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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1957年7月2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
2015-07-12 19:52:57
来源:人民日报 1957.07.03第2版
作者:董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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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代表:

  最近发表的毛泽东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演,是一个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丰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光辉文献。它确切地反映了我国当前的政治生活中一系列根本性的问题,并且清楚地指出了我国六亿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中如何加强国家各项工作的基本方向。我们国家机关正在根据这一伟大指示的精神来检查和改进我们的工作。

  现在我向大会作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今春我曾把一九五六年的工作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过报告,这个报告已作为大会文件发给各位代表,我不再重复。这里我着重把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五七年一月至五月的工作和当前全国审判工作方面的情况向大会报告。

  (一)

  最高人民法院从今年一月至五月底,共受理上诉、复核等案件三百三十四件,其中刑事案件三百一十七件(反革命案件一百零六件,普通刑事案件二百一十一件),民事案件十七件。这期间共结案三百二十三件,其中刑事案件三百零六件,民事案件十七件。从本院受理案件的情况来看,今年一月至五月比去年同时期稍有增加,但反革命案件则已显著减少。

  就全国情况来说,一九五六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的总数比一九五五年下降约三分之一,其中显著下降的是刑事案件,反革命案件下降达百分之四十以上。一九五七年第一季度比一九五六年第一季度,民事案件略有上升,而刑事案件仍有下降。这说明,在社会的大变动中,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案件的情况,已有显著的变化。犯罪的现象,在我们国家里,所以表现了减少的趋势,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国家胜利地实现了生产资料私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建设获得巨大的发展,使我国的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民群众生活日益改善和政治觉悟日益增强;同时,这也是历年来对反革命和其他犯罪作斗争取得重大成就的结果。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除处理刑事、民事案件外,还受理大量的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就最高人民法院来说,从今年一月至五月底,即受理了来信申诉六千零六十六件,来访申诉一千二百八十四人次。一九五七年头五个月的申诉比去年一年的还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极为繁重的工作。申诉所以这样多,主要原因还不是由于法院办案质量不高,而是由于申诉与上诉不同,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案件,既没有时间上的限制,也没有审级上的限制。从本院今年办结的部分申诉来看,原判正确、申诉没有理由的占绝大多数;原判不恰当、申诉有理由的,只是很少数。申诉中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申诉人对合理的判决,再三再四地缠讼不休,这不仅与判决的要求稳定性不合,而且妨碍生产。所以目前申诉虽多,不能说这是完全正常的现象。现在有些人对申诉不加分析,认为所有申诉都是合理的,指责法院办案“一团糟”,这是根本不合事实的;至于那种利用申诉制造是非,甚至不惜为真正的反革命分子“申冤”的人,当然是别有用意的。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诉是重视的,认真处理申诉,是对各级法院实行审判监督的一个重要方法。对于申诉的处理,必须遵照“有错必纠”的原则,既要严肃处理申诉人的合理申诉,同时也须照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切正确的判决和裁定的稳定性,制止那种无理取闹的行为。

  (二)

  刑事案件的下降,标志着我国犯罪现象的减少,特别是标志着我国国内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反革命势力已经基本上肃清。但是,决不能由此得出结论,反革命残余和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很快就会完全趋于消灭。如果有这样想法,那是很危险的。同一切犯罪现象作斗争,继续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仍是我们人民法院的头等重要任务。

  目前关于反革命分子的情况,正如毛泽东主席指出的:“还有反革命,但是不多了”。我们知道,革命和反革命的斗争仍将相当长期存在。一方面,帝国主义和蒋介石集团目前仍在不断派遣特务、间谍进入大陆,进行破坏活动和颠复活动,并且企图利用我们人民内部的某些矛盾来制造骚乱。另一方面,国内少数残余反革命分子、少数漏网的反动会道门头子和其他反动分子还没有死心,他们仍在利用各种机会进行造谣、凶杀,甚至组织暴乱。同时,在原来的剥削阶级分子中,也还有人伺机进行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活动。我们各级人民法院,对此如果有任何放松警惕,麻痹大意,那将是政治上的严重错误!

  关于那些偷窃、诈骗、奸淫妇女和流氓集团等犯罪活动,就目前情况来说,在不少城市,特别是一些新建、扩建的工业城市,仍然比较严重。这些犯罪分子中,有些是还没有完全肃清的恶习甚深的旧社会渣滓;还有许多是受剥削阶级思想严重影响的腐化堕落分子。他们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妨害社会主义建设,人民群众对他们非常愤恨,必须予以有效的制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于今年五月发出了“关于城市中当前几类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示”,责成有关法院依据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上述犯罪分子给以法律制裁,继续同这类犯罪作严肃的斗争。

  目前在农村中,抢劫、盗窃、奸淫妇女、杀人、放火等犯罪现象,有的地方亦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着农村社会治安和群众利益。对于这些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予以严肃的法律制裁。目前农村中较为普遍存在的,是贪污、偷窃、打架、哄闹以及侵犯人权等现象,但是,其中除少数是属于犯罪行为外,绝大多数是情节轻微而不能作为犯罪来看待的。我们必须认识,目前存在着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以及其他矛盾;特别是由于目前农业生产合作社一般是新建的,还不很巩固,社的财务制度和经营管理方面还有不少缺点,而有些农民的落后自私观念也还相当严重存在,所以在合作社内部也存在着不少矛盾。许多问题,主要即是由于这些矛盾的存在而发生,并且一般是属于人民内部的是非问题和错误、缺点的改正问题。因此,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分别不同情况,除对那些真正构成犯罪行为的,必须予以法律制裁外,一般应该是采取说服教育的办法加以克服,而不应该片面地强调惩罚的办法,即实行惩办主义。

  在今年春季一个短时期内,曾有些法院把人民内部问题当作敌我问题来处理,或者在人民内部问题上,又误用惩罚办法来处理有些不构成犯罪的事件。例如,有的对带头要求合作社清算帐目而引起的群众哄闹,认定为“聚众骚乱,破坏农业合作社”而论罪科刑;有的把说牢骚话、要求退社的行为,同破坏行为混为一谈;有的对一些轻微殴打吵闹和一般群众性的迷信等行为,以简单的逮捕惩罚的手段来代替应有的艰苦的说服教育工作。这种作法,常常容易造成脱离群众和扩大人民内部矛盾的后果。上述情况,经发现后,我们已唤起各地人民法院注意和纠正。另一方面,也有些法院对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甚至对应该法办的反革命分子,也片面强调教育,而不追究法律责任。这种现象,自然也是应当纠正的。

  (三)

  由于我国的社会面貌已经有了巨大的改变,因此,在我们人民法院所审理的许多民事案件的性质内容上,也同上述许多刑事案件一样,发生了新的变化。拿民事案件中占多数的婚姻关系的案件来说,如果说过去主要的是属于反抗封建性的婚姻关系问题,那末现在除了还有大量的束缚男女婚姻自由的问题外,同时,草率结婚轻率离婚的婚姻关系问题,在不少地区已逐渐有所增多。在家庭关系问题上,目前在农村中,由于以土地为基础的扶养关系变为以劳动为基础的扶养关系,因而不扶养老人的家庭纠纷也较前增多。再拿一般财产关系的案件来说,如果说过去很多是属于私与私和有些公与私的问题,那末现在由于生产关系的变革,属于公与私和公与公的问题已在增加,而私与私的问题,实际上又有不少是涉及公与私的问题的。在农村中,土地所有权的纠纷已有很大减少,但在合作化以前的土地买卖、出典、抵押、租赁等,由于土地归集体所有而发生的纠纷还不少,其中比较多的是宅地、自留地、伙道等纠纷;合作化以前农民买进生产工具的买价以及农民向银行、信用社所借的贷款,由于入社后而引起的清偿纠纷,也都不少。这些纠纷所要解决的问题,实际上许多不简单是私与私的问题,而是涉及社与社员,或者社与国家的问题。这类问题,在城市中亦是存在的。至于目前城市、农村中的一般合同纠纷,那就更多的是属于公与公的问题。

  显然,民事纠纷是人民内部的是非问题,而这些是非问题在法律上就是权利、义务问题。人民法院对这些纠纷的处理,就是要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且用一定的强制手段来保护合法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由于私有制度的逐渐消亡,社会新道德新风气的树立和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政治觉悟的日益提高,绝大多数的民事纠纷,甚至引起斗殴伤害而涉及刑事范围的一些纠纷,例如村与村、社与社发生的争夺湖草、柴山、荒地等打闹事件,都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案件,应当从加强团结、有利生产的目的出发,遵照政策法律的规定,对可以调解解决的案件,尽可能采取调解的办法来解决;只有对那些必须经过诉讼和审判来解决的,才依法判决。

  由此可见,各地基层政权早经设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的称为人民调处委员会),是处理人民内部一般纠纷的良好的组织形式,它既可以及时地调处很多民事纠纷,减少群众的讼累,加强干部同群众的联系,也可以促进群众相互间的团结。目前,某些地方认为农业合作化以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有可无了,这是完全不对的。加强这一组织和工作的领导,并吸收当地一些富有社会经验的公正的有威望的人参加,都是很必须的。

  (四)

  各位代表: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第三次会议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法院审判了百万以上的案件,通过这样大量案件的审判,实现了国家付予它的对敌人实行专政和调整人民内部矛盾的职能,这对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保护、发展社会生产力,保卫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继续建立和巩固等方面,都起了巨大的积极作用。这些成绩的取得,是由于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正确领导和监督,同时也与全体司法工作人员的勤劳努力和思想政治水平、业务能力的不断提高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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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msnews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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