不仅实现了当时法制建设的目的,而且也为法制建设拓展了新空间,因为经济基础的发展必然带来上层建筑的稳固和延伸,法制建设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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