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还有什么为自己辩护的?”
江腾蛟表示“低头认罪”,未为自己辩护。
接着辩护律师王舜华作辩护发言。他说:“我们认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江腾蛟积极参与谋害毛泽东主席和策划南逃广州的阴谋活动,这一犯罪事实是清楚的,我们没有异议。
我们在研究了全案有关证据的基础上,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一个集团,是共同犯罪,在这个集团中,林彪、江青是为首分子,他们对这个集团的罪行应负主要责任。对于被告人江腾蛟,应当考虑到他在这个犯罪集团中所起的作用和参与犯罪的程度,来确定他应负的刑事责任。从法庭调查的犯罪事实可以明白地看出,被告人江腾蛟积极参与谋害毛泽东主席和策划南逃广州的阴谋活动,不过他的这一严重罪行的确是在林彪的指挥下进行的,是在林立果的直接指使下进行的,他是这一反革命活动的忠实执行者和积极参与者,他与首犯林彪、与主犯林立果还是有一定区别的。请法庭在量刑时对江腾蛟的具体犯罪情节予以考虑。 第二,起诉书第35条指控被告人江腾蛟于1966年10月9日凌晨,搜查了上海文艺界人士赵丹、郑君里、童芷苓、陈鲤庭和顾而已的家,将查抄的东西分两次送北京叶群住处。这一罪行已由各种证据所证实。我们要提出的是:这一罪行是江青勾结叶群共同策划的。叶群让吴法宪把江腾蛟找来北京,由叶群亲自布置任务,而由江腾蛟具体执行。至于江青与叶群如何勾结、如何策划等情况,根据法庭查证的情况,江腾蛟事先并不知道,所搜查到的材料,江腾蛟送到北京后,对这批材料如何处理,他也不知道。对于这一点,我们也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第三,从查阅本案有关资料和法庭调查中可以证实,被告人江腾蛟交待罪行较早。林彪一伙于1971年9月13日凌晨叛国外逃。第二天,即9月14日,当领导上找江腾蛟谈话时他便主动交待了自己的不少罪行,写了《谋害毛主席阴谋事件的经过》的书面材料。我们提请法庭注意,这是江腾蛟在不知道林彪等已外逃摔死在蒙古温都尔汗的情况下所作的交待。当时,他交待了自己的罪行,也主动揭发了林彪、叶群、林立果、周宇驰、于新野等人的罪行,这对查清本案的案情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紧接着,他又对1971年3月31日林立果在上海召集的所谓‘三国四方’秘密会议的情况,作了交待。江腾蛟交待的罪行,基本上是属实的。对于江腾蛟较早的交待自己的罪行,这一点我们提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江腾蛟在审理过程中是有悔罪的表现的。
他在1971年9月14日的交待中曾表示他的罪行是‘万恶不赦’的,并表示‘按党纪国法应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他承认是‘罪有应得’。最近在我们与他谈话时,他向我们表示,他对起诉书的指控只有两句话:‘一是罪有应得,应当受到人民的审判和惩罚;一是起诉书是实事求是的。’他还说:‘在事实面前我低头认罪,认罪服法。’他在法庭上也有悔罪的表现。 我们还要提出:由于江腾蛟个人野心的恶性发展,1965年以后投靠了林彪,沦为林彪的死党,犯下了严重的罪行。但当我们会见他时,他悔恨自己的罪行,他说:‘我犯了罪,只有继续改造才是唯一的出路。’他希望给他一个赎罪的机会。我们作为他的辩护律师,有责任把他的要求向法庭提出,请法庭予以考虑。”
最后他总结说:“被告人江腾蛟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中,他的罪责是清楚的。我们提出以上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
辩护人发言后,公诉人检察员沈家良就江腾蛟在林彪反革命集团犯罪活动中的地位,身份和主要罪行进行发言。他说:“江腾蛟在林彪反革命集团活动中的地位和身份不是一般成员,是主要成员。大量事实充分证明,江腾蛟确确实实是林彪反革命集团活动的组织领导者,是起主要作用的。”此外,对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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