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从7月1日起调整全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提高幅度达10%左右,且城乡统一标准执行。
据南京市民政局介绍,该市自1996年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以来,各类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随着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等增长比例相应调整,并从2010年起逐渐缩小城乡差距,经过三年的提标于2012年实现城乡统一的抚恤补助标准。此次调整对象包括全市在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属”,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平均上调比例为10%左右。
调整后在乡残疾军人补助最高因战一级为每月5030元,最低因公十级为每月780元;抗战、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补助金分别为每月2000元、1800元和1480元;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属”抚恤金分别为每月2480元、2230元、1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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