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心存顾虑,对应当提出辩护的论点没有提出或不敢径直提出。例如,起诉书指控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密谋策划,由王洪文到长沙,向毛泽东主席诬告周恩来、邓小平搞篡权活动,阻挠邓小平出任第一副总理。对此,律师曾进行了研究,认为王、张、江、姚分别是党的政治局常委或委员,他们商议问题,向党的最高领导人陈述意见,尽管内容是对周恩来、邓小平的诬陷,但在做法上还是符合党的组织原则的,因而不应认为是罪行。尽管有这样的认识,可是律师在为姚文元辩护时却没有提出。又如,律师认识到指控姚文元参与上海叛乱问题没有足以认定的证据,应作无罪辩护,但又考虑到这样一辩就推倒了姚文元的一大罪状,事关重大,犹豫不决,不敢直接提出;后来中央政法部门领导同志指出,只要有证据就可以辩,才使律师的思想有所解放,作了无罪辩护。因而当时就有人指出,律师还有顾虑。
2. 怕出问题。当时对律师小组的活动作了种种规定,律师处处只能依照规定行事;并且要求律师的辩护“须有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这样,律师的活动和独立发挥作用,就不能不受到限制。所以律师只是根据案卷的材料找出为被告人辩护的论点,而没有另外再找有利于被告人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在法庭调查时律师发言也不多,只在非常必要时才向被告人发问。至于传唤新的证人到庭,则自始至终没有一次提出这样的要求。因而虽然研究了如何活跃法庭的问题,但律师在法庭上还是不活跃。对此,事后座谈时检察人员就有这样的评价:律师思想不开放,作用发挥得还不够。
3. 工作做得不够主动,一半被告人没有律师辩护。审理这样的重大案件,被告人原则上以有律师为好。原因是:本案有公诉人支持公诉,从法理上讲被告人也应有辩护人;再者各共犯之间有重大的利害关系,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在诉讼中显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以有辩护人为宜。一半被告人之所以没有律师辩护,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工作上看,主要是思想认识不够以致工作做得不够主动的关系。本案被告人过去虽曾身居高位,却没有法律知识,不懂得律师的作用与职责,他们生怕请律师辩护,会被认为态度不好,受到重罚。所以应在这方面多做工作,做好工作,使他们对请律师辩护有一个正确认识,争取做到他们委托律师辩护或者法庭为他们指定律师辩护。如果绝大部分被告人都有律师辩护,这对于加强法制,进行法制宣传都有好处。没有做到这一点,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
律师工作出现上述问题,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现在指出这些缺陷,意在使人们了解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时的实际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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