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聆听一位大学教授讲法制课,其言论出格让人们瞠目结舌。他似乎对我国的法律都不满意,这也缺陷那也不足,在课堂上漫无边际地侮辱,揪着个别法律的“小辫子”横加指责,声称他自己的“主张”才能全面的科学的。
作为法制文化的传授者,大学老师首先需要尊重和敬畏法律,如果带着很大的情绪去讲法律,对听众还有多少说服力,自己都不相信还怎么让人家相信呢?法律再有缺陷,有总比没有好,何况任何法律都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作为法律研究者和教育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不足或者通过学术研究会议提出建议等等,促进法律的健全完善,但不应在课堂上无端地发泄。
有些老师嘴上没有把门儿的,缺乏政治敏锐性,在课堂上胡言乱语,确实让人们不敢恭维,他们传的什么惑,解的什么道?任何东西不可能十全十美,也不可能人人都满意,法律也是一样,不管是哪个国家哪些人群都是这样。
这就需要我们求同存异相互包容,促进法律和社会的进步。作为法律文化的传播者,法学教师在课堂上最大的任务就是用通俗的语言把法律告诉大家,让人们知道遵纪守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如果一味地否定和把玩法律,那样的传播还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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