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阶级的出现,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监狱具有鲜明的阶级性。1931年11月,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在瑞金叶坪隆重召开,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同时作为九部一局中一部的司法人民委员部也成立了。此后,在司法人民委员会裁判部下设有中国共产党最早的监狱-----劳动感化院。
一
1932年8月10日,司法人民委员部发布司字第二号《关于实施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问题》的命令。命令规定:“劳动感化院是裁判部下属机关,其任务是看守、教育,感化违犯苏维埃法令的一切犯人,使犯人在刑满后不再违犯苏维埃法令。”
同时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对劳动感化院的设立条件、隶属关系、任务和内部机构设置等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同年8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劳动感化院在瑞金壬田镇凤岗村腊梨屋下钟唐裔公祠成立。内设总务、劳动管理、文化等科。分为反革命犯、重刑犯、普通轻刑犯3个关押点,最高时共关押罪犯500多名。
随后,分别在兴国、宁都、长汀、于都四县先后设立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感化院。
图1:第一感化院---瑞金壬田镇凤岗村腊梨屋下钟唐裔公祠
1933年5月30日,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在《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对于劳动感化院的工作,特别要注意生产与感化。生产和发行方面,与国民经济部共同组织劳动感化院企业管理委员会,来管理和监督生产与发行的事宜,有计划的生产和发行。应将工场与犯人居住的地方分开,以便于管理和教育。感化方面,充实文化工作人员,要有计划地来教育犯人,经常的上识字课、政治课等。将俱乐部、列宁室、图书馆健全起来,利用犯人工作以外时间,经过这些文化机关来感化他们。感化犯人的工作,是劳动感化院的主要部分,应当要特别注意”。
这种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强调对犯人实施感化改造,是当时苏维埃监狱的一个显著特点。毛泽东曾说:“苏维埃的监狱对于死刑以外的罪犯采取感化主义,即是用共产主义精神与劳动纪律教育犯人,改变人的本质,废除了司法范围内的一切野蛮封建遗迹。”
据1932年10月24日《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来工作》中总结:“全苏各级裁判部7、8、9三个月所判决的犯人列举如下:一枪决###人;二、苦工的399人;三、监禁的349人;四、罚款的141人”。由此可以看出,自设立感化院仅仅三个月时间,被判监禁的就有349人。其执法力度是很严厉的,效率也是很高的。
图2:兴国坝子乡主席给兴国县苏的信与第三感化院出具的收条
图2是笔者收藏到的兴国坝子乡主席曾宪汉给兴国县苏关于收到中央第三感化院派人送来豆子的信函与中央第三感化院出具的收到坝子乡交来豆子的收条。本文不对其作分析与阐述,留给爱好红色收藏的同仁们作判断。感兴趣的同仁们仔细地去分析一下,还是有点意思的。
二
说到劳动感化院,必须提及梁伯台、何叔衡、董必武三个人。他们是苏维埃政权法制建设的开拓者与践行者。称之为“苏区的三大法官”。
梁柏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苏区劳动感化制度的创始人,一直担任司法部副部长和部长。他是中共第一代留俄生,长期在苏联远东地区从事华工工作,学习在研究过苏联法律,但任过苏联伯力省法院的审判员,有司法工作实践经验。1931年回国后,参加了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在“一苏大会”上被推选为大会主席团宪法起草委员会成员。
1932年2月1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召开第七次常委会,梁柏台提议创办劳动感化院,得到与会者的一致赞同。
在苏区工作的四年时间,梁伯台参与起草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大纲》、《苏维埃政府组织法》、《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共和国司法程序》、《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等重要的法律。
1934年10月中央红军主力长征后,梁伯台任中共中央分局成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办事处副主任。1935年3月在江西省大余县突围通过国民党军队的封锁线时负伤被俘,后被杀害,年仅36岁。
图3:位于梁柏台家乡浙江新昌县新林乡查林村东南来龙山麓的梁柏台烈士纪念碑亭(1991年建,图片来自网络)
何叔衡,一大代表,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1931年11月至1933年冬,何叔衡历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临时中央政府工农检察人民委员、内务人民委员部代部长、临时最高法庭主席等职。毛泽东曾经评价他说:“叔翁为事,可当大局”。
1933年冬因被指责为“右倾机会主义”,“政治上动摇”,“在肃反运动中没有起积极作用”,于1933年冬被错误撤销全部领导职务。
在他主政期间,中央苏区建立了由突击队、轻骑队、工农通信员及群众法庭四部分构成的群众性监察组织,配合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打击各种官僚主义和贪污浪费行为。
当今,留给参观者最有印象的,是他主政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时设计的“控告箱”。箱盖上书:“各位工农群众们,一切什么事情都可以来这里控告。所写的控告意见书,必须要盖好私章才能作效力,没有盖私章的概作废纸,而且要用信套封好,并且要注明送某机关工农检察部控告局长收。”箱子的右侧面写着:“苏维埃政府机关和经济机关,有违反苏维埃政纲、政策及目前任务,离开工农利益发生贪污、浪费、官僚腐化和消极怠工现象,苏维埃的公民无论任何人都有权向控告局控告!”箱子的左侧写道:“控告人向控告局投递控告书,必须署本人的真实姓名而且要写明控告人的住址,同时要将被告人的事实叙述清楚。无名的控告书一概不作处理,倘发现挟嫌造谣诬控等,一经查出即送法庭爱苏维埃法律的严厉制裁。”
1934年10月,中央红军主力长征后,何叔衡奉命留在中央苏区。1935年2月24日,同瞿秋白、邓子恢等从江西转移福建在长汀县水口小迳村突围战斗中壮烈牺牲,时年59岁 。
图4:何叔衡牺牲处-------福建长汀县水口小迳村
图5:新近落成的“何叔衡纪念馆”----福建长汀县水口小迳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