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2月19日上午,第一审判庭对姚文元第四次开庭。
出庭审判人员:庭长江华、副庭长兼第一审判庭审判长曾汉周和审判员17人。
出庭检察人员:副厅长喻屏和检察员2人。
出庭辩护人:律师韩学章、张中。
审判长曾汉周主持审判活动。他宣布第一审判庭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文元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检察员钟澍钦发言。他着重讲了以下几点:
1. 被告人姚文元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反革命舆论炮制者。他控制指挥舆论工具,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妄图篡夺党和国家领导权;他制造舆论,给广大干部和群众横加罪名,进行镇压;他利用舆论工具,煽动破坏,制造混乱,搞乱中夺权。他指使授意撰写和他亲自修改审定的大量文章、报道,把革命老干部诬陷为“资产阶级民主派”、“还在走的走资派”、“老走资派”、“复辟狂”、“坏人”、“暴徒”、“反革命分子”等。他的反动文章,对这个反革命集团的帮派分子是反革命动员令,煽动他们对广大革命干部和群众施行迫害、镇压,指挥他们进行反革命篡权和各种破坏活动。所以,早在1966年,这个反革命集团的头子江青就看准姚文元是一条“棍子”。1966年6月2日,姚文元的日记记述了江青的一句话,说要用他这条“棍子”“参战十年”。我们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党政军的一些领导干部,一些革命群众,在林彪、“四人帮”为害十年中被打下去,姚文元这条“棍子”起了重要作用。他是一个用反革命舆论杀人的凶手。
2. 被告人姚文元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的同时,伙同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密谋策划,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犯罪活动,是姚文元提出“已有庐山会议气息”,定性诬陷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人周恩来、邓小平、叶剑英、李先念等阴谋篡权;是姚文元诬陷邓小平是“天安门广场反革命政治事件总后台”,公开登报,煽动迫害。姚文元伙同张春桥,诬陷迫害前上海市委第一书记陈丕显、市长曹荻秋等领导干部。1976年春,他把南京、北京等地群众悼念周恩来总理,反对“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革命行动,诽谤为“反革命逆流”,“是没落垂死势力的挣扎和疯狂反扑的一种表现”,“有一个地下资产阶级司令部”。诬陷革命群众是“反革命分子”。指使鲁瑛派人搜集材料,编写《情况汇编》特刊,施行诬陷迫害。并在他的日记中写道“要枪毙一批反革命分子”。姚文元还伙同张春桥,在1967年5月7日,支持原山东省革命委员会主任王效禹,制造济南武斗事件,镇压群众,造成重大恶果。
上述所有大量的事实证实,姚文元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积极参与者,是这个集团的主犯,是这个集团的“喉舌”。
3. 被告人姚文元在事实面前,拒不认罪。他把他的反革命罪行,无理辩解为错误和严重错误,抵赖狡辩,推卸罪责。
根据我国《刑法》第92条、第98条、第102条的规定,建议特别法庭对姚文元的反革命罪行,依法予以惩办。
接着,由被告人姚文元进行辩护。他在法庭上将他早就准备好的辩护稿,一层层展开,读道:
“(1)我和林彪挂不到一起,同林彪的反革命罪行更挂不到一起。(2)关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通过陈伯达、姚文元控制舆论工具这个控告,这在林彪这一部分是完全不符事实,在江青这一部分,我认为在主要的方面也是和事实不符合的。(3)起诉书指控张春桥和我诬蔑上海市委、污蔑陈丕显同志,希望法庭根据证据,说清楚张春桥要负什么责任,我要负什么责任。(4)起诉书指控王洪文去长沙那一次我有参加污蔑迫害周恩来总理之罪,这同事实不符。(5)到湖南去这一次,究竟是谁定的调子,到底去之前,我知道不知道,我请法庭根据事实加以判断,根据法律加以衡量。(6)起诉书指控我在天安门广场事件中,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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