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我是1924年在天津成立共青团的第一批团员。1925年3月天津市党委决定我转党,成为中共正式党员。
人总是要死的。对于我死后的处理,恳切要求党中央批准我以下的要求:
1、 遗体解剖后火化。
2、 骨灰不保留,撒掉,这是在1956年决定实行火葬后,我和周恩来同志约定的。
3、 不搞遗体告别。
4、 不开追悼会。
5、 公布我的这些要求,作为我已逝世的消息。因为我认为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所做的工作和职务也都是党和人民决定的。
以上是1978.7.1写的,此次重抄再增加以下两点:
1、 我所住的房舍,原同周恩来共住的,是全民所有,应交公使用,万勿搞什么故居和纪念等。这是我和周恩来同志生前就反对的。
2、 对周恩来同志的亲属,侄儿女辈,要求党组织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和同志们,勿因周恩来同志的关系,或对周恩来同志的感情出发,而不去依据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给予照顾安排。这是周恩来同志生前一贯执行的。我也坚决支持的。此点对端正党风,是非常必要的。我无任何亲戚,唯一的一个远房侄子,他很本分,从未以我的关系提任何要求和照顾。以上两点,请一并予以公布。
邓颖超
1982.6.17重写
知道邓大姐写遗嘱后,我心情十分难受,曾劝她说:“您写那么早干什么?现在还不到时候。”她说:“等我不能写的时候已经晚了,趁我现在身体好,头脑还清楚,还能动笔的时候写出来好。这是为组织上好办。我活着的时候,有时有些事你替我背,我死了不能再让你为我背。”自从写完遗嘱,邓大姐就好像了却一桩心事,可她还总时不时嘱咐我:“我死后,把我给党中央的信公布了。只是让大家知道我已不在了,就可以啦。”
1982年,邓大姐的身体一直不太好,因此在立下了第一份可供公布的遗嘱之后,她又写下一封交办自己身后具体事宜的字条,把如何处理她的遗物等事都委托给中央办公厅副主任杨德中、中央文献研究室主任李琦、保健医生张佐良、警卫秘书高振普、周总理的侄子周秉德和我六个人。对于这份有关身后事宜的具体嘱托,我们把它称为邓大姐的第二份遗嘱。这份“遗嘱”没有很正式的行文,全文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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