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库的建立
笔者曾在《材料工作通讯》1952年第5期上看到一份史料,是1931年4月瞿秋白起草的《文件处置办法》。这份史料,是迄今为止发现的中共中央最早对文件档案而提出的处置意见。《办法》把中央文件分为四大类:最高机关决议及指示(以及材料);对外的宣言、告民众书等;政治局记录及常委重要问题记录(政治及组织问题记录);中央议决案及通告、宣传大纲(党员个人致中央的重要政治信件)。在战争年代,这些机密档案应该如何保存?该《办法》提出,最理想的保存方式是中央秘书处对各种文件应留存两份,“一份存阅(备调阅,即归还),一份入库,备交将来(我们天下)之党史委员会。”不久,根据《办法》中提到的入库做法,中共中央决定,专门设立保存中央档案的中央文库。
建党初期,中共中央各部委的积存文件都是由各部门自行保存、处理的。1923年6月,在中共三大会议上,陈独秀建议在党内建立秘书制,其目的之一就是要加强对文件档案的管理。1926年6月颁布的《组织问题决议案》明确指出:“应增设中央秘书处,以总揽中央各种技术工作。”其中,秘书处内设的文书科文件保管处,就专事负责文件档案保管工作。这样,各部委的档案便可以实行大集中了,凡是需要留存的,都可以交到文件保管处保存。
1927年,蒋介石发动“四一二”政变,大肆逮捕共产党员。环境极其恶劣,中共中央机关决定从武汉迁往上海,秘书处也随同回沪。文书科科长张唯一奉命负责文件保管处的工作,他物色了两位政治可靠的同志于达和张小妹(张晓梅)担任工作人员。当时他们的主要任务,一是集中管理中共中央及中央领导人在工作中形成、留存的文件资料;二是接收中共中央下发的文件和各地上报的文件;三是接收中央各部委移交的文件。他们冒着生命危险,接收和收集了4万多件档案。1927年10月,秘书处专门制订了一条规定:中央下发的文件和各地上报的文件,均实行“三套制”,一式三份:一份送共产国际代存,一份送文件保管处保存,一份由文件阅览处呈请中央领导人批办。在《中共中央对秘密工作给中央各部委同志信》中,甚至还作出这样的规定:由于环境恶劣,各机关不宜保存文件,凡是不需要的文件,必须随时送至保管处保存。应该说,从那时起,文件保管处已经承担了档案库的责任。
1930年9月,中央决定精简机构层次,科以下的“处”一律取消。但文件保管处由于有20余箱中共中央重要的文件档案需要长期安全保存,这个机构必须保留。于是党指示张唯一:找一处安全、合适的房屋,建立秘密档案库。这便是被称为红色档案库的中央文库。
中央文库阶段的数次秘密转移
作为中共中央档案库,选址时首先要考虑的当然是安全因素。因此,组织上提出:库址一定要达到独立居住、独立活动的要求;为防不测,只派一名领导干部与文库负责人进行单线联系,其他领导成员不得过问文库的工作;文库工作人员也不能参加支部大会和集会游行,要尽量减少与外界的接触,以免暴露身份。在白色恐怖下,文库地址当然不可能固定,每遇险情或更换负责人,都必须立即搬迁。在上海那几年,中央文库仅在市内就秘密转移过数次。
文库最初设在戈登路(今江宁路)1141号。这里曾是中央秘书处办公地,也是文件阅览场所,邻里环境比较安全。但不久,一位熟知这里的人被捕叛变,文库不得不连夜转移。当时,张唯一雇用了两辆黄包车,将20余箱文件分若干次运往法租界恺自迩路(今金陵中路)的一幢独立小楼里。这里是他的家,文件这才得以脱离险情。
1931年初,中央分管文库工作的周恩来前来视察。他发现许多文件被一包一捆地堆放着,尚未进行整理,当即指示张唯一,可以去找瞿秋白,请他写一个文件处理办法。不久,中国共产党第一个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文件处置办法》出台,周恩来专门作了批示:“试办一下,看是否便当。”
蒋介石发动“四一二”改变后,革命转入低潮,国民党反动派在上海四处搜捕共产党人,局势十分危险。中央决定撤往苏区,暂时将文库移交给中共上海临时中央局代管。1932年6月,党指派陈为人和妻子韩慧英前来接替张唯一,负责中央文库的工作。
陈为人接受任务后,马上将全部档案秘密搬至位于小沙渡路(今西康路)的家中。这是一栋独门三层小楼。陈为人在第三层的小阁楼里钉制了一堵木板墙,将档案存放在两墙中间保存。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秘密工作条例》的要求,在白区开展工作要以“家庭化”形式出现,工作人员必须有一定的职业,以便扮演各种社会角色作为掩护。此后,陈为人摇身一变成了木器行老板,韩慧英是小学教师,交通员李沫英则是家中的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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