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登记机关为:“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为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由它发给双方当事人结婚证书。”
此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还规定了办理离婚的条件和机关、离婚后财产的处理和子女的抚养,军人离婚的相关规定。
史学家说,中央苏区时期的婚姻立法,是我国新民主主义时期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创新。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运用法律武器,发动群众,对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实行彻底全面的改革,开创了我国婚姻制度改革的新纪元,是我国婚姻制度改革的里程碑。它与剥削阶级的婚姻立法针锋相对,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就拿婚姻制度一件来说,苏维埃区域和国民党区域也是两个绝对相反的世界。”
注:
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于1934年1月21日至2月1日在瑞金沙洲坝中央大礼堂召开。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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