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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是我国打破闭关锁国、实行对外开放的产物。它要同国际社会打交道,必须有一套适应其发展而经国家审批的法规,以便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早在1979年8月,国务院就委托广东起草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79年12月27日,广东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这一条例。以后,国务院又责成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组织研究论证。1980年8月21日,时任国家进出口委员会副主任的江泽民受国务院的委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就经济特区设置的相关问题作了几点说明。这几点说明,为会议审议提供了重要依据。同年8月26日,叶剑英委员长主持召开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的厦门设置经济特区,并通过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至此,中国经济特区正式诞生,并有了法律保障。《条例》集中地反映了特区在经济上对外开放的程度和发展经济的特殊办法,它一方面赋予经济特区更大的自主权,特区经济体制要“跳出现行的体制之外”;另一方面对到特区投资的外商,给予优惠的政策。主要为:一、在维护中国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鼓励外商在特区投资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并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二、在外商用地、进口生产设备和其他生产资料、税收、合法利润、产品销售等方面给予特殊的优惠,并简化手续,方便外商出入境;三、在注册经营、劳动管理、组织管理等方面,实行一套有别于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而适应特区的性质和要求的管理体制。148
与此同时,有关方面还制定了海关法、投资法、土地管理法、治安保护法等一系列单行法规。经济特区对投资外商在经营管理、税收、土地使用、产品销售、外汇管理等方面给予优惠的待遇。并成立经济法庭、法律顾问处和经济仲裁办事处。这些都使特区的立法和司法工作进一步完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划定特区范围,制定特区发展规划,是筹办经济特区的一项重要工作。广东省特区筹备组于1979年请国内100多名专家学者,用几个月的时间进行实地调查和分析比较,提出了三个特区范围面积的设想。深圳市规划确定深圳特区的总面积327.5平方公里,分东、中、西三大片,共18个功能区,拟综合发展工业、旅游业、房地产业、商业和其他各项事业。149珠海经济特区面积为6.81平方公里,分东、中、西三个部分6个小功能区 。其发展方向是:以工业为重点,带动商业、旅游、住宅,适当发展一些鲜花、高档蔬菜、畜牧业、奶牛等农业项目,逐步建成一个经济综合发展的经济特区。汕头经济特区面积为1.6平方公里,仅是一个出口加工区的规模。
习仲勋高度重视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建设,经常听取三个特区负责人的工作汇报。据珠海市委第一任书记吴健民回忆:
因为珠海市建设方针这一件事,我和习仲勋有了多次接触。我也向他重复说了自己对建市方针的个人体会。首先,习仲勋同志提醒我们注意抓紧农、渔业是正确的。因为珠海靠在海边,“靠海吃海”,而且港澳有许多流动渔民也经常停靠在珠海。如果我们对渔业放松,会导致动荡。农业也是我们基础,不是不注重农业,而是如何把这个方针摆正。我们并不是抓工业就放松农业,而是通过抓工业来促进农业发展。一次,在向习仲勋的综合工作汇报中,我以农渔村办工业,并与引进加工业结合为例,讲述了以进养出,以工促农、促渔的关系。珠海在发展小额贸易后,引进了许多工业项目,农村、渔村都办工业,农、渔民除了参加生产劳动外,家家户户都有人参加工业劳动。这样,除了农业收入外,群众还能拿到工贴。农村的经济结构因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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