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第44条指控你销毁了与林彪、叶群等来往的信件、材料等罪证,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律师问。
对此,吴法宪扼要陈述说:“‘九一三后’,我很害怕,便把与林彪一起照的照片都烧了,叶群写给我的诗也烧了,为了掩盖罪行,主要是烧的照片。”对吴法宪的罪行的指控,这是最后一个问题,他作了回答后,又对自己的问题加以概括说:“总起来,我的罪行:第一,参与了组织林彪反革命集团,为林彪提供了骨干,把王飞、胡萍等介绍给了林彪;第二,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诬陷广大干部和群众;第三,破坏了空军的建设。我的罪恶大,我天天想到自己的罪恶,我看了《刑法》第90条、第98条、第100条、第23条,我都触犯了。特别法庭按照我的罪行怎么判我都接受,我认罪服法。”谈到这里,他停住了,欲言又止。
“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吗?”律师问。
“我16岁参加革命,没有一天离开过解放军,最后堕落成为林彪反革命集团的主犯,这是由于我的个人野心所造成的。罪行犯了,没有办法,按照我的罪行,判我什么刑都没有问题,我要求给我一条生路、出路,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赎一下我的罪行,重新做人,再也不敢犯罪了。如果再犯,法院可以抓起来枪毙我。”
律师看到吴法宪已经没有什么再说的了,便对吴法宪说:“你要相信特别法庭会实事求是,你对自己的问题也要实事求是。今天就谈到这里吧!”随后律师招呼监管人员将吴法宪带回监房。
一件重大的任务完成了,二位律师感到一阵轻松,看看手表,谈了一个多钟头,摸摸口袋,里面的通行证保存完好,于是他们告别了羁押吴法宪的灰色砖砌楼,稳步走出警卫森严的监狱区的铁门。
张思之、苏惠渔律师会见李作鹏
特别法庭于1980年11月10日向李作鹏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告知可以委托辩护人,李作鹏表示不委托律师,后经法庭工作人员对律师制度以及有关法律规定作了说明和解释,李作鹏经过一番考虑,于14日上午提出“请求委托律师为我辩护”。当天晚上,决定选派张思之、苏惠渔律师接受委托,并向二位律师通报了李作鹏的状况和特点。其时离开庭时间已经很近,律师于11月16日上午去北京复兴医院会见李作鹏,他因心脏病严重,由秦城监狱转押在医院边治疗边候审。会见手续办得特别快,“两案办”一个电话通知就全部解决了。会见开始,律师说明来意,作了自我介绍,重点阐明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辩护制度以及辩护律师职责的规定。李作鹏的态度既认真又平淡。双方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办妥委托手续。至此,张思之、苏惠渔两位律师从法律上正式成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之一——李作鹏在受审中的辩护律师。律师接着听取李作鹏对起诉书指控的罪状的意见。事实上,起诉书中指控的内容,对李作鹏来说应当并不陌生,早在预审过程中,针对这些内容早就对他进行过反复的、详细的讯问,因此,提及对起诉书的意见,他稍加思索就滔滔不绝地讲述起来。由此推知他对于律师的工作愿意配合,但给人的感觉也并不是那么迫切或寄予期望,他说:“本来我不想找律师辩护。”但接着又表示:“我是搞军事工作的,对法律没有什么研究。对于你们来,我表示欢迎。我的罪行、错误不要求你们辩护,是我的,我承担;只要有真凭实据,我不抵赖。我的肩膀还是硬的,扛得起!”可是,他又说:“因为事情比较复杂,有些问题法院有法院的看法,我有我的看法,看法不一样没有关系。判我的罪,我没有意见。怎么判我,我都接受。有的问题,我只是保留看法。我要求把我的档案保存下来,保留三百年到五百年,留待史学家去研究,作出结论。”看来他对法庭会怎样判决也已有了一定的揣测。
当问李作鹏对辩护律师有什么要求时,他若有所思地说:“请你们来,我只有三点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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