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我们最近听到有的人说,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可以不执行。合议庭是审判庭下面的一个组织,它是以特定的案子临时组成的,而且合议庭的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审判庭提交院长,再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所以,合议庭对抗审判委员会是不合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经验是这样的:承办案件的审判员可以参加审判委员会陈述意见,审判委员会有责任听取他们的意见。虽然承办审判员不一定是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但他有发言权,只是没有表决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开会的时候,一般不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如果有了不同意见,我们是慎重的,让大家再考虑。当合议庭的审判员已经在审判委员会上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审判委员会已经就某一案件或某一问题作出了决议,这时候合议庭就不能对抗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如果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合议庭又发现了新问题,合议庭可以报告院长,院长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而不是对抗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认为不是重大、疑难的案件,可以不提交审判委员会,自己决定了也就算了,如果有错误,院长可以提出纠正。这个问题,大家应该有清楚的认识。
制约审判工作有几个方法:一是公开审判,辩护人出庭辩护,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二是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三是检察长提起抗议;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发现有错误,本法院院长、上级法院、检察院都有监督权;党委如果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可以提交检察院或法院院长依法纠正。
关于处理申诉问题。处理申诉案件,是法院与群众密切联系的形式之一,是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方法之一,应该认真做好。现在你们有许多的申诉案件没有处理,希望你们领导上下个决心,想办法清理一下。首先要分类排队,分别轻重缓急处理,大概也不困难。不过要和同志们说清楚,原来判决错误的就要改,并且从中接受经验教训,来改进我们的工作,不要在这一问题上追究责任。对被告人是劳动人民的申诉要首先清理,对监管中的疾病老弱犯人也要尽快清理。有错误的就要改,该放的就要放,当然不能轻纵。这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必须以既严肃又慎重的态度把它做好。
我今天讲的话,不是代表党来讲的。许多意见只是我个人的见解,提出来供同志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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